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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个合意的社会公正理论决不可以和这个交集相矛盾,因为否则的话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共识。

由此而引出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公正是否应该体现善?

在罗尔斯那里,自由主义和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公正,是公民在无知之幕背后创建社会契约时的个人理性选择,与道德所体现的善无关。

他的这种观点受到了来自社团主义者的强烈批评。

社团主义者认为,人们对自由的认知—诸如什么样的自由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什么样的自由是不应该得到保护的—不可能先于人们对善的认知,因为决定保护的标准本身就是对善的判断。

这个批评无疑是强有力的。

我们认同社团主义者的观点,认为社会公正必须体现善。

问题在于如何定义善。

事实上,一个关于公正的理论本身就是试图定义一个社会的善,这个善可能源于自然的善,但更包括知识的认知成分。

因此,无可否认的是,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带有改造社会的意向。

但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在一个具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国家,社会公正是否是必要的?

的确,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为几乎所有的交换行为提供了一个约束机制,法治对这些交换行为以及其它社会关系进行了必要的规范,最后,民主又为非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了一个可供公民参与的决策机制,因此,再谈社会公正似乎是没有必要了。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这的确如此,因为市场、法治和民主保证了程序正义,而后者是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唯一合理的公正原则。

但是,市场的结果未必总是合意的,市场可能产生大量的失业、贫困、甚至饥荒;

同时,仅有法治和民主也不可能保证一个国家不至于陷入动乱。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国家基本政治认同的社会公正就可以成为市场、法治和民主的重要补充之物。

那么,中国历史上维持政治认同所使用的工具是否都已经失效了呢?

封建中国依赖两条线索来维持政治统一。

一条线是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治理结构,另一条是以国家官僚体系为基础的皇权统治。

两者都不具备现代以平等为基础的公正意识,因此屡屡遭到来自民间的挑战,从而使中国走向分裂。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政治底线是靠国家动员所维持的,一个接一个的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将全体人民的思想统一到一个意志上来。

在计划经济的初期,这种动员还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经历文化大革命之后,它的作用已经消耗殆尽,并被民众利用来进行体制外的反叛。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政治认同理论。

政治认同是国民认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讨论它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它对国家政治统一的作用,而且试图通过对它的界定为国家的运作提供一个指导性的框架。

“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原则。

”这似乎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但是,一个没有原则的国家是危险的,因为她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而且随时可能被别有用心者所篡夺。

对于中国而言,坚持一定的原则对内和对外都是必须的。

就内部而言,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剧烈的社会和经济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目标的丧失极有可能导致像东欧和前苏联式的混乱。

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恰恰是为转型提供了一个最终目标,以它来规范国家政策和法规才不至于使转型陷入混乱。

就外部而言,坚持一定的社会公正原则将使中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界的舞台。

目前的中国外交多从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尽管这样做是对的,但我们没有能够将这些利益放在一个统一的公正原则的框架中进行表达,其结果是大大弱化了我们的声音。

我们决不愿意看到中国成为“日本第二”:

一个拥有强大的经济却没有独立思想的国家。

但是,要避免这个结果,我们就必须创立属于中国、但又具有人类普遍关怀的公正原则。

本文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我们将提出一个包括四个层次的公正理论。

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

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

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

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

在前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优先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优先于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是对前三个层次的补充,管辖前三个层次没有涉及的领域。

在这个公正理论中,我们试图将平等和效率进行有效的结合;

我们将论证,我们所倡导的平等不仅和效率没有显着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我们还将论证,我们的公正理论是中国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自然引申,因此可以被广泛地接受。

本文的组织第一节讨论公正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二节论证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第三节对已有的四种公正理论进行评价,第四节提出我们的公正理论,第五节总结全文。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容易引起语义歧义的名词。

在一个层次上,它代表程序正义。

比如,如果我们说一个人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主要是说他的待遇不符合既定的程序标准。

在另一个层次上,它也代表人们对社会分配结果的评价。

在这里,公正往往和公平、平等联系在一起。

比如,收入分配不公往往指的是收入分配不平等。

但是,稍后我们将看到,将公正和平等相等同是对公正的误解,同时,这也与程序正义相冲突,因为,符合程序正义的社会分配极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却可能是公正的。

最后,公正有时也被人们赋予道德价值。

比方说,当我们说一个人办事不公时,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个人在道德方面有缺陷。

本文所讨论的公正是非道德的。

如果要给它一个定义的话,我们可以说,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

首先,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

这意味着,关于公正的标准是由社会成员通过某些对话机制所达成的,而不是天赋或由世间的某个人所决定的。

公开的讨论以及民主的决策是这些对话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

我们关心过程,首先是因为过程公正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以及社会效率所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过程公正在实施层面上就是法治,因为它和法治一样,是由一些被动的禁令所构成,而这些禁令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使一个有序的社会成为可能。

