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招商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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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订立。
第六条:
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半年,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私自将承租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私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视为原承租方违约。
第七条: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到万开拉维斯庄园财务部缴纳承租押金,未按时交清承租押金的视为放弃承租合约,我司有权对出租物或场地进行处理或出租给他人。
第八条: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愿意继续租赁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我司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不提前申请者,视为不愿意继续租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合同自然终止的,双方都无须补偿。
合同未满,而承租方要求提前终止租约的,一般不予退还押金。
如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司的,可退还不超过50%的押金。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第九条:
合同期内我司如经营需要可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承租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3天内,乙方需撤离经营期间乙方投资的可移动设备、商品等属乙方拥有的财物,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处理。
乙方撤离现场时,固定装修、装饰部分不得撤去或破坏,如果造成损失,乙方照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2、租金数额、交付期限;
3、租赁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4、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5、违约责任;
6、租赁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制度
1、承租方在签定合同后,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
2、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及税收。
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承租方负全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作终止合同处理,我司保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的管理
1、承租方的经营范围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
2、承租方如需增加经营项目或经营商品种类,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我司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准后重新签定合同。
承租方在未取得重新签定合同之前,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经营商品种类。
第十四条:
货物进出园的管理
1、承租方需将货物运出我司景区的,需提前填报货物清单,在得到我司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才能运出景区。
2、除承租方自己经营的商品外,需运送其它电器设备、柜台、桌椅等进入景区的,需报我司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租金管理
1、承租方负有按时缴交租金的义务,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出租方财务部缴纳租金,不得随意拖欠租金。
2、承租方因故拖欠租金的,每天按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但拖欠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违约,我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水电管理
1、我司负责铺设水电管线到承租方经营场所的水表、电表接入端口,水表、电表的设置位置由双方现场确定,水表、电表、电表箱、漏电开关等设备由承租方提供。
严禁擅自铺设水电管线,盗取水电。
2、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重新安装或新增水电设备,由承租方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其用途及所需功率、流量,我司核准批准后给予施工,材料由我司核定,承租方负担所有费用,承租方可以自行请人施工,但施工完毕后需经我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通电。
3、承租方应按时缴交上月所用的水电费款,如承租方对其水电耗量存疑异,需在接到缴交水电费通知单三天内向我司提出,租赁双方需在一周内对所持之疑异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承租方应按时缴交费款后,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投拆,无故不缴交费款者,我司有权对该经营点停止供应水电。
4、水电费款由承租方直接到出租方财务部缴交。
第十七条:
出入证管理
1、出入证仅是作为承租方进入我司景区的凭证,不得作其它用途。
2、承租方进入拉维斯梦幻水世界景区的,需按规范佩带出入证,并接受我司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
3、各经营点的出入证数量由我司根据承租方店铺的经营范围、店铺大小确定。
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增加服务员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我司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审批。
4、办理出入证由承租方到我司人事部领取申请表审批后办理。
5、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或作其它用途,持证人必须从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遗失出入证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注销并重新补办。
6、承租方服务员辞职或被辞退需交回出入证,凭退回的旧证办理新服务员出入证。
第十八条:
广告牌管理
1、我司实行统一的广告牌设置,承租方不得私自设置广告牌,擅自设置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
2、我司在指定地点设置统一规格、款式的广告牌供承租方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销售管理
1、各经营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叫买叫卖,尾随兜销,只有在游客走到各自店铺门前时,方可热情介绍商品,若游客未走到该店铺门前,先自叫卖或压价抢卖者,给予处罚。
2、各种商品在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销售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蒙骗游客,若在经营过程中因价格或服务质量等原因被游客投诉的给予处罚。
3、承租方经营的商品、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机关颁布的各项法规及其规定;
同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站等政府部门以及我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若承租方经营的商品、食品因质量、卫生的问题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理或造成游客人身、财产的损害,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我司保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
5、在园区经营时间内,不得暂停营业,如有特殊事情不能正常营业的,需提前一天至我司说明原由,获得批准后方可暂停营业,暂停营业天数不得超过两天;
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环境管理
1、承租方需对店铺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方案需提交我司并征得我司同意后方可施工。
2、承租方店铺商品的布置必须整洁合理。
以符合景区的氛围,对店铺商品布置杂乱的我司有权提出整改。
3、承租方负责承租店铺、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我司有权检查监督承租方的环境卫生情况,对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处罚。
4、承租方不得随意在经营场所以外的走廊、公共场所、以及影响景观的门窗上、窗台、窗外悬挂、摆放任何物品。
5、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方的所有财产,包括物业、花草树木等。
私自更改或损坏物业的限期恢复原形并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1、承租方对承租商铺、场地负在防火、防盗、防破坏的责任。
2、承租方自有物品由承租方自行保管,贵重的物品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置防盗系统装置,并办理保险。
3、店铺经营场地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由承租方自行购置。
承租方应定期对承租的商铺、经营场地内的消防器材、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对过期的消防器材、用电线路隐患要及时置换和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隐患要及时向我司主管部门汇报。
4、经我司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煤气的承租方,必须从政府规定的安全供气单位购气。
严格检查气瓶的使用有效期限,并做到人走火灭,以确保用气安全。
5、我司消防安全小组、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涉及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需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承租方负全责,并作终止合同处理,我司保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制服管理
1、工作服款式、颜色由我司根据各经营点的性质确定,我司统一计划、统一制作,承租方须购买我司制作的工作服。
第四章租赁经营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的进行租赁管理,现对在日常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现象、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次违规,我司将开具违规处罚单给违规租赁户并要求签收,在我司有人力资源部人员在场情况下,仍拒绝签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五条:
年累积受到五次违规处罚的承租方,我司视其违约作终止合同处理,不给予参加我司今后的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违规处罚人民币500元。
1、经营范围的管理:
未按合同经营范围要求,超范围经营其它项目或商品种类的。
2、销售管理:
(1)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蒙骗游客,被游客投诉,经我司调查核实认定的。
(2)销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价格不清误导游客消费,被游客投诉,经我司调查核实认定的。
(3)聚众闹事,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不服从我司管理的。
(4)游客未走到店铺门前,先自拉客、叫卖或压价抢卖、尾随兜销,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5)未经告知擅自休业的,以及在园区正常营业期间无故关门的。
3、经营许可证制度: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未按时缴纳国家有关管理费及税收,受到处罚并给我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4、租金管理:
未按时交纳租金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5、水电管理:
(1)偷取水电的,除按新郑市供电、供水部门的处罚条例执行处罚外,还须依照本细则处罚。
(2)未经我司批准重新安装或新增水电设备,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
6、安全管理
(1)经我司消防安全小组、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
(2)出售的商品、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环保要求需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电瓶车等;
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游客乘坐游玩设施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7、广告牌管理:
擅自设置广告牌、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8、环境管理
(1)未经我司同意,擅自装修、装饰、改造店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
(2)店铺摆设杂乱,商品未入室经营,经营场地外乱摆卖,占用公共走廊,占用公共楼梯,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3)对日常、每周、月度卫生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在景区内晾晒衣服,门窗上、窗台、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扫把等卫生洁具随处乱放,经营场地卫生极差等,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4)未按环保要求做好排污处理,将污水排入园区内,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5)损坏园林及花草树木,采摘果实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6)未经我司同意擅自挪用景区内物品,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9、制服管理
未按我司要求穿着服装上岗,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10、出入证管理:
出入证转借他人蒙骗进入景区或作其它用途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承租方,我司在执行罚款过程中,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禁止入园、停水、停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只做商户经营管理之用,具体签约内容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5日起执行。
承租人签字确认: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