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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沙酮维持治疗模式

随着神经生物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吸毒已被证明是一种极易复发的慢性脑疾病,需要采取长期的药物维持治疗。

近年来,为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并减少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的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

云南省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始于2004年,截至2008年1月,已在14个州(市)的52个县(市、区)开设了59个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和8个流动服药车,成为中国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数量最多的省份。

5.昆明戴托普模式

云南戴托普康复项目囊括了教育、家庭治疗、医疗保健、HIV预防教育、职业培训和妇女项目等,设有医疗模式戒断部、心理咨询及治疗室、治疗社区、重返社区,还有分散在昆明市区、曲靖、宣威的7个门诊部,现已对上万人次的药物滥用者进行过美沙酮替代递减治疗、心理咨询等。

(二)社区戒毒模式及成效——以昆明市五华区为例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确立了当前戒毒体系中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地位与期限。

但是由于禁吸戒毒工作的复杂性,各地社区发育程度的不一致性及为贯彻《禁毒法》实施而配套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社区戒毒仍然存在着诸多疑点与问题,实施起来困难大。

因此,对社区戒毒相关措施的具体实践与探索,显得尤为必要。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对社区戒毒中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与探索,结合《禁毒法》的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款,将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纳入整体的社区管理与建设活动体系之中,率先在昆明市挂牌建立起了九个社区矫正点,组成了由办事处禁毒专干、社区干部、社区医生、禁毒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等多种力量构成的社区帮教队伍,摸索建立了一套新的社区帮教方法和工作制度,建立禁毒戒吸的社区控制网络,使禁毒戒吸工作由政府行为或公安部门的专项职能,变成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社区防治体系。

近年来,全区为176名矫助对象办理了低保,为35人安排了工作,为96人介绍了工作,给124人发放了困难救助金3万余元,为32人解决了子女入学等其它困难问题,受助人数达463人。

通过帮助戒吸学员解决实际困难,使矫助对象恢复自立、自救能力,找到生活的方向和前进的动力,为矫助对象巩固戒断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再辅之以思想教育、心理矫治等方法,使戒吸成果得到了较好的巩固。

(三)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及成效

1.德宏潞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模式

潞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始建于1989年,2005年禁毒人民战争打响后,新建了占地面积为72亩包括脱毒区、康复区、关爱区、办公室的新戒毒区,主体建筑面积13502.02平方米,设计容纳学员1500人;

强制戒毒所设置管教科、综合科、卫生所、劳务生产大队。

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及“五条禁令”,签订了《责任书》;

对全员收戒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康复劳动和法律、道德教育,提高戒断率、巩固率。

仅2007年收戒吸毒人员就多达995次,实现了社会面上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减少了因吸毒人员流散于社会面上带来的治安刑事案件,对于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供应、控制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都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模式

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前身为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建于1989年12月,是昆明市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性戒毒中心,也是全国第一家建立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戒毒所。

近年来,戒毒所努力探索,改革创新,积极工作,始终把“提高巩固率,降低复吸率”作为工作重点,提出了“规范化管理、学校化教育、医院化治疗、劳动化康复、园林化建设”的昆明戒毒模式,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在全国戒毒所推广。

其突出成绩与亮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办了国内第一个康复劳动基地,实现收戒方式由"

外循环"

向"

内循环"

的转变。

二是实施了戒毒与侦查打击相结合的措施,开辟第二战场,扩大禁毒战果。

三是戒毒管理与戒毒医疗科研一体化发展,研制成功“6.26”戒毒胶囊。

此外,在加强信息化管理与培训戒毒学员学习劳动技能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强对戒毒学员的管理与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社区康复戒毒模式及成效

1.开远:

“雨露社区”禁毒模式

由于吸毒给家庭带来长期经济的损失和精神的负担,家庭成员对吸毒者极易产生厌恶感,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十分困难,多数戒毒人员出所后,因家庭不接纳而流浪于社会,又因吸毒人群相同的毒品需求、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而纠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