我们关心过程,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分配结果。

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都依附某个单位或组织,他们的选择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分配的结果因此趋于平等。

反之,20年的改革极大地扩充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由于个人在能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分配的结果也趋于不平等。

第三,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无需一个统一的原则的指导。

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民主和法治的补充之物时所指出的,这个原则必需体现社会的善。

最后,我们说公正是非道德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公正仅仅是评判社会分配的标准,而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比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分配不以牺牲社会中境遇最差的成员为代价,这是一个社会原则,它不要求每个人在行事时以其为指导。

每个人尽可以在其个人理性的指导下行事,无须顾虑他的行为对社会中最差的人的影响。

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不要道德,而是说,公正不是道德,它们两者关注不同的领域,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与此相应的是,公正也不是对国家的道德约束。

毋宁说,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而国家只是这个合约的执行者。

我们说国家的行为必须体现善,不是要求国家本身是善的,而是要求国家所执行的社会合约是善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许多人、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仅有程序正义就足够了,任何对结果的关心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对中国现实的讨论中,程序正义被认为是达到起点平等的唯一要求。

但是,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

首先,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

不错,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

但是,如果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制度的抽象形式,而是个人实实在在的福利的话,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

比如,中国的高考制度可以看作是最公平的一项人材选拔制度—“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往往比其它省区低将近一百分,其结果是,同等智力的考生因为住在不同的地方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未来。

对于这样的结果,国家的袖手旁观难道可以被称为公正吗?

其次,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

比如,在没有社会救助的情况下,一位下岗单身女工的孩子就可能无法完成高中学业,从而失去攀登社会阶梯的机会,由此一来,这一家人就陷入了贫困陷阱之中。

因此,从社会动态的角度来看,结果平等是保障起点平等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然,这里所说的结果平等并不等于绝对平等,稍后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第三,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负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

罗尔斯之所以提出社会分配的差异原则,其意义就在于社会分配的公正—根据差异原则,这要求社会成员福利的改进不以牺牲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福利为代价—是保证他的自由优先原则所不可或缺的。

森进一步明确指出,赋予个人以必要的能力是使他能够负担责任的必要前提。

比如,一个一无所有的流浪汉为了果腹就会去偷盗,一个文盲就无法参与民主的讨论,一个无钱医治的病人就无法为他的家人负责,等等。

因此,国家的介入是正当和必要的。

个人境遇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因此,我们需要社会对改善个人境遇的承诺。

二、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

通过上节的讨论,我们看到,公正是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社会标准。

那么,这个标准是否可以被已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即市场、民主和法治所取代呢?

在本节里,我们将论证它们的局限性,并以此来说明社会公正的不可替代性。

市场的局限

市场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它对某些种类的信息不对称所表现的无效率,二是它在面对外部性时所表现的无能为力,三是它的结果未必总是合意的。

斯蒂格列茨对市场局限性的第一个方面有深入的讨论(Stiglitz,1989)。

但是,基于这一方面对市场的批评是软弱无力的,因为作为市场的替代物的政府干预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可能比市场更无效率。

市场的局限性更多地表现在后两方面。

所谓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而是直接实施的。

比如,工厂排放污染,其影响直接施与周围社区,而不是通过市场来完成。

市场在处理外部性时往往无法达到社会效率。

这是因为,当外部性对他人造成负的影响时,实施外部性的人不会将这些负的影响考虑进去,换言之,他所承担的成本小于社会所承担的成本,因此,他就会提供过多的负的外部性;

相反,当外部性对他人造成正的影响时,提供外部性的人无法得到所有的收益,此时他就会提供过少的正的外部性。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达到社会效率。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人类有史以来所发明的人文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外部性以及由此而生的协调问题。

在人所共知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博弈参与者明知博弈有对所有人来说都更好的结果,但最终却不得不在一个更差的位置上达到均衡。

所幸的是,人类没有听任个体的理性选择尽情地挥洒其作用,而是制造了一系列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约束,以防止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微观层次上,政府的干预往往比市场更有效地处理外部性。

环境保护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如果听任市场决定污染的排放量,我们可能早已被车辆的废气呛死了。

政府干预却能较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可以利用国家所赋予它的强制力对污染源进行征税和发放配给,将污染控制在一个对社会来说合意的水平上。

就市场无法获得社会最优结果的原因而言,政府所扮演角色是一个替代的协调者。

市场的局限性更表现在其结果的非合意性上。

对于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市场结果的合意性仅仅是帕累托最优—一种没有人能够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福利的状态;

