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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S4由IAS16、IAS22和IAS38替代。

在其1999年11月份会议上,IASC理事会决定撤销IAS4,这是因为,IAS4的内容已分别为IAS16、IAS22和IAS38所取代。

在IAS16、IAS22和IAS38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生效后,对IAS4的撤销开始生效。

  

(2)IAS25由IAS32、IAS39和IAS40替代。

IAS25包括了债务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以及作为投资持有的其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IAS38在无形资产投资方面取代了IAS25的相关规定,IAS39在债务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方面取代了IAS25的相关规定,IAS40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取代了IAS25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IAS25仅剩下有限的内容,理事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决定撤销IAS25,撤销决定对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生效。

  5.其他准则没有变动

  除上述变动外,其他准则没有变动,具体为:

IAS1、IAS7、IAS10、IAS11、IAS14、IAS15、IAS21、IAS22、IAS23、IAS24、IAS26、IAS29、IAS30、IAS33、IAS35、IAS37和IAS38等17项准则。

  

(二)解释公告部分

  编入新增的7项解释公告,即解释公告第19号至25号(SIC19-SIC25)。

  (三)其他内容

  2001年合订本中,IASC章程改为新的IASC章程;

引言、术语汇编、IAS的历史和索引等均有相应变动;

IAS公告前言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这两个文件没有变化。

  二、新发布的准则和解释公告

  

(一)新发布的准则

  1.《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IAS40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同时为着以上两个目的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者土地或建筑物)。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包括:

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

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

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包括:

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提供,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为自用房地产,由IAS16规范);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属于存货,由IAS2规范);

为第三方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属建造合同,由IAS11规范);

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前,适用IAS16,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适用IAS40)。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是:

(1)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包括买价和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

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在完工日之前适用IAS16,完工日之后适用IAS40。

  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超出投资性房地产原先估计业绩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则后续支出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否则,后续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企业应从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中任选一种,计量其全部投资投资性房地产。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收益表中确认。

成本模式是IAS16中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在这种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折余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计量。

选择成本模式的企业还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首次购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或因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因改变用途,首次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有证据清楚地表明企业将无法在持续基础上可靠地确定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IAS40要求在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之前,采用IAS16所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

选择了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IAS40于2000年3月经IASC理事会批准,对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

  2.《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IAS41规范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

农业活动是指企业对生物资产(活的动物、植物)转化为可售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管理。

IAS41规范生长、蜕变、生产、繁殖过程中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收获时农产品的初始计量。

收获以后的农产品则适用于存货和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因此IAS41不涉及收获后农产品的加工,如种植葡萄的酿酒厂将葡萄加工成葡萄酒。

  IAS41假定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但是,如果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价值无法获得,而且公允价值的其他估计方法明显不可靠,则上述假设对于初始确认无法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IAS41要求企业按照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来计量生物资产。

一旦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来计量。

IAS41认为,农产品收获时的公允价值总是能够可靠确定的。

  IAS41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进行生物资产初始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的变动,应包括在发生当期的净损益中。

  IAS41不适用于与农业活动有关的土地。

相反,根据环境不同,企业应分别遵循IAS16和IAS40。

IAS16要求土地按其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或按重估价金额确认。

IAS40要求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按公允价值,或按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确认。

实物上附着于土地的生物资产(如林场的树)应与土地划分开来,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计量。

  IAS41要求,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生物资产,对于无条件的政府补助,应在可收到补助时确认为收入;

对于有条件的补助(包括政府要求企业不得从事特定农业活动),只有在满足附加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政府补助如果与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的生物资产有关,则适用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IAS41对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二)新发布的解释公告

  1.《解释公告第19号―报告货币:

根据IAS21和IAS29计量和报告财务报表》

  SIC19于2000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

(1)计量货币应提供关于企业的有用信息,反映与企业有关的基本事项和环境的经济实质。

如果特定的一种货币在企业非常广泛地使用或对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则这种货币可能是合适的计量货币(该解释公告附录一进一步提供了指南)。

采用IAS21时,所有使用除计量货币以外的货币的交易均应作为外币交易。

(2)根据该解释公告确定的计量货币如果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那么企业本身的报表应根据IAS29予以重述;

如果该企业为IAS21中所定义的国外实体,同时包括在另一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则其财务报表在折算为其他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之前,应根据IAS29予以重述。

如果计量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则不要求企业根据IAS29重述其财务报表。

  SIC19要求披露如下内容:

(1)计量货币不是企业所在国的货币时,使用这种货币作为计量货币的理由;

(2)改变计量货币或列报货币的理由;

(3)财务报表以不同于企业的计量货币的货币列报时,披露该计量货币并说明使用不同的列报货币的理由,同时披露折算过程中使用的方法。

  SIC19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2.《解释公告第20号―权益法:

损失的确认》

  SIC20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财务权益有多种表述方式,如普通股或优先股。

根据IAS28第22段,投资的账面金额应仅包括那些能提供给投资者分享被投资者盈利或亏损以及剩余权益的无限制权利的工具的账面金额。

如果投资者分担的亏损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投资的账面金额应减为零,并应终止确认更多的亏损,除非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负有义务或者有义务履行其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被投资者的义务(而不论有无提供资金)。

若投资者负有这样的义务,则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

根据SIC20未记入投资账面金额的对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应按照适用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IAS39。

被投资者的持续亏损应当作为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发生减值的证据。

计入资产账面价值的财务权益的减值,应以根据权益法下的亏损调整后的金额为基础确定。

如果投资者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了被投资者的义务或履行被投资者的义务,那么,除了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之外,投资者还应确定:

按照IAS37,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

  SIC20指出,如果投资者终止确认其对被投资者的亏损分担额,那么,投资者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及累积的未确认的对被投资者亏损分担额。

  SIC20自2000年7月15日起有效。

  3.《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

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SIC21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IAS16第29段中非折旧资产重估价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以通过销售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所产生的纳税后果为基础进行计量,而不论该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如何。

因此,如果税法规定,销售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不同于使用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那么,应使用前者税率计量。

  SIC21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

  4.《解释公告第22号―企业合并:

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SIC22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IAS22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况下(即,在核算企业合并时,“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单独确认标准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它们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

购买以后,如果新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作出调整”),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进行的调整,应如同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就已采用一样加以计算。

因此,该项调整应包括初始公允价值变更的影响,以及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已采用而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

如果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是在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誉和负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应调整至如果在购买日就可获得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而原本应确定的金额。

因此,商誉摊销或负商誉的确认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调整。

但是,对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不应使商誉的账面价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对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其他项目的调整,应计作收益表收益或费用的相关类别中。

只有在其他准则要求或允在购买日后许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项目时,才在权益中确认;

本解释公告不改变这些准则的规定。

  SIC22提出的披露要求是:

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或者商誉或负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应在调整当期的财务报表上加以披露和说明。

与前期和比较期间有关的调整额也应加以披露。

  SIC22对2000年7月15日或以后日期结束的年度期间进行的调整有效。

  5.《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大检修费用》

  SIC23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使用寿命期内定期发生的、使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大检修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

(1)企业根据IAS16第12段已将代表大检修的金额认定为该资产的一个单独组件,并对该组件计提了折旧,以反映通过后续大检修而更换或恢复的利益的消耗(不论该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重估价计量);

(2)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大检修费用。

如果这些标准都满足,则费用应予资本化,并作为该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

  SIC23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

  6.《解释公告第24号―每股收益:

金融工具和其他可用股份清偿的合约》

  SIC24于2000年2月达成如下结论:

可能导致向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的持有者发行报告企业普通股的所有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无论在发行者或持有者选择权下,都是企业的潜在普通股。

  SIC24自2000年12月1日生效。

  7.《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

企业或其他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善》

  SIC25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纳税状况改变的当期和递延纳税后果,应计入当期净损益中,除非这些纳税后果与在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导致直接贷记或借记已确认权益金额的交易和事项有关。

与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的已确认权益金额变更相关的(不计入净损益的)这些纳税后果,应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

  SIC25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

  三、经修订或修改的准则的变动内容

  

(一)IAS12的修订内容

  2000年10月,IASC理事会批准了对IAS12的修订,增加的段落为52A、52B、65A、81

(1)、82A、87A、87B、87C和91,同时删除段落3和50。

这些修订是有关股利所得税后果的会计处理。

修订的内容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二)IAS19的修订内容

  2000年,IASC理事会对IAS19进行了修订,改变了计划资产的定义,并引进对补偿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要求。

  (三)IAS39的修订内容

  2000年10月,IASC理事会批准了对IAS39的5处修订,具体是:

  

(1)按交易日会计方法或结算日会计方法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要求对金融资产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性;

  

(2)撤销原IAS39中关于债权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从债务人那里收到的抵押品的要求;

  (3)对减值确认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4)要求根据IAS39和其他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临时的权益性证券投资进行一致性的会计处理;

  (5)撤销IAS32中对套期的某些披露要求。

  修订后的IAS39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有效。

  (四)经修改的准则的变动内容

  因新准则的发布或准则的修订,会导致对其他准则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2001年合订本中,有12项准则因此而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持准则之间的一致性,这里不再赘述。

  四、IASC新章程

  2000年5月,IASC会员大会批准IASC新章程。

这是实施IASC重大改组的重要一步。

新章程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名称、目标、会员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二部分为拟生效条款;

第三部分为第二部分生效前维持运行的条款。

  

(一)新章程第一部分

  在第一部分,新章程规定该组织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ASC”)。

IASC的目标为:

(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并具有强制性的全球性会计准则,这套准则将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2)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严格的执行;

