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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果蔬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包括番茄、胡萝卜、红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类:

包括芹菜、黄瓜、姜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果蔬汁(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复原后具有果蔬汁应有特征的制品。

果蔬原浆为果蔬经压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经过酶处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业布局、设立条件及规模

(一)企业布局

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

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

1.浓缩苹果汁

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

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

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

二、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饮料通则》(GB10789)、《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1732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2931)、《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4069)、各种浓缩果蔬汁(浆)的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合理,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二)装备和技术要求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

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检测设施和设备

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技术、检验手段应先进、准确、可靠。

2.生产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

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鼓励将果蔬汁蒸发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贮藏设备

企业应建设或拥有浓缩果蔬汁(浆)贮藏库,贮藏能力≥全年浓缩果蔬汁(浆)总产量的50%。

4.废水和副产物处理设备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企业(项目),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并应配备果蔬渣综合利用设备。

三、产品质量安全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业应明确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过程并进行有效控制。

要制定生产工艺操作技术规范,配备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作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过程的监控,确保关键过程稳定可靠。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达标备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

(五)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包括原辅料的验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批次、标志的管理等内容,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标识和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规、产品预期用途和顾客要求的记录,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四、能耗水耗与综合利用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企业应执行《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406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2931)的规定,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浓缩果蔬浆参照浓缩果蔬汁的要求执行。

其中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取水量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指标,综合能耗应达到准入值及以上标准。

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指标详见表1和表2。

 

表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准入值和先进值

产品类别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综合能耗限额的

调节系数

备注

果蔬原浆

准入值

500

果蔬原浆为0.15

1.200L以上大袋无菌包装

2.浓缩果蔬汁浓度不小于60%,热浓缩工艺

先进值

400

注:

(1)备注栏所列各项,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包装条件和工艺条件。

(2)黑龙江、吉林、内蒙古、青海、西藏和新疆等北方工厂增加地区性温差调节系数1.1。

表2取水定额指标

产品

类别

取水定额

(立方米/吨)

备注

一级

二级

本表中浓缩果蔬汁的取水定额指70°

Brix浓缩苹果汁,其他浓缩果蔬汁的调节系数的计算式为:

单位产品原料消耗量÷

7,假设单位浓缩橙汁的原料消耗量是14,则其调节系数为14÷

7=2。

1.≥200L无菌包装

2.不含加水制汁工艺的果蔬汁及浓缩果蔬汁

8.0

10.0

(1)备注中的内容是指饮料种类中的基本形式,并为一次性包装容器。

(2)有调节系数的产品,取水定额为表中所列的取水定额×

调节系数。

(二)废水处理和回用

原料处理能力为40吨/小时的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应≥80立方米/小时。

其他品种和其他规模的加工企业(项目),可以根据新水用量及浓缩蒸发量,参照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的要求进行计算。

(三)副产物综合利用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建设果蔬渣处理车间,以减少污染,开展果蔬渣综合利用,增加企业效益。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有果蔬渣综合利用方案和具体措施,例如与具备果蔬渣处理能力的企业合作进行综合利用。

五、环境卫生与保护

(一)排放条件

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环境卫生条件

1.企业应识别、评估、确定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卫生污染,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文件,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视(包括监视的频率、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纠正措施。

保持对监视、纠正过程的记录。

企业卫生管理应执行《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5)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社会责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项目(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所称浓缩果蔬汁(浆)系指《饮料通则》(GB10789)中的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

本准入条件同时适用于果蔬原浆加工行业。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实施中,所执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内容需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五)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六)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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