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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

外国专家局时间:

2014-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我局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局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

报销外宾接待团组费用时应提供预算审批文件、《外宾接待团组费用审批表》(附件1)、接待费用发票及有关明细单据等凭证;外宾来访只报销宴请费时应提供《外宾宴请单》(附件2)、接待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留存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如地方有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0〕3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试行《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告

来自:

教科文卫专家司时间:

2009/06/24

   工资待遇是外国专家聘请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顺应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实际需求,我局于去年9月开始着手制定“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工作,旨在为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确定工资待遇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对全国部分高校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采集的工资样本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分类统计和加权平均等处理,比较国内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参考国外的相关数据,再综合考虑国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价格指数、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和高薪聘请等因素,特别是重点考虑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这一事实,最终形成全国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草案)。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工资参考线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本着在试行中完善的原则,现将拟订的草案公布试行,供聘用双方参考,同时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在试行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参考线进一步加以完善后正式推行。

电话:

68948899-50539或50521
E-mail:

 xdy1515@

附件: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

(试行)

Ⅰ、一类地区

第一档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500元——4800元人民币

第二档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4200元——7600元人民币

第三档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700元——15000元人民币

Ⅱ、二类地区

第一档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300元——4500元人民币

第二档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4000元——7200元人民币

第三档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400元——12000元人民币

Ⅲ、三类地区

第一档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000元——4100元人民币

第二档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3600元——6500元人民币

第三档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5800元——10000元人民币

 

说明:

1、一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二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三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

2、工资系指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补贴、奖金等。

3、此工资指导线仅供聘用双方参考。

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以及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国(境)外自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不参照此标准。

对我国重点吸引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鼓励高薪聘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来自:

外国专家局时间:

2009-05-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通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

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

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

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

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

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

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

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

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

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 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元效。

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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