而且,他们认为,帕累托最优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实证性的标准。

然而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帕累托最优所包含的价值判断比其它标准所包含的更少,因为,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全社会的所有财富集于一人和社会中每一个人分得相等的一份完全可以是一样好的,难道这不是一个价值判断吗?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合意性比帕累托最优更广泛,它即可以指一种关于分配的理念,也可以指由社会中的多数所认同的标准。

阿玛蒂亚·

森将发展的目的确定为个人自由的充分发展,在他的那里,市场的合意性以能否促进个人自由的增长为标准。

市场虽然很好地保护了个人相对于过程中的自由,但往往导致对人的能力的剥夺,从而剥夺了他的主动自由。

市场的一个特点是,个人的成就与其初始财富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经济遭遇严重的负面冲击的时候。

一个贫苦人家的子弟接受教育的可能性比起一个富家子弟来说要小得多,因此他爬上社会分层的阶梯的可能性也小得多。

80%的人口为文盲或半文盲的旧中国肯定不是一个合意的社会。

8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实践虽然犯了许多错误,但将中国由一个文盲、半文盲的国度转变为一个识字的国度却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这决不是市场所能为的。

更有甚者,当严重的外部冲击到来时,处于市场底层的低级劳动者可能会被抛入饥荒的深渊。

森对饥荒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将大量人口抛向死亡的结果不可能是合意的。

即使是像存在慢性贫困人口的美国也不能称为一个合意的社会。

在耀目的财富的衬托之下,美国的贫困更加显得无地自容。

市场结果的不合意性还体现在权力对某些交易的支配上。

在一个理想的自由竞争经济中,权力没有用武之地,每个人仅仅接受不受任何特定个人影响的价格的指导。

但是,现实的经济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经济,权力因此乘隙而入。

萨缪尔·

鲍尔斯和罗伯特·

金德斯区分了市场中的“短方”和“长方”,前者是拥有短缺资源的人,后者是拥有过剩资源的人。

这里的短缺和过剩都是相对于价格而言的,因此,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经济中,不可能出现短缺或过剩,因为价格的调整足以将它们消除掉。

但是,现实世界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世界,当短方和长方进行交易时,他就对后者拥有了权力,因为替代短方的资源较少,而替代长方的资源较多。

比如,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地方,地主对佃农就拥有某种权力。

其体现之一是他可以将土地进行细分,租给更多的佃农来耕种。

由于土地量减少,佃农不得不对自己进行剥削,即过多地对土地投入劳动,以满足其温饱需求;

这样一来,土地产出提高,地主的收益也随之提高。

地主的行为可以用《教父》里面教父的名言来描述:

“我会给你一个你不会拒绝的选择。

”差别在于,教父的权力是血腥的,而地主的权力是隐藏在市场交易之中。

但并不总是这样。

市场中的权力在某些时候也以暴力的形式体现出来。

对于诺斯和托马斯来说,圈地运动不过是建立产权的过程的一部分,多数情况下是人们自愿缔约的结果。

但是,对于卡尔·

波兰尼来说,圈地运动无疑是罪恶之体现。

我们且听他的控诉吧:

“圈地运动被称为一场富人对穷人的革命是正确的。

公爵和乡绅们干扰了社会秩序,打破了古老的法则和习俗,有时靠暴力,更多的时候是靠压力和恐吓。

他们在不折不扣地掠夺穷人在公地里的份额,推倒他们的房舍,而根据至此从未被打破的习俗,穷人一直是将这些看作是他们以及他们的后嗣的财产的。

社会的纤维被拧断了,空寂的村庄和残破的居所昭示着这场革命的剧烈:

它将国家推向危险的边缘,毁灭了城镇,减少了人口,把过度放牧的土壤变成了尘埃,骚扰人民,并将他们由正直的农人变成一群乞丐和小偷。

尽管这些只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黑斑极可能融化成全面的灾难。

市场是铁面的,它只接受人的一种角色,即劳动力。

诺斯认为波兰尼的想法不过是对以往田园生活的怀旧,他说:

“职业分化和劳动分工的结果是打破了用以编织一致性意识形态的纤维的交流和个人关系,并产生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后者反映的是对发轫于职业分化的现实的不同看法。

”诚然,诺斯对社会分工的作用的判断是准确的。

但是,难道我们就不应该将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吗?

