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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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总部企业引入投产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5.引入名企加奖。

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方面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1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分两期兑现:

项目完成购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的0.5%兑付首期奖励;

项目投产后,按固定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

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每期实际固定投资额计算奖励。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1.纳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优先保障供地,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2.对新引进的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或服务业项目,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60%的补助,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30%的补助。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3.对在我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的年实际入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市本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年实际入资金额1000万—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年实际入资金额3000万—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当年实际入资金额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参照《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的规定执行,享受省级的奖励资金。

4.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台山市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5.在我市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200万元。

(三)资产建设支持奖励。

1.建厂扶持。

对符合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的项目,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台府办(〔2017〕43号)执行。

2.重大项目建设加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上述第1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60元/平方米;

同时,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

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3.重要技术项目建设加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装备制造业项目,在上述第1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发展贡献奖励

1.扶持“个转企”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根据《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工商﹝2017﹞57)文件精神,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2.扶持小微企业上规模。

①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②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纳税等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下列额外奖励扶持:

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3.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①扶持对象,指在我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②主要扶持方向:

融资贷款贴息、国内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等。

融资贷款贴息: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为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30%补贴,单个企业获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内市场开拓:

参加地级市以上组织举办的各类的专业经贸展览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展位费补贴。

信息化建设:

扶持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配备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运营要求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技术硬件、软件、设备及设施,建立网络、数据库或各类信息管理系统等。

电子商务: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包括企业自建或借助第三方运营的电商平台)及其他创新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淘宝村、创业园、培训基地建设等)。

4.扶持工作母机类企业。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2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1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5%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2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5.培育扶持大型企业。

①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②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③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2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

④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⑤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5%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

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五)绿色发展奖励。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

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对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工厂”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园区”认定的,对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当年获得国家“绿色供应链”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扶持。

对当年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清洁生产审核扶持。

对当年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扶持;

对当年通过地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六)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2.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后按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3万元;

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5万元;

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

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扶持6万元;

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

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20万元;

5.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开展专利费用补偿保险,采取后补助形式。

对发明专利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扶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按投保费用的30%给予保费扶持。

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6.优先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企业专利申请资助。

7.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扶持。

对成功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级的扶持资金外,台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8.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市科工商务局备案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险费10%的扶持。

9.促进我市外贸进出口发展。

对当年外贸进出口增长较快的企业,按外贸规模和增速分档次进行支持。

①对当年进出口额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并在符合以上条件企业中排行前五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②对当年进出口额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并在符合以上条件企业中排行前五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

③对当年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0.鼓励团体和企业发展本地品牌,争创地理标志商标和驰名、著名商标。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团体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七)企业改制上市奖励。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新四板”)成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在香港H股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参照下列条款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2.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从上市奖励、再融资奖励、专项补助三方面进行奖补:

上市奖励。

分为八阶段:

(1)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书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完成辅导上市验收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3)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4)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其中市财政负责30万元,企业所属镇(街)负责70万元。

(5)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本市投资的额度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6)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将募集资金投向台山的,参照上述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7)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8)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再融资奖励。

已上市企业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有60%的资金投放在本市的,奖励100万元。

专项补助。

企业为实现上市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增资扩股(含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办理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补助给纳税企业,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按全额的60%支付,待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支付余下的40%。

3.对在境内外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通过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融资,并将融入资金用于本融资企业研发支出的,按照《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江金〔2017〕4号)规定程序给予以下奖补:

①贴息补助。

对融资企业在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研发融资达6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下同)600万元以上,其融资额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3个百分点,单个融资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②奖励。

对资本市场融资分档次进行奖励。

境内外IPO上市企业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3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

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15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研发融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八)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定期走访企业,加强服务企业,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洽谈、落地、建设和投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三、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本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项目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需在落户协议书或合同明确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税收等约束性指标,如企业未能达到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将由项目投资合同签约主体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已享受的奖补金额(适用于新项目引进)。

(三)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方案精神,奖励(补助)资金由市、镇按1:

1比例分担。

(四)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制定,并由市科工商务局统一收集后颁发。

(五)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解释。

(六)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项目)、个人,扶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有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

 

附件1

总部企业、区域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总部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台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台山市迁出,不改变在台山市的纳税义务。

(六)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上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剔除出口退税后计算,下同)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二、区域性总部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区域性总部企业认定:

(一)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台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具有全国性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六)企业在台山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年销售额超1亿元,上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附件2

相关名词解释

1..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指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并使项目最终落户我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

但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2.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现代服务业:

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4.现代农业:

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5.央企:

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指2013年起公布的500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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