开远市公安局针对戒毒人员出所后的这种状况,2003年提出并实施“安全岛”计划,为强戒期满后不愿意回归社会重蹈覆辙的戒毒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过渡平台。

“安全岛”计划参与人员在觉得自己的生理、心理、劳动技能等方面已做好充分的回归社会准备时,随时可以申请出所。

后又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戒毒人员出所后因抵御不了毒品诱惑再次复吸的情况,在“安全岛”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雨露社区”计划,这也是“安全岛”计划的延伸和发展,为已戒除毒瘾但又不能或不愿回归社会的特殊群体提供一个平等相处的、没有歧视的生存环境。

戒毒学员在里面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享受社会化的正常生活,全面开展生理、心理矫治,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融入社会的能力。

“雨露社区”禁毒模式,走出了一条封闭式管理、医院化治疗、集体化生活、学校化教育、劳动化康复、回归社会后落实帮教的戒毒康复新路,许多戒毒人员在这里走上了新生之路。

2.昆明:

和谐家园戒毒模式

2006年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率先开展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逐步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成效明显的昆明“和谐家园”戒毒康复模式,推动了昆明市禁吸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

截至2008年底,“和谐家园”先后有2073名戒断学员自愿入园康复,其中1806人已协议期满离园,日均在所康复人员270余人。

通过“和谐家园”戒断巩固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被发现复吸的仅有45名,复吸率不到3%。

昆明戒毒康复中心“和谐家园”在日常管理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区成员在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社区成员首创精神,发挥社区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形成了有约束的、开放式的、社区成员参与管理的新型戒毒康复管理模式。

2008年6月26日,“和谐家园”工业区新望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和谐家园”社区戒毒康复开始向社会化、公司化运作转变。

新望公司是一个有一定科技含量的以工业生产为主,农副畜渔业为辅的综合产业实体,引进了服装缝纫、宝石加工、磁环加工、节能灯生产等项目,种植和养殖基地年产值达800余万元,可为戒断巩固人员提供近3000个劳动岗位,增强了戒毒康复场所的自身造血功能,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当前云南戒毒存在的主要的问题

(一)自愿戒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只提供短时间的脱毒治疗,在时间上无法开展后续的康复治疗,甚至有的自愿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对没有真正脱毒的戒毒者也允许出院。

2.以盈利为目的,脱毒的费用较高。

较高的费用,导致到自愿戒毒机构的接受戒毒的仅是一些被家庭所迫或为逃避打击的吸毒者,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戒毒。

而一些真正想戒毒,需要得到专业人员帮助的吸毒者,又因为经济的原因,不能进入自愿戒毒机构,从而失去得到帮助的机会。

3.自愿戒毒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自愿戒毒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由此就造成很多自愿戒毒所无法控制毒源,戒毒人员边戒边吸,医护人员因干预被殴打等现象,有的自愿戒毒所甚至成为了一些毒贩销售毒品的窝点,成为了吸毒者逃避法律惩处的借口。

当禁毒斗争风声较紧的时候,吸毒人员为了逃避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就会躲到自愿戒毒机构里避风。

4.美沙酮替代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调查“您最不喜欢哪种戒毒方式及原因”时,有59人选择了最不喜欢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其原因主要为:

一是诸多美沙酮维持治疗者认为美沙酮替代不了海洛因,认为没用、没感觉,偷嘴现象特别突出。

二是认为美沙酮替代维持治疗不科学,有一些人认为美沙酮药物对大脑不好,特别伤肝。

三是美沙酮门诊普遍存在入组率和维持率低的问题。

从国家美沙酮工作组云南秘书处统计的数据来看,云南省的美沙酮门诊入组率不高,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只占吸毒人员的10%左右,但脱失率却居高不下达到50%左右等。

