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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100-2003

3.3.11、

3.3.14/4

变电所、配电室内配电柜(屏)后的通道出口或设两个出口时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规定。

4.2.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4.7.3

忽略变电所、配电室门的开启方向,变配电所、配电间的对外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

6.2.2、6.2.6

4.3.2

变电站、配电室设计中,未注明高、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或高、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08

4.1.3

3.1.1/6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建设部

2009-01-01执行

4.5.6/1

4

未明确计量方式。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2009-06-08发布

第六章

3.1

沪建交〔2008〕828号

2008-11-15

相关规定

5

未注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变比。

5.3.1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3-2008

8.1.2

6

变电所继电保护、联锁要求及操作电源的类别未注明。

4.5.6

7

非居民客户新建、扩建低压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350kW(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或最大需量>150kW(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时未考虑10kV供电(且无供电局批文)。

第七条

8

变配电所正上方的房间为厕所、盥洗室、浴室、厨房等。

2.0.1/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8.3.1/1/4)

4.2.1/7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3.2.3

9

人防工程的贮油间未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贮油间地坪未低于相连接房间(或走道)地坪150~200mm,且又未设置门槛;

人防工程的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柴油电站的贮油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3.6.6/2、3

10

低压用户相邻的配电屏间没有隔离,同一柜内有两路电源或有电源及馈线时,回路间无隔离。

3.3.16

11

低压配电间内通道最小宽度存在问题,例如:

固定式柜单排布置屏前通道宽度<

1.5(1.3)m,双排面对面操作通道最小间距<

2.0(1.8)m;

抽屉式柜单排布置屏前通道宽度<

1.8(1.6)m,双排面对面操作通道最小间距<

2.3(2.1)m。

注:

括号内是受限制时的通道最小宽度。

3.3.18

4.2.5

12

楼层电气竖井内配电箱、电表箱前的最小操作、维护距离<

0.8m。

建筑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来满足最小操作、维护距离。

3.5.7/1

8.12.5

13

地下室低压配电间地坪未抬高0.15m(因建筑高度的限制,仅仅采用设置门槛来解决)。

14

高、低压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符合上海市电力公司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二/

(二)/7

三、线路、断路器、熔断器常见问题

工程设计中保护断路器的整定电流值与相应出线规格不符合配合要求。

3.1.1、3.2.2、

3.2.14、6.2.3、6.3.3

对重要用电负荷,上、下级保护电器动作无选择性。

6.1.2

工程设计中PE线截面选择错误。

3.2.14

6.4.3

工程设计中N线截面选择错误。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3.7.9

7.4.4、7.4.5

3.2.7、3.2.8、3.2.9、6.1.4

干线分接支线截面减小未能得到上级保护电器保护时,分支线长度3m内未设置保护电器,或分支线长度超过3m才设置保护电器。

6.2.5、6.3.4

阻燃电线电缆分级不明确或分级错误。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DGJ08-93-2002

5.2.1、5.2.2、

5.2.3

电缆选择不符合热稳定、电压降、机械强度要求。

3.2.2

厂房内行车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3.1.2

由电业变电所引出的低压电缆供给每回路总的额定负荷电流>400A。

3.4.14/1

常用、备用电源供电的回路进行电源切换的或按设计需要要切断中性线的ATS开关没有采用4P开关。

3.8.5

线路中的熔断器选用RCIA插入式熔断器,没有选用管式或螺旋式熔断器。

3.9.1

二(两)相三线或三相四线回路中的中性线上装了熔断器保护。

3.9.6

7.6.8/4

室内导线的绝缘强度不符合不应小于交流450/750V,室外导线、电缆的绝缘强度不符合不应小于交流600/1000V的要求。

4.1.5

电梯井道照明灯采用AC24V或36V时,选择常规的2.5mm²

导线时未校验,电压损失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防雷与接地常见问题

变配电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的连接少于2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直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3.3.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5.1.2

未标明工程接地制式或接地制式错误。

5.2章节

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不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5.2.4、5.2.5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不符合GB50057-2010要求(比如:

原本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定为第二类甚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原本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3.0.2~3.0.4

忽略屋顶设备的防雷连接及航空障碍灯防雷。

4.3.2、4.4.2、

4.5.4、4.5.7

防雷引下点间距不符合GB50057-2010要求。

大跨距的特殊建筑物,无法满足GB50057-2010相对应的常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点间距时,可按GB50057-2010的5.3.8条设计。

4.2.4/2

4.3.3、4.4.3

防雷接闪器镀锌扁钢,漏写“热”镀锌。

5.2.9

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未设电涌保护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内未按GB50057-2010、GB50343-2004规定设置电涌保护器,或电涌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存在问题。

4.2.44.3.8、4.4.7、附录J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4、5、6.5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沪气发[2006]189号

