江西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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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萍乡市
110
576
3
宜春市
115
634
4
上饶市
102
463
5
新余市
46
222
6
赣州市
34
167
7
吉安市
27
123
8
九江市
19
82
9
景德镇市
12
66
小计
500
3326
江西煤矿数量多,生产规模小,地方乡镇煤矿平均单井生产能力5万吨/年,开采技术落后,大部分煤矿仍采用非正规开采和木支护,安全基础薄弱。
近年来,江西生产的煤炭只能满足本省煤炭消费的30%左右,约70%依靠外省调入及进口煤炭。
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炭缺口量将逐渐增大。
国家正在修建内蒙古至江西的蒙华运煤铁路,预计在2018年建成,建成后每年可以为江西省输送煤炭4000万吨以上,将解决江西煤炭的需求。
另外,江西光伏发电、核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将会减少煤炭的需求。
江西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南昌是人民军队的摇篮,瑞金是共和国的摇篮,安源是中国工人运动的摇篮。
江西森林覆盖率达63.1%,绿色生态是江西的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
2014年江西已被国家确定为生态文明先行建设示范区,减少煤炭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利于保护江西的青山绿水,促进江西的绿色发展,使人民能够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绿色食品。
二、灾害严重,事故多发,严重制约了江西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江西煤矿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较差,不稳定煤层占40%,急倾斜煤层也占40%,这些自然条件对煤矿开采、瓦斯治理、防治水等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建国以来,江西省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10起,死亡1529人,发生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8起,死亡419人(见附表),1977年还发生了1起死亡114人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
建国以来江西省8起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单位
死亡人数(人)
事故类别
1960-01-07
丰城矿务局坪湖煤矿
47
瓦斯爆炸
1977-02-04
114
1986-06-02
丰城县上塘镇村办振兴小井
45
水害
1989-10-20
乐平矿务局鸣山煤矿
1992-08-29
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山南井
1994-05-01
41
1997-07-12
乐平矿务局桥头丘煤矿
40
2003-11-14
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
51
总计
419
2000年国家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以来,江西煤矿事故逐步减少,由“九五”(1996-2000年)期间平均每年死亡246人,下降到“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平均每年死亡37人,下降幅度达85%。
江西煤矿自然灾害严重,事故类型主要为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
(一)瓦斯事故
瓦斯是江西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在500处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占40%,其中突出矿井18处,有17处属于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建国以来,省属煤矿发生突出事故1222次,突出煤量最大为乐平矿务局沿沟煤矿,一次性突出煤量超1万吨;
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全省防范突出事故的任务更加艰巨。
据统计,从2000年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煤矿事故899起,死亡1786人,其中瓦斯事故145起、死亡630人,分别占总量的16.1%和35.3%。
在110起重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
瓦斯事故主要以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燃烧等为主。
瓦斯事故一旦发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
通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检查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不落实;
井下火源管理不善,电气设备检查不严格;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原因。
典型事故1:
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系列重特大瓦斯事故
2001年12月30日,建新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96吨,突出瓦斯8.7万立方米,造成20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该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三个巷道修理作业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是1008西风巷切眼在未消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
二是井下巷道失修严重,没有及时修复,导致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回风系统不畅通,瓦斯逆流蔓延,使事故扩大。
三是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2#底板上山西措施巷放炮峒室的门不合要求,放炮峒室内6只压风自救装置,只有1只完好。
四是采掘关系严重失调,生产系统不完善。
2#底板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通风设施多,抗灾能力差。
2003年11月14日,建新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
该矿对突出的2#孔洞进行密闭前,余煤未清完;
密闭未按设计施工,密闭不严漏风,导致残煤氧化自燃,引燃孔洞内积聚的瓦斯,引起瓦斯爆炸。
一是突出孔洞未严格按设计进行封闭。
二是突出孔洞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未认真清理孔洞内残存的碎煤,并对突出孔洞进行严格管理。
三是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孔洞内的有害气体检查、汇报等制度执行不严格。
四是作业人员下井时没有带自救器。
2007年10月13日,建新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379吨,突出瓦斯1.4万立方米,造成19人死亡。
1113东顺槽位于严重突出危险区,工人掘进和打锚索作业的震动效应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一是对瓦斯防治工作思想麻痹。
该矿开采深度已达到630m,煤层瓦斯压力3.9MPa、瓦斯含量达18m3/t,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是1113东顺槽上帮施工的钻孔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瓦斯预抽不达标。
三是安全管理混乱。
该矿未制定统一协调各区队生产组织、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事故前1113东顺槽27米巷道内有21人多工序平行作业,且临时进入的人员较多。
2016年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决定关闭建新煤矿。
典型事故2:
宜春市高安市兴丰煤矿“4·
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4月20日,高安市兴丰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573.8吨,突出瓦斯2.3万立方米,造成12人死亡。
-90m水平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井下12名矿工瓦斯窒息死亡。
一是安全管理混乱。
井下发现瓦斯异常后,未及时撤出人员。