(二)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戒毒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华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五华区社区矫正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公共品配置短缺、缺乏专业社工队伍

首先是社区矫助医疗、活动配套设施不足。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考察了五华区所属社区的几个矫助点,大都矫助点除了一台电视与影碟机外,几乎没有其他设备,没有专门的医疗室与医护人员。

其次是社区矫助人员编制难以完全落实,专业人员极度匮乏,就专业人员而言,五华区社区矫助工作人员懂得对吸毒矫正相关知识不是很多,更别说恢复戒断者的心理所需的心理医生或专家了。

而资料显示吸毒者戒断后复吸是由于其难于再社会化所致,这当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心理因素起主要作用。

因此,社区矫助队伍的结构与专业水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效果。

2.新型毒品的社区矫正问题

《禁毒法》对新型毒品滥用的社区戒毒方式、判断成瘾标准、成瘾严重标准等都尚无涉及,因此,五华区对此类人群的社区矫正缺乏认识与适用依据,而新型毒品滥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首要不利后果是导致滥用者心理能力的危害,即通过对大脑的损害使滥用者变成精神病患者,且这种对大脑的伤害是不可逆的。

因此,在对新型毒品滥用者进行社区矫正或进行帮教时,应该考虑到此滥用者心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帮教的重点首先是想法让滥用者心理得到充分的调整与恢复。

3.对吸毒者的污名化,戒毒者回归社会困难

污名化(stigmatization)就是目标对象由于其所拥有的“受损的身份”而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到排斥性社会回应的过程。

后来的研究者则把污名化过程进一步分解为由5个相互关联的社会要素所构成,分别是:

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

吸毒人员就拥有这样一种“受损的身份”,因为吸毒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足以驱使非吸毒者对吸毒者实施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的制裁。

在因吸毒而导致的排斥性社会回应中,最主要的一类就是社会歧视。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家庭很有可能把吸毒者拒之门外,社区可能将其驱赶出其所在的居住区,而雇主则很可能解雇吸毒的员工。

因此,吸毒人员之所以难以摆脱毒瘾,根源在于回归社会后没有谋生技能,既容易被社会拒绝,也容易自暴自弃,最终难免再次选择毒品逃避社会、麻醉人生,因此,反对歧视和羞辱,对吸毒者以宽容、关怀与帮助,已经成为社区矫助的关键。

4.开远雨露社区、昆明和谐家园模式还不是真正《禁毒法》里所讲的社区康复模式。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此法条明确规定社区康复的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那么应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康复工作。

因此真正的社区康复应该依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与农村等居民区进行,是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和强制隔离场所分开的。

当然,开远与昆明模式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戒毒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产生了深刻而重要的意义。

(三)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存在的问题

1.多数学员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太长

在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的调查中,对“您觉得现在强制隔离戒毒需要两年的时间”问题上,选择太长的为352人,占90.50%;

选择一般的为29人,占7.50%;

选择不长的为8人,占2.10%。

并且有336人表示为此担心,占88.70%;

担心的原因后经归纳整理,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

一是时间太长,家里人无法照顾。

因为吸毒人员多为青壮年,40岁以下的累积百分比为83.55%,在身体较好的情况下,多为家里人的主要劳动力,且多有“上有老人、下有小孩”的多需照顾的情况。

二是时间太长,出所后怕不适应社会。

长期的封闭环境与封闭设施,极不利于吸毒人员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趋势。

三是戒毒所环境不好,会受其他人的不良影响,易交叉感染。

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吸毒者行为、人格特征的交叉传染,另一方面是疾病的交叉传染。

2.初次吸毒或初次被抓获的的戒毒学员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问题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戒毒学员的交谈中,还发现有不少属初次吸毒或初次被抓获的的戒毒学员。

对于这部分学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初次吸毒未成瘾被抓获,第二种类型是吸毒(非初次)尚未成瘾初次被抓获,第三种类型是吸毒成瘾但不严重被抓获,第四种类型是吸毒成瘾严重初次被抓获。

