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操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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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操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一)负责查询搬迁企业的减免税业务、不作价设备手册、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执行情况,对于能够及时办结的予以办结;

(二)负责填写《搬迁联系单》,对于无法办结的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业务,以及其它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加强监管的信息填入《搬迁联系单》;

(三)企业档案迁出后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主动加强与迁入地主管海关的联系,做好跟踪工作。

第七条迁入、迁出地主管海关对于联系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上报上级职能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拖延。

第八条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作为加工贸易业务监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岗位职责

迁入地主管海关迁入审批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企业向迁入地海关备案申请迁入,审批作业岗位及流程设置为:

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出单。

第十条接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经营单位和经办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迁入企业是否属本处(关)管辖范围;

(二)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七条审核单证是否齐全;

(三)在《审核作业表》(附表2)上批注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分派给审核岗位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单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二)审核经营企业在新地址开展加工贸易是否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三)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

(四)拟同意迁入的,填写《搬迁联系单》。

(五)对风险提示或发现异常情况的,按照风险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科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搬迁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及审核岗位意见,并在《审核作业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移交办公室。

(二)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出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将有关资料制作“关封”并做好登记。

(二)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回执,将“关封”交给企业带到迁出地海关。

迁出地主管海关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搬迁业务,迁出地主管海关实行业务主办制。

作业岗位及流程设置:

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出单、档案、机要。

第十五条接单关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报批单证和经办人是否具备报批资格;

(二)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九条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起草函件或业务联系单告知外勤部门企业申请办理搬迁;

(四)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分派给审核岗位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关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单证是否规范、准确;

(二)经审核无误,在《审核作业表》上签注意见;

(三)对不作价设备需结转的,打印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

(四)开具《业务联系单》到本单位合同备案、减免税备案、征税、报关等各加贸业务监管科室查询企业是否有未办结业务,并要求相关科室及时办结或反馈相关情况;

(五)审核企业是否有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尚未核销;

(六)填写《搬迁联系单》,内容包括: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加贸生产合同等是否办结,没有办结的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加强监管的信息。

(七)对风险提示或发现异常情况的,按照风险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科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根据企业单证资料,审核关员的审核意见和《搬迁联系单》;

(二)对关员提出的风险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

(三)经审核无误的,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并连同有关单证资料报关(处)长审批;

(四)如有补充或不同意见,在《审核作业表》详细列明后,退原审核关员重审。

第十八条 出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对于需要延期、注销企业编码的,开具《业务联系单》到报关注册部门;

(二)在《搬迁联系单》和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

(三)将《搬迁联系单》、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不作价设备手册等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企业档案资料交机要部门移交;

(四)凭《回执联》向企业核发有关资料,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九条档案岗位职责如下:

移交企业档案等资料到本单位机要,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条机要岗位职责如下:

(一)3个工作日内将档案部门移交的资料连同交接签收记录本通过总关文件交换站转迁入地主管海关;

(二)3个工作日后发现迁入地主管海关没有签收或者有其它情况的,主动联系迁入地主管海关机要做好接收或者签收工作。

迁入地主管海关企业备案各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迁入地主管海关收到迁出地主管海关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实行业务主办制审核。

机要、审核、科长审核、结案。

第二十二条机要岗位职责如下:

机要人员收到企业档案资料后应立即移交合同备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核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迁入企业档案资料签收和保管;

(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新地址租约或房产证,迁入企业是否属迁入地海关管辖;

(三)查阅《搬迁业务联系单》迁出地主管海关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收到迁入企业档案资料后负责通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有不作价设备或加工贸易手册未在迁出地主管海关核销需结转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新手册;

(五)企业有减免税项目的,查阅迁出地主管海关是否已在电脑系统移库;

(六)发送风险联系单通知验核部门下厂验核企业是否实际搬迁到位;

收到验核岗位的验核报告后,在《审核作业表》上签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长岗位职责如下:

根据相关单证资料,审核关员的审核意见,经审核无误的,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结案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企业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交接记录;

(二)企业在迁出地主管海关有未办结业务的,负责跟踪和督促企业前往迁出地海关办理。

作业规程

第二十六条搬迁申请迁入审核适用保税加工业务主办制审核,由关员一级完成审核工作,业务流程:

接单—审核—发单;

第二十七条需办理搬迁手续的企业首先向迁入地主管海关合同备案部门申请迁入。

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补充协议(搬迁)正本及复印件;

(三)经批准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五)新厂址的房产证或租赁厂房(土地)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六)审核作业表

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免);

(五)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六)企业承租的新地址租约或房产证。

(七)审核作业表

第二十八条迁入地主管海关备案部门审批同意企业迁入的,签发《搬迁联系单》加盖单证章,并制作关封交企业向迁出地主管海关申请迁出。

第二十九条搬迁企业向迁出地主管海关核销部门申请迁出。

搬迁申请迁出审核适用保税加工业务主办制审核,由关员一级完成审核工作,业务流程:

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申请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新主管海关开具的同意迁入“关封”;

(二)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

(三)《审核作业表》。

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申请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新主管海关开具的同意迁入“关封”;

(二)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迁出应先办结加工贸易手册及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

企业因生产需要,书面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可延续暂不核销,但延续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在三个月内不回迁出地主管海关核销的,迁出地主管海关应发函迁入地主管海关对企业的正在执行合同手册进行锁机,迁出地主管海关在企业办结有关核销手续后,制作“关封”将有关情况告知迁入地主管海关,迁入地主管海关凭“关封”对企业的正在执行合同手册进行解锁。

第三十一条迁出地主管海关减免税部门收到核销部门的业务联系单后,查询企业的减免税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库手续。

迁入地主管海关其他加贸监管部门收到核销部门业务联系单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核销部门。

外勤部门收到内勤部门企业申请迁出信息后,查询企业是否有未办结案件;

如果未办结案件且需要内勤部门协助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及时通知内勤部门。

五日未回复的,视同无未办结案件。

第三十二条迁出地主管海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决定是否同意企业搬迁申请。

符合条件准予搬迁的应将企业档案资料通过深圳海关文件交换站移交转入地主管海关。

由于企业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企业搬迁的,应书面告知企业相关决定和原因。

第三十三条迁出地主管海关应认真填写《搬迁联系单》,告知迁入地主管海关需要继续监管的设备或料件,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第三十四条涉及企业注册编码注销或者延期事项的,由迁出地主管海关核销部门通知企业注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迁入地主管海关机要人员通过文件交换站签收企业档案并将签收记录本返还迁出地海关。

第三十六条迁入地主管海关机要人员收到企业档案资料后转合同备案部门。

第三十七条迁入地主管海关收到企业档案资料后及时通知企业前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于需要注册新注册编码的,由合同备案部门通知注册部门给企业注册新企业编码。

第三十九条迁入地主管海关备案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的备案业务,原则上不按新办企业征收相关风险担保。

第四十条迁出地主管海关在企业办结所有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后,按规定取消企业原企业编码。

附则

第四十一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作业责任分析追究制度,实行“经办人负责制”,对不按作业规范操作,发生重大差错的,由监察特派员组织责任分析,采取措施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联系单》

2、《审核作业表》

附表1

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联系单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迁入地海关

迁出地海关

迁入地海关意见

年月日

迁出地海关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注意事项:

1、迁入、迁出地海关签署意见应签注日期;

2、迁出地海关应就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加贸生产合同等情况做简要说明并随附电脑清单;

3、迁入、迁出地主管海关加盖单证专用章。

附表2

审核作业表

编号:

受理事项

预录入号

经营企业名称

管理类别

加工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电话

报关员

手机号

接单关员意见:

签章

审核关员意见:

签章

科长审核意见:

签章

主管关(处)长意见:

填表说明:

1、“受理事项”栏应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外发加工、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放弃审批;

2、如办理合同核销手册,应在“预录入号(手册号)”栏填写手册号;

3、审核关员认为需下厂核实的,列明下厂理由及核实内容,由科、关(处)长审核。

受理回执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你单位此宗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如在五天内不告知退单,即为受理。

请最迟于即日起第20日到海关取回单证资料。

海关接单关员签章:

(印)

接单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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