二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作为技改矿井在技改方案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深越界进行生产。
三是中介机构工作失职。
在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中,未收集邻近矿井相关资料,未调查原相邻井田瓦斯突出情况,未核实矿井提供的图纸资料,根据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做出了非突出煤层的错误结论。
四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煤矿瓦斯联网监控系统管理不善,远程监控系统没有发挥作用,未能发现并制止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19人受到处分,其中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矿已被高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典型事故3:
上饶市上饶县永吉煤矿“10·
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5年10月9日,上饶县永吉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永吉煤矿E10煤层-228上山以西采空区煤炭自燃;
该矿对火区采取水淹灭火措施后,在未证实火区熄灭的情况下,违规启封火区;
煤炭自燃引起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一是该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以整改维修的名义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安全管理混乱。
该矿违反火区管理规定,盲目排水启封火区。
井下以掘代采,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作业头面未安设瓦斯探头。
事故当班,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
瓦检员无证上岗。
三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14人受到处分,其中6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矿列入了江西省2016年关闭矿井名单。
(二)水害事故
江西雨量充沛,全省年平均降雨量1600mm,最大达2150mm,再加上地质构造复杂,历史上滥采乱挖现象严重,乡镇煤矿最多时达5000多处,造成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全省水患矿井占32.5%,受老空水、茅口灰岩及长兴灰岩强含水层威胁严重,重特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
在110起重特大事故中,水害事故25起,死亡340人,分别占总量的22.8%和22.2%。
(见饼图)。
水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违法开采防隔水煤柱;
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地面防洪措施不到位,使地表水涌入井下造成淹井等原因。
典型事故4:
萍乡市上栗县永胜煤矿“7·
7”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7月7日,上栗县永胜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
违法开采防隔水煤柱,造成上部采空区积水大量涌出,造成在下水平作业的15名矿工死亡。
一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相关部门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违反规定向该矿提供火工产品。
三是有关部门工作严重失职。
明知该矿存在重大水患威胁,发现该矿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恢复生产时,不制止,不报告,也不履行监管职责,甚至为该矿恢复生产说情。
四是有关部门明知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没有任何整改措施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同意该矿恢复生产。
14人受到处分,其中7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矿已被上栗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典型事故5:
抚州市乐安县零线煤矿“10·
28”较大透水事故
2007年10月28日,乐安县零线煤矿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
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掘进,工人在掘进时掘通老窑引发透水。
一是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
二是矿井在停产整顿后,仍违规组织生产。
三是煤矿在恢复生产时,验收工作不严格。
四是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10人受到处分,其中3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抚州市考虑到全市煤矿地质条件复杂,产能小,安全基础薄弱,痛下决心,决定关闭全市煤矿,退出煤炭开采业。
典型事故6:
吉安市吉水县石莲煤矿“7·
26”重大透水事故
2003年7月26日,吉水县石莲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该矿明知存在水害的情况下,冒险掘进,放炮贯通老空水引发透水事故。
一是违章指挥,盲目蛮干。
该矿未按规定组织探放水,违章指挥,安排掘进作业。
二是技术管理混乱。
该矿安全科和生产科职责不清;
长期未进行测量填图工作;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
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火灾事故
江西省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占44%,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未遂伤亡事故更是频繁发生。
火灾事故主要原因有:
井下违规使用明火,违规爆破,电气火花,瓦斯、煤尘爆炸,机械磨擦起火等引起外因火灾;
安全管理混乱,防灭火管理制度不落实,监测预警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井下煤炭自燃引起内因火灾。
火灾事故救援难度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加强监测监控和预防工作。
典型事故7:
丰城矿务局坪湖煤矿“11·
1”重大火灾事故
2000年11月1日,坪湖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
非阻燃皮带运转过程中与底部不能转动的托辊长时间磨擦产生高温,皮带停止运转后致使高温托辊引燃皮带。
一是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皮带。
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定期检修皮带,皮带综合保护不齐,托辊带病运行。
三是皮带道管理混乱,未按规定清理皮带道余煤余碴,造成皮带摩擦起火。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未及时撤出井下人员进行反风。
坪湖煤矿历史上曾发生3起特别重大事故,1960年1月7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
1977年2月4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4人;
1994年5月1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人,教训极其惨痛。
2016年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决定关闭坪湖煤矿。
典型事故8: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庙上煤矿“1·
8”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月8日,欧里镇庙上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
一水平联络巷巷口内移动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木支护等易燃材料,造成巷道垮塌,有毒有害气体随风流进入二水平运输巷、新东三绞车道、二水平回风巷,致使12名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一是煤矿违法违规生产。
在证照过期、以及技改方案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二是应急预案不完善。
井下火灾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撤离井下人员,没有及时报告,盲目施救,贻误事故抢救最佳时机。
三是煤矿作业人员自主保安意识差,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下井。