上海市气象局2006-12-01执行

2.0.2、3.2.3、3.5.2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

浦气发[2011]42号

2011-10-01执行

3.8

二类防雷建筑物超过45m,未将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3.9/3

三类防雷建筑物超过60m,未将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8/3

接闪器布置不符合各类防雷建筑物滚球半径、接闪网网格尺寸的要求。

表5.2.12

在建筑物外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接触电压或防跨步电压措施不符合规范规定。

屋顶防雷平面对较大阳台、雨篷、花架、装饰架无防雷措施。

4.5.7

金属电缆桥架未注明全长及支架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连接。

GB50169-2006的3.4.6条,要求最高。

8.10.14

12.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4.6

15

金属线槽未注明全长及支架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连接。

8.5.11

14.1.1

序号

五、照明、插座常见问题

电梯井道照明灯具控制方式没有设双控开关,电梯机房未设插座。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4.2.5/5

4.2.4/1

住宅阳台漏照明。

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7(2011)

12.5.4

采用Ⅰ类灯具时,系统、平面内无PE线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7.2.12

未注明主要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E)及相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5.2.1~5.2.11、5.3.1、5.4.1

6.1.2~6.1.7

一般建筑内照明开关距地安装高度不符合1.3m的规定;

无障碍建筑内照明开关选用不符合规范要求,其距地安装高度不符合0.9m~1.1m(宜为1.0m)的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22.2.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7.12.8/1、2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2003

18.4.2/3、4

无障碍建筑内各类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12.8/3、4

18.4.2/2

六、消防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常见问题

消防电梯及消防泵房的排水泵未按消防设备供电。

3.0.2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

9.2.6/6

消防用电设备未与一般动力、照明回路分开。

住宅建筑有例外情况。

11.1.4

GB50045-95

(2005年版)

9.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和采用的系统形式不明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未交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3.1.1、5.2、5.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而未设置的。

11.4.1、11.4.2

9.4.1、9.4.2

9.4.3

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未考虑梁高影响。

8.1.5

建筑物内防火分区之间、电气竖井未进行防火分隔和孔洞封堵。

7.1.5、7.2.10

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内未设应急照明、火灾时未能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1

11.3.2/4

消防设备、恶劣环境或重要设施的场所没有正确选择相适应的电线电缆。

5.1.5

民用建筑工程中:

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未采用阻燃电线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却未采用。

5.1.3、5.1.4

在设计疏散照明时,采用双电源自切供电就认为满足要求(住宅除外),且未对灯具提出相关防火设计要求。

11.3.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3.4、3.8、6.2

12.5.2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G/TJ08-2048-2008

4.4.4

应急照明线路未做到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没有采取防火隔堵措施。

5.5.2/6

20.1.4/7

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和插座回路未设置剩余电流额定动作保护装置。

6.1.7/3

在爆炸性气体场所没有采取防静电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2.5.15

3.4.7

6.6.4

建筑内(住宅厨房暂可除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2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符合表8.1.2要求。

表8.1.2

见附表2

1、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未注明连续供电时间,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设置要求。

2、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却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大中型商场(商店)营业厅内设计选用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全部设置在地面上,未按规定悬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1.3

11.3.4

11.3.5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4]352号

5.2

16

地下消防控制室的入口门上未设置明显灯光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

6.2.1

条文说明

17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产生火灾危险的物质时,没有按产生火灾危险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不同进行区域划分,未按火灾危险区域划分选择电气设备。

4.1.1

4.1.2

4.2.1

表4.3.4

18

大中型商场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商场内未按规范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5.1

19

大中型商场内设置的疏散标志,其灯光型标志间距>

15m,蓄光自发光型间距>

5m。

注意:

1、沪消发(2004)352号“在墙面上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

“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GB50016-2006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要求。

3、沪消发(2004)352号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要求:

800×

250(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悬挂高度不应大于3.0m;

);

600×

200(营业厅净空高度不大于4m,悬挂高度不应大于2.5m;

)。

5.2.2

20

大中型商场内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不符合市消防局文件第7条要求。

21

民用建筑内低压供配电系统的电线电缆选型,不符合上海市有关防火设计规程的相关设计规定。

5.1.3

5.1.4

22

地下车库未说明防火分类和供电负荷等级。

9.0.1

23

燃气表房(爆炸危险环境)的照明灯具、开关、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注明其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级、分组。

2.5.2

附录3

24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燃气表房等房间)动力、照明采用钢管配线方式时,未采用热镀锌焊接钢管明敷。

2.5.11、3.4.5

七、节能及其他常见问题

远方控制的电动机未设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0.55kW)。

2.5.4

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未提供二次原理图或保护、控制要求。

计算书深度不够或计算错误。

3.6.5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未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修处装设隔离电器。

7.0.10

图纸中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279号

57

公共建筑一般照明(包括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场所)未采用节能光源、节能照明灯具和附件。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04

6.2.1/2、3

3.2.3/5

3.3

直管荧光灯未选用高光效的细管径灯管、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电子镇流器。

6.2.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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