对于第一、二种类型,由于其主体均未成瘾,也不存在着戒毒情况,《禁毒法》也未将此类人员纳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模式范畴,只是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与登记,其相关内容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显然,将此两种类型的吸毒人员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禁毒是不合法理的,这是与《禁毒法》的立法精神与相关内容相违背的。

对于第三类型群体,按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对于此类群体,按法律规定应该将其纳入社区戒毒的范畴,但由于当前社区发育程度不高,《禁毒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未颁布与实施,云南诸多地区社区戒毒在某种程度上仍未真正有效实施与运行(云南也有些地区如昆明五华区、盘龙区等,正在对社区戒毒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有些地区对于此类吸毒人员,没有经过社区戒毒直接执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这是现实中一种无奈的选择,但很明显是与《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是冲突的。

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若干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中也没有将“吸毒成瘾但不严重”列入其中。

因此,对于此类群体不适用社区戒毒而直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也是不符合法理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初次被抓获群体,按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从法条上看,这毫无争议;

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吸毒成瘾严重”标准的确定《禁毒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但此规定至今尚未出台。

既然标准尚未确定,对此类人员按照“吸毒成瘾严重”而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也是不太合适的。

3.管理者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在管理者素质方面,一是对自己的身体素质满意度不高。

在“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满意度”方面,选择满意22人,一般的12人,不太满意的7人。

二是从对相关业务工作的熟悉情况与态度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如从“掌握您管理的吸毒人员的家庭情况”问题选项来看,选择知道的为12人,部分知道的为28人,不太清楚的1人。

可见多数管理干部对吸毒人员的家庭情况只是满足于稍作了解,而未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其实家庭的情况对于我们把握吸毒者思想动态、感化吸毒者等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戒毒能否真正成功与巩固,是与吸毒者家庭的大力支持息息相关的。

再如在“您对反复吸毒的吸毒人员的感觉是”问题上,选择反感的4人,选择同情的为29人,选择没有办法8人。

由此可知,诸多管理人员的对毒品的成瘾性及对吸毒者的耐心关照等方面的认识还是不很到位。

三是从学历、专业结构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您认为当前戒毒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了足够的管理素质”问题上,认为完全具备的10人,基本具备的为26人,不太清楚的2人,选择没有具备的2人。

在调查中发现戒毒所管理人员多为大学专科、也有不少为高中或中专,研究生层次的人极少。

在专业结构方面,缺乏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等方面的人才。

此外,还存在着诸如对戒毒所重危病人的处理、戒毒所出所评估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戒毒所资源的组合等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赘。

三、构建云南戒毒模式的建议

(一)自愿戒毒模式构建

1.要充分认识自愿戒毒模式在吸毒者戒毒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自愿戒毒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戒毒不脱离真实社会环节,自愿戒毒机构的医疗技术和封闭式住院管理能让戒毒者更加安心和自由的接受治疗,受外界标签与污名化的影响较少。

因此自愿戒毒在吸毒者戒毒过程中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

此次调查中也表明吸毒者在多次戒毒过程中,大都选择过自愿戒毒。

如对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是否自愿戒过毒方面的调查,共得有效样本353份,其中有207人选择了“是”,占58.60%;

146人选择了“否”,即没有自愿戒毒经历,占41.40%。

在“您自愿戒毒次数”方面,选择一次的有100人,占40.70%;

选择两次的61人,占24.80%;

选择三次的34人,占13.80%;

选择四次的23人,占9.30%;

选择五次的9人,占3.70%;

选择六次以上的19人,占7.70%。

2.要充分利用各种家庭、地域、环境、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控制手段等资源优势,构建自愿戒毒者社会支持系统,并形成长效机制

人们生活在各种网络中,通过社会网络获取资源。

而且不同的网络提供不同的社会支持。

如陇川的金木玲模式,就是利用家庭情感支持系统戒毒;

