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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主要职责是:

  

(1)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解放军部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

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职能包括原国家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变,表明了我国政府强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承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

)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11)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

其职责是:

  

(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2)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

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

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

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

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整套入。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

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

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

、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

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9)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式。

  首先是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是指国家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的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劳动保护职责、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纠正和惩诫工作,是一种专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依法进行的具有高度权威性、公正性的监督执法活动。

长期以来,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原劳动部,随着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转变,对矿山行业的国家安全监察职能已由2000年组建的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承担。

其他行业的安全监察,由于2001年3月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法制管理的重要方面。

群众监督是指在工会的统一领导下,监督企业、行政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参与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制度;

监督企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经落实和正确使用情况;

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等方面。

有关工会监督的内容和方法,在本书5.4章里专门论述。

  5.2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

  5.2.1安全生产监督(察)要关的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

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

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裁定。

  (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按国家规定发给合格证。

  (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

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2.2安全生产监督(察)机构的权力

  有关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权力的规定较多,重要的有下面几点。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法第85条)。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中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法第86条)

  (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生产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89条)。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法第90条)。

  (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和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92条)。

  (6)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101条)。

  另外,监察机构有权发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

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

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上述这些职权,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5.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坚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原则

  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对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

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

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惟一准绳。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的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

  (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

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

  (4)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含义是:

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

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

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5.2.4安全生产监督程序

  监督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美国制定了"

优先检查顺序原则"

,将有特别危险的企业排在应检查的前列。

检查之前一般先事先通知被查单位。

法规规定谁要是透露了去检查的消息,要受到惩罚,监察员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证件(贴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须进行验证。

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察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地方,作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劳方有违法行为,告知劳方)。

检查完后召开总结全,监察员提出自己看法、建议和与会者共同讨论。

监察员也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

改进通知书"

或"

禁止通知书"

的具体意见。

监察员回去后,企业若接到"

,应按照办理,否则依法惩处。

如果不服,可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雇主如拒不执行,监察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作出终审、裁决。

  安全生产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

  

(1)监察准备

  指对监察对象和任务进行的补步调查了解,是监察过程的开始。

监察准备包括:

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

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

制订检查计划;

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2)听取汇报

  深入被监察企业听取企业领导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3)现场调查

  实地了解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采访工人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尤其在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4)提出意见或建议

  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决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期限。

  (5)发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或《劳动安全卫生处罚决定书》

  根据监察情况,把监察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

违法情节严重的,发现处罚决定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是监察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或纠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性书面通知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有关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确定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

  5.2.5建立安全监管员队伍

  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各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多数企业也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长期推行的安全生产国家监察体制下,经国家认可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有近万人,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2万人左右。

合理的监督管理队伍为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提供了基本保障。

  5.2.6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国家监察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出示证件后,监察员有权进入任何企业单位,必要时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企业执行安全卫生法的情况。

监察员具有查阅文件、账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

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

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员工的安全健康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

经上级批准有权向经营者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

  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权是:

  

(1)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凭证件可随时进入企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但必须为企业保守机密。

  

(2)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

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然后通知企业领导人迅速处理。

  (3)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反映劳动安全情况。

  在我国劳动安全监察由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代表政府进行国家监察。

我国是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行政管理包括企业及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改善劳动条件。

群众监督是通过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及主管部门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主人翁的权利。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代表三方面,各自形成系统,三方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5.2.7发挥技术检测检验的作用

  安全监察特别是行业和专门性的安全监察,如矿山安全检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等,都需要依据技术检验结果作为证据。

为此,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和职业危害检测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国已有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近400个,取得资格证书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900余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检机构近20个,各种检测机构人员约1.5万人,已初步形成国家级、省级、地(市)级3个层次不同职责的检测检验体系,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

  5.3安全生产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法规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机关,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5.3.1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的职权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的职权是:

  

(1)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

  (3)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改进、停止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

  (4)对事故企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5)参加和监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3.2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察分为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两种方式。

  

(1)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

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

据调查,因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技术监察

  技术监察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

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

监察;

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

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

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用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往往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

技术监察多是?

本质安全"

上着手,是监察的重要内容。

  从专业监察的角度划分,国家安全监察的种类有一般监察、专业监察和事故监察。

  5.3.3安全生产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

近几年来,在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

如有的省市制度了一般监察考核标准,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察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卫生检查和评定:

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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