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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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市级部门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快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订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相关单位通讯录不出现在应急预案附录中,由主办部门(单位)掌握制作,发送给指挥部(领导组)成员单位,并根据相关单位人员的变化,及时更新通讯录,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

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编制。

   (三)审定。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签发。

   (四)印发。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长签发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五)发布。

市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

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或省驻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临政发〔2008〕40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并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预案进行评审,主办部门应在评审前5日将待评预案印发各专家。

评审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

专家评审后应提出《预案评审意见书》。

   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评审意见书》)等由主办部门(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五)发布。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新闻中心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涉密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 市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

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部门或省驻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临政发〔2008〕40号文件中已明确的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

市级部门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级部门相关部门预案,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并由预案制定单位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

同时上报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市级部门预案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

市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市长审发后,由主办部门(单位)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发布。

市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指挥部(领导组)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共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尤其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

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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