四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煤矿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乱,井下没有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
五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23人受到处分,其中1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矿已被渝水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四)运输事故
2000年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运输事故101起,死亡146人,分别占总量的11.9%和8.2%,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
矿井超载超员和违规违章运送人员;
矿井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乘人运送装置;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的。
典型事故9:
上饶市上饶县长安煤矿“9·
10”较大运输事故
2009年9月10日,上饶县长安煤矿发生较大运输跑车事故,造成7人死亡。
矿工违章乘坐矿车入井,矿车运行中矿车与牵引钢丝绳连接脱落跑车,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混乱,矿工违章搭乘矿车,绞车司机违章开车。
9人受到处分,其中3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矿列入了江西省2016年关闭退出矿井名单。
(五)顶板事故
据统计,2000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顶板事故460起、死亡563人,分别占总量的51.2%和31.5%。
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
部分矿井非正规开采,仍采用木支护,空顶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典型事故10:
景德镇市乐平市五一煤矿“5·
6”较大顶板事故
2012年5月6日,乐平市五一煤矿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
当班作业人员在没有控制顶板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被垮冒的煤炭掩埋致死。
一是未落实带班、跟班制度。
矿领导虽然带班下井,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也未按要求安排安全员现场跟班。
二是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备足支护材料,导致掘进工作面空帮空顶,发生冒顶事故。
三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7人受到处分,其中1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现江西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江西煤矿数量多,产能小,地质条件复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人民生命利益至上,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员工的培训,保障安全投入。
突出矿井总工程师兼任第一副矿长,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实行正规开采,严禁空顶作业,坚决取消木支护。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合理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按事故查处。
突出矿井要确保抽采达标,每月逐头逐面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严禁对瓦斯压力超过0.7Mpa或瓦斯含量超过7m3/t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回采工作面抽采出现“空白带”组织生产,严禁抽采时间不足从事采掘作业。
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吨/次的、煤层坚固系数小于0.3的、煤层埋深大于700米的矿井,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煤矿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查清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工作。
严禁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加强自然发火矿井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
加强对运输设备的检测检验,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三)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淘汰落后产能是煤炭行业实现安全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江西省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确定在“十三五”期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
其中在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235处。
对于3万吨/年改6万吨/年的技改矿井,在2016年底没有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再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在技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依据省政府2007年82号明电要求,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实行正规开采、井下未取消木支护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
保留的煤矿必须实行正规开采和机械化开采,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实施关闭。
从2014年以来,鄱阳县、婺源县等相继退出煤炭开采业,为江西的绿色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依靠科技进步,防治重特大隐患
采用物探、钻探等新技术,查明对煤矿安全开采影响的采空区、废弃老窑、断层、瓦斯富集区、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为防治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2个。
推广运用瓦斯防治新装备、新技术。
推广使用大功率能力强的液压钻机,以解决瓦斯抽采空白带问题。
使用防爆地质构造超前探测仪,超前探测煤层地质变化情况。
采用高能气体压裂法瓦斯抽采增透技术,增加煤层的透气性,提升抽采效果。
对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实现井下排水系统、变电所远程监控和无人值守。
自然发火矿井要推广激光监控技术,使用粉煤灰固化泡沫、三相泡沫、稠化剂砂浆等防灭火新技术。
推广架空乘人装置,淘汰斜巷人车提升。
(五)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从严执法。
严格安全准入。
煤矿申请延期换证时,矿井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实行正规开采,取消木支护。
对到期未申请延期的矿井,一律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组织生产。
对取得证照的矿井,要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生产,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时,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关闭。
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合格证过期后,一律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事故的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长、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谎报、迟报和瞒报事故的矿井,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保护矿工生命,淘汰落后产能,保护生态环境,为实现江西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和绿色发展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