彝族的虎日禁毒模式,就是利用传统的文化、宗族情感系统戒毒;

云南思茅(现普洱)民间戒毒模式就是运用“无毒品+无歧视+生产自救+劳动康复+灵魂重塑”的“帮教模式”构建环境支持系统。

在调查中我们还设计了“您的朋友中是否有人吸毒”问题,以考察吸毒人员同辈环境因素。

调查显示,选择很多的为132人,选择不多的204人,选择没有、不知道的分别为27人、22人。

可见吸毒人员的同辈环境因素较为恶劣,选择“有”的共有336人,占有效样本的87.30%。

因此,我们在社会层面要采取加强毒品预防、打击零星贩毒等措施与手段以减少毒品需求、净化社会无毒环境。

在与家人关系方面,认为“很好”的113人,占29.70%;

认为“比较好的”的35人,占9.20%;

认为“一般”的117人,占30.70%;

认为“不太好”的46人,占12.10%;

认为“很不好”的14人,占3.70%;

选择“无法回答”的56人,占14.70%,由此可见,吸毒者当前的家庭支持系统有待进一步加强。

3.针对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存在的五个问题,建议加强调研,科学评估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负面影响,以确定其有效性与合法性。

4.根据吸毒人员自身特点,采取与吸毒者本人及家属签订戒毒协议的方式,规范对吸毒者的管理行为,防止自愿戒毒的个人的随意性与时限的短期性。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构建

1.按照《禁毒法》的相关内容,落实社区戒毒的主管机构与编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规章等,使云南的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落到实处

对于初次吸毒或初次被抓获的的戒毒学员不应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而应该列为社区戒毒或社区帮助的对象。

但在云南,除个别地区实行社区戒毒的试点之外,多数地州的社区戒毒还未真正着手开展,经实地调查及与禁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其原因主要为:

一是《禁毒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颁布与实施,诸多《禁毒法》规定的相关内容难以有效落实,就如禁毒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社区戒毒工作场所基础设施的配备问题,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的程序与方式等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与指导。

二是云南社区组织发展较为落后,社区发展现代化水平较低,其主要职责仍是日常的一般事务管理,而社区戒毒管理工作难度大,专业及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一般的社区工作人员难以胜任。

三是云南吸毒人员基数大,所需经费地方财政难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若将吸毒人员放在社区戒毒,难以做到对吸毒人员实行有效的治疗与帮助,容易导致吸毒人员社会层面上的失控,因此将此部分人放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里面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从而也导致了对吸毒人员的处理过于严重,明显失衡,同时也违背了《禁毒法》的立法精神与相关内容,形成了戒毒中的一种两难困境。

而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就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在中央财政大力支持的前提下尽快培育与促进社区发展,落实社区戒毒各项措施,使云南的社区戒毒真正做到有序运行、有效开展。

2.加强社会学理论社区戒毒领域中的研究与应用

一是借鉴与总结国内外同伴教育与联合家庭治疗模式,有效开展社区戒毒。

二是以亚文化理论为背景,着力研究不同吸毒群体亚文化理论产生的原因及现状等问题,寻求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三是运用社会学习和差异性联合理论,充分认识与吸毒者个人关系最密切的群体及其对吸毒者行为、态度的影响,高度重视家庭、同伴、好友等群体正面功能与负面影响。

四是运用社会控制理论,采取适当的引导与控制措施,重构吸毒者与家庭、组织、社会的正常关系,充分发挥各种组织的监督与防控功能,将个人吸毒及复吸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3.加强社会工作、心理学理论在社区戒毒领域中的研究与应用,着重戒毒人员心理矫治

一是通用过程的理论模式。

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模式是一种用来协助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对助人行动的基本程序与方法的概括。

在分析毒品吸食原因与寻求戒毒社会支持支援系统时,都可以运用通用过程模式进行分析与操作。

二是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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