(3)促使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得到高质量的统一。

  新章程规定的法定实体运行之前,IASC的会员仍是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会员的所有会计职业团体,但这些会员不是新章程规定的法定实体的会员。

  根据新章程,IASC由管理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19人组成。

在新章程生效之前,提名委员会选定首批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应能够代表世界资本市场,并具有不同的地区和职业背景。

为了确保管理委员会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应有6人来自北美;

6人来自欧洲;

4人来自亚洲/太平洋地区;

3人来自其他地区。

  管理委员会19名成员中,5人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任命,其中的2人应是著名会计公司的高级合伙人/执行官;

3人应是分别与编制者、使用者和学术界的国际组织协商选定的具有这些背景的人;

其他11名成员,从相关组织中选择并允许个人自我推荐,不需要与有关组织协商。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续任一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

  新章程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

(1)筹资;

(2)制定或修改管理委员会的运行程序;

(3)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新章程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法定实体;

(4)按照约定程序,审核IASC的注册地,包括法定注册地和业务所在地;

(5)在慈善机构有助于筹资的国家,探讨IASC成为慈善机构的可能性;

(6)会议向公众开放;

(7)公布IASC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对来年的优先安排。

  第一部分特别规定,第二部分的生效日由管理委员会简单多数确定。

管理委员会一旦可以合理确信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IASC按照第二部分运行,以及上述法定实体可以自第二部分生效之日起负责IASC的运行,他们就应决定第二部分生效,第三部分同时失效。

  

(二)新章程第二部分

  在第二部分,新章程规定,管理委员会除了第一部分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

(1)任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包括那些负责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联络的成员;

(2)任命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和准则咨询委员会(SAC)的成员;

(3)对IASC的策略及其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核;

(4)批准IASC的年度预算,并确定筹资基础;

(5)审核影响会计准则的宏观战略议题,推进IASC及其工作,并推进国际会计准则严格应用的目标,前提是管理委员会不应涉及与会计准则有关的技术问题;

(6)制定和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的运行程序;

(7)按照约定的程序(包括与准则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及公布征求意见稿以公开征求意见,并遵循表决方面的规定),批准对IASC章程的修改;

(8)在设立章程规定的法定实体时,将IASC的净资产转让给该法定实体;

(9)行使IASC的所有权利,明确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权力除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为全职成员,2名为兼职成员。

理事会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长。

管理委员会挑选理事会成员,要使理事会成为具有相关国际业务和市场状况的技术和背景经验的最佳组合,以便制定出高质量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

理事会成员的选择不应以地区为基础。

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理事会不是因任何特定赞助人或地区的利益而任命的。

在任命理事会成员时,管理委员会应遵循新章程所附的《理事会成员标准》。

理事会成员中,至少5人应具有执业审计师的背景,至少3人应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背景,至少3人应具有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背景,至少1人应具有学术背景。

理事会12名全职成员中,7名将负责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联络,但他们不应是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

  管理委员会应任命1名全职成员为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同时也是IASC的首席执行官。

管理委员会还应任命1名理事会全职成员为副主席,副主席在主席因非正常情况(例如,生病)缺席时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5年,可续任一次。

  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理事会是并且看起来是独立的,尤其是在任命时,理事会全职成员应与当时的雇主脱离所有雇佣关系,不应保持任何会产生经济动机的身分,以确保不会影响他们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进行独立判断。

理事会兼职成员不要求断绝其他的雇佣协议。

  理事会成员各有1票表决权。

批准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终稿或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终稿要求得到理事会14名成员中的8名赞同。

理事会的其他决议,包括发布原则公告草案或讨论稿,要求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赞同,但会议至少应有60%的理事会成员亲自或通过通讯联系参加。

  理事会的责任是:

(1)对IASC所有技术问题负完全责任,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发布,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最终批准;

(2)就所有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或就重要项目公布原则公告草案或其他讨论性文件,以公开征求意见;

(3)完全负责IASC的技术活动的日常安排和技术问题的项目规划:

在组织其工作时,理事会可以将具体的研究或其他工作分配给国家准则制定机构或其他组织;

(4)其他方面:

①制定审核程序,以审核在合理期限内反馈的对征求意见性文件的评论;

②成立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类型的专门咨询组,为重要项目提供咨询;

③就重要项目、议程决定和工作优先安排与准则咨询委员会协商;

④发布国际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的结论基础;

(5)考虑举行听证会,讨论准则草案;

(6)考虑实地测试。

  根据新章程,征求意见稿或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解释公告草案或终稿的官方版本为IASC以英文发布的版本。

理事会可以出版征求意见稿和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解释公告草案和终稿的官方译本或者授权出版这些官方版本的译本。

  关于常设解释委员会,新章程规定,它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

常设解释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9名有表决权的成员亲自出席或通过通讯联系出席。

理事会指定1至2名理事会成员作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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