森更愿意将人看作动能的整体,正是从这个角度,他才提出了把个人自由作为发展的追求目标的倡议。

对全面的人的追求不仅仅是处于现代性曙光中的马克思和波兰尼的浪漫梦想,而且也是当代有识之士的理性诉求。

民主的缺陷

社会主义的目标不仅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是人的全面发展,其中便包括实现自我表达的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的理念之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当个人的自我表达权利无法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中加以实现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无从谈起。

民主的价值因此首先是本体论的,它本身就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同时,民主的价值也不仅仅体现在它的本体价值上,而且还体现在它的工具价值上。

首先,民主为法治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障,没有民主的法治是只对民众的法制,且极有可能导致独裁。

其次,民主导致公开的讨论,因此为在公民中达成共识提供了一个重要条件。

公民的共识无论是对民主还是法治的良好运行都是至关重要的。

后面我们还要对此予以详细的讨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开讨论不仅不会削弱国家的行政能力,反而会加强之,因为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政策不容易出错,且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

第三,民主使得国家架构以及政府政策更趋于稳定,这是因为,民主的结果是妥协和利益均衡,在没有外部的强大冲击的时候,它很难予以改变。

国家架构和政府政策的稳定有利于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民主所固有的缺陷。

总结起来,民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和理念的制衡的条件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

第二,由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社会中的很多人可能放弃投票权利,从而使国家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操纵;

第三,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

下面我们就这三方面展开讨论。

民主是一种社会选择的机制,通常采用了多数原则决定立法和政府政策。

多数原则有其优点。

其一,它平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每个人的投票的效力都是一样的。

其二,由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得到实施。

其三,多数原则简单,容易被大众所理解,因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多数原则意味着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

问题在于,多数人所赞同的意见未必是对社会而言最好的意见,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社会中的多数可能受到错误的诱导,并做出错误的判断。

希特勒的上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德国在一次大战中战败之后民众对一个强大的德国的期望。

当民主失去法治的约束的时候,多数原则更可能导致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三个人投票决定他们所拥有的财产的归属,他们之中任何两个人合谋就可以剥夺第三个人的全部财产。

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机器瘫痪,法治无存,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冲破了一切制度的束缚,矛头直指党、政机关及其领导。

无可否认的是,几乎每个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人都或多或少地卷入了群众运动,虽然当时没有投票机制,但群众的广泛参与程度足以说明这些运动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

众所周知的是,这些群众运动所体现的“大民主”给中国所带来的是史无前例的灾难,它的受害者决不仅仅是党政干部,而且也包括那些积极参与其中的普通群众。

民主的另一个问题产生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否投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

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不参加投票,民主制度将崩溃。

因此,投票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投票的社会收益,投票是具有正的外部性的行为。

然而,投票是要付出成本的。

这些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比较候选人时的计算成本以及到投票站的时间和交通花费等。

这些成本的绝对数额可能不大,但和投票的期望收益相比,它们可能是相当可观的;

因此,许多选民理性地选择不参加投票。

安东尼·

道恩斯是第一个提出“理性弃权”概念的人。

在其经典着作《民主制度的经济理论》中,他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地分析了民主政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行为。

由于他的开创性工作,政治学家开始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民主制度。

道恩斯本人因此被认为是和曼瑟·

奥尔森一起对政治学影响最大的两位经济学家。

由于理性弃权的存在,民主政治极易被操纵在利益集团的手中,民主的价值因此要大打折扣。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公开的讨论增加选民对选举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增加他们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民主的持续运作对每个公民都是有益的,但如果没有公开的讨论,许多人可能无法意识到这一点。

同时,公开的讨论有利于人们对现时问题的了解,使他们意识到这些问题对他们个体利益的重要性,进而增加他们参与选举的动机。

其次,为候选人提供平等的宣传平台以及为选民提供便捷的信息渠道和低成本的投票方式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如果媒体对候选人的报道只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实力,一些没有支付能力但其观点可能为许多人所认同的候选人就失去了展示自己的机会,从而也使这部分选民失去对选举的兴趣。

另一方面,倘若选民无从获取关于候选人的信息,而投票方式又涉及到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参与投票的积极性将下降。

比如,4年一次的美国总统选举定在选举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许多人为了投票不得不请假,由于投票的人很多,他们花在排队等候上的时间可能很长。

相信如果美国将选举日改在一个周末,投票率一定比目前的50%左右要高。

最后,限制利益集团的活动对于防止国家落入少数人之手至关重要。

这里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选举和金钱脱钩,因为利益集团总是通过助选来换取未来的特殊利益的。

这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

最近一次的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大争论就是对竞选筹款的限制问题。

布什虽然在竞选中大力鼓吹限制筹款,但上台之后便再也没有下文了。

原因在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主的制度设计问题,不是修修补补的改革所能解决的。

可以和美国的普选式民主相对照的是英国和日本的议会选举,在那里,筹款不是一个问题。

必须意识到的是,民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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