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经典警示教育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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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经典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煤矿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欧阳学文

山西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

事故经过:

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在基建施工中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为小窑老空水。

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1人作业,截至事故当晚统计,108人安全升井,153人被困井下。

经过抢救,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

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

1.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

2.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3.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

4.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防治水主体责任。

2.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

4.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5.全面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制定水患避灾演习预案,加强员工防治水措施的学习与培训,并组织员工进行水患避灾演习。

甘肃屈盛煤业公司“9·25”斜井人车跑车事故

事故经过:

9月25日0时10分,白银市屈盛煤业公司煤矿发生钢丝绳断绳跑车事故。

34名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矿副井筒人车提升过程中距井口约80米处,钢丝绳断绳,人车下滑至距井口约230米处侧翻,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事故的副井筒总长度704米,坡度28度。

经施救34人分五次全部升井,其中20人死亡,14人受伤。

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严重超员的斜井人车在提升过程中掉道,随即与巷道巷帮底部的钢管法兰盘发生碰撞,致使磨损锈蚀严重的提升钢丝绳负荷突然增大超过其承载极限而断绳,导致人车跑车,跑车后的人车在快速下滑过程中与巷道发生强烈撞击,造成斜井人车严重变形、乘车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井底车场没有配备安全员维持乘车秩序,带班矿领导、跟班人员和人车跟车工对工人违章挤乘人车未加制止并参与违章,人车超员严重,核定乘坐20人,事故发生时实乘34人。

2.运输安全管理不规范。

轨道敷设规格偏小,铺设质量差,导致提升中的车辆频繁掉道;浮煤、淤泥将道心和枕木掩埋,导致人车跑车落闸后插爪失效;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增加车辆超负荷提升,加剧钢丝绳疲劳损伤。

3.提升设备管理不到位。

副井绞车保护装置不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副井筒内安设托绳轮数量不足,大多数被淤泥掩埋不能转动,导致钢丝绳磨损严重;钢丝绳使用中未进行维护保养,钢丝绳锈蚀严重;提升运输制度不落实,人车未按规定做安全运行试验。

4.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钢丝绳检查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对提升过程中车辆经常掉道未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安全投入不足,副井绞车保护装置不全、钢丝绳磨损锈蚀严重均未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

5.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矿井将生产经营权承包后,安全监督与生产管理脱钩;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承包方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6.监管监察指令执行不到位。

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违规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副井绞车提升人车;回收报废巷道钢棚支架期间,作业人员为增加出煤量,违规放顶采煤。

7.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

大部分新招工人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下井作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突出。

8.督促检查落实不扎实。

平川区人民政府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全面,指导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工作不细致。

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日常监管不严不细,未严格督促落实煤矿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事故教训及防护措施:

1.新建及改扩建矿井不得再选择斜井人车系统,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系统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

2.斜井人车运行前必须严格执行辅助运输工作流程票制。

3.斜井人车运行前,每班必须认真检查车辆连接装置、防护链和防坠器等安全设施,并放一次空车,确保安全运输。

4.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5.斜井人车必须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6.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的信号装置。

7.跟车工严格把关,按照核定人数乘车,杜绝超载。

8.斜井人车由固定检修工进行日常检修。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9·15”顶板事故

事故经过:

9月14日由蒙西煤业公司掘进队在工作面开切眼距运输顺槽123米处进行安装液压支架前的扩帮工作。

9月14日23时50分,大雁机电总厂安装二队16名作业人员到达工作面,开始安装准备工作,本班计划安装三块刮板运输机槽和四部液压支架。

带班队长周树林入井后先到回撤面进行检查,班长赵雨雷带领工人在工作面做准备工作。

赵雨雷组织工人回撤了四根单体液压支柱,架设了一架抬头棚子,然后安排工人潘国峰松手动葫芦链(靠软帮距82号支架5米处)、王忠才和艾福广在平板车解捆绑绳,其他人员到工作面前头拉30型绞车钢丝绳。

赵雨雷安排完后,转身刚走到82号支架尾梁处,安装地点突然发生大面积冒顶,将王忠才、艾福广、潘国峰三人埋住。

队长周树林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0米处,听到工人报告发生了事故,立即向矿调度报告,请求救援。

蒙西煤业公司值班领导总工程师赵瑞红立即派井下跟班矿长孙凤良、掘进队队长宋体新、通风队队长胡玉春奔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

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巷道顶板破碎,压力较大(开帮段对应的原开切眼处为冒顶区)。

2.开帮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该工作面扩帮的作业规程规定每段开帮长度6.5米,实际开帮长度7.3米)。

3.安装队进入扩帮区域后,没有按照程序作业,先撤了四根扩帮棚子的单体液压支柱,给了一架抬棚,造成支护强度不够,顶板突然来压时,将支护棚子压垮,把正在扩帮区域作业的工人埋在煤岩下,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甲方(蒙西煤业有限公司)对乙方(大雁机电总厂)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2.现场设备安装到尾段,在应力集中且顶板破碎地段的情况下,甲方掘进队没有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减少扩帮的长度。

3.甲方虽然在调度会上要求乙方在工作面此段安装时注意顶板情况,但没有进行认真督促落实。

4.甲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不到位。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按照安装作业规程要求,设专人维护工作面支护,在顶板破碎地段,没有按规程要求多给抬棚或戴帽点柱。

6.乙方现场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加打临时支柱,没有坚持“先给后撤”原则。

7.乙方技术管理有缺陷,未按照作业规程审批要求,在开切眼顶板发生严重冒顶的情况下,制定补充安全措施。

8.甲乙双方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自我保安意识差。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等各项制度。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特殊地点、重要地段设备安装时要制定补充安全措施,领导要现场指挥,要加强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到真正切合实际。

3.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好对外委施工队伍的承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煤矿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

4.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处理险情的能力。

5.甲乙双方要按照安全生产协议,密切配合,建立安全协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隐患。

南矿41号自卸车压皮卡车事故

事故经过:

3月21日上午7点55分,南矿运输一部电41号司机郑XX在1402铲准备交接班。

班检后发现接班司机兰XX没到,经询问工长得知应去1412铲交接(兰XX已在1412时电铲)时,郑XX便开车去1412铲,当到达1412铲后发现兰XX不在,便将车停在1412铲出口左侧(车头略向西南、路宽约15米),打手机寻找兰XX,当知道兰已乘车去1402铲时,便向右方打方向盘调整车位向前提车,以便兰XX能发现自己。

正在这时由机修总厂化验室司机姚XX驾驶的蒙G73121江陵皮卡车,承载三名机油取样人员到1412铲准备给电39和电41抽油取样。

就在此时郑XX已经开始起步,皮卡车司机姚XX发现不好,紧急挂倒档企图将车倒出,但为时已晚,行进中的电41号大车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右前轮从皮卡车前部压过,幸亏被检修工及时喊住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皮卡车前部已被压得面目全非,司机姚XX吓得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

事故原因:

1.皮卡车司机姚XX违反《机动车入坑作业规定》,将车停在大车视线盲区以内(规程规定大车右前方25米之内为盲区)。

2.电41号大车司机郑XX违反安全规程,停车起步时思想不集中,未仔细瞭望且未鸣笛。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员工进一步学习“三大规程”以及相关规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教育,认真遵守机动车入坑作业规定,机动车在坑下停放时必须在安全地点,不能停放在大设备盲区之内。

3.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在启动或移动设备时要确认设备周围和下面没有其他设备和人员,严格执行关于“设备启动及起步鸣笛”的相关规定。

4.将本事故作为典型事故案例,在全体员工内进行案例教育,吸取教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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