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极其不合理的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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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赔的合理费用未被记入:

明明在判决书的认定部分写着残疾人轮椅是必须品,但在算赔偿时,物质损失中没有将其计算在内,应该是被法院的人遗忘了?

虽然是小钱,但也是好几天的工资啊!

3.既然认可了两次鉴定结果相同,为什么鉴定产生的实际费用不认可呢?

明明二次鉴定结果都为一级,在判决书认定中也说明两次鉴定都有效,因此在两次鉴定中共花费的6280元鉴定费是实际产生的,应该都要在赔偿中体现,为什么实际花费了6280元,但在判决中只算了2000元,明显不尊重实际情况,另外由于第二次鉴定的3580元由被告承担,在判决的被告承担中被减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总共判的鉴定费用是2000元,从而造成当事人不但承担了第一次鉴定的费用还承担了第二次鉴定的费用,同时还要承担被告的1580元钱。

4.护理费用判决不合理,未尊重司法鉴定结果和事实:

第一次鉴定结论中明确有说明,由于当事人伤残一级(严重智力障碍),并根据尊重事实的前提下,鉴定结果认为需要二人看护。

而由于在第二次鉴定中未提出对看护人需求的的鉴定,因此,在鉴定书中未写明必须二人照顾,只写着生活极度不能自理,需要二十四小时随时时有人在旁照顾,试问一个看护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的照顾吗?

在判决书判断中每天的费用为“83.97×

40%=33.59元”(为什么只判一个人照顾的基础上还要乘40%,是非常的不合理的,好像用的是《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的条款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该案子是交通事故),就算一个人,分配到24小时,每小时才1.4元,试问现在这么低的工资还能够找到谁来护理,难道可以把病人拉到法院由法院安排人照顾吗?

由于当事人及妻子承担了主要责任,在33.59元的基础上只给予赔偿40%,也就每天实际可以拿到的护理费用为13.44元,分配到24小时,每小时才0.56元,这么少的钱,我想几十年前都没人愿意来护理吧?

另外,护理费用的判决上缺少证据。

5.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判决不尊重事实依据:

当事人在医院期间有2人24小时照顾,有医院证明,而只是因为被告律师的一句“医院证明有两个人看护,不能证明必须二个人看护”,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住院期间1人看护。

非常不尊重弱者权利。

(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在杭州医院内的看护费用有多高吧)

6.合理的赔偿要求被无理的删除:

在两次司法残疾鉴定中,都对当事人认定为一级残疾人员。

在鉴定书中都提到“当事人大小便不能自理”。

一个大小便不能自理的人,给其穿戴纸尿裤以及在床上铺设尿垫应当是非常合理的。

按照判决书,不予采用赔偿尿垫、尿裤等必需品,也就是连当事人使用尿垫、尿裤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试问:

一个大小便不能自理的病人,不给其穿纸尿裤,按照每天尿3-4次的情况下,每天要求看护人员洗这么多次的裤子,现实吗?

(特别是冬天,而且只有每小时1.4元的费用,谁愿意做?

7.无理剔除4000元费用:

在交强险的赔偿中,由于当事人在事故中未要求财产损失的赔偿,法院就认定两家保险公司中的交强险共计4000元的赔偿为当事人放弃,对交强险熟悉的人应该都知道,交强险中并未规定2000财产险是必须赔费用(只是有财产损失的时候需要赔偿)。

由于当事人在事故中未出现财产损失的赔偿,就在判决中要求承担交强险中未被赔偿的2000元×

2家=4000元的费用是极其不合理的。

8.亲属的合理误工赔偿被无理删除:

由于该起事故造成,直属亲属工作被耽搁(包括:

住院期间、伤残鉴定期间,法院开庭期间),从而造成的损失理应要写入判决书中,试问法官大人,如果你2个月不去工作,法院还会给你发工作吗?

(不知道公务员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有没有区别,反正我是被扣了工资的)。

9.合理的交通费用不被认可:

由于事故,造成当事人出入院期间,进行二次残疾鉴定期间,身体复查期间都要用车运送当事人,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有发票为证”,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只赔偿1000元,当事人,发生事故从发生地转移到万市医院(医院吃不消),后转移到临安医院(开刀动手术,说生还的希望只有40%),后转入杭州浙医二院(抢救,病情稳定),后转入萧山武警医院(进行康复),后在转移到浙二医院进行修补三分之一的颅骨,后回家,回家康复一段时间转入新登医院进行左手骨折的治疗,结束回家,后有进行2次鉴定,富阳市去了2次,杭州去了2次,以上过程多是当事人的出行,由于严重伤残,只能包车。

另外,为该事故直关亲属走的车更多(现在油费那么贵,包车也不便宜!

又不像国家机关,都有公车可以免费使用,对于普通老百姓,都是要掏钱的)。

10.判决书不严谨,随意性太大:

由于当事人进行过两次残疾鉴定,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一会引用了第二次鉴定的内容,一会又引用第一次鉴定的内容。

国家法律规定的定残前的费用的计算是按照定残疾的日期来定的,但是法院只提到两次判决书的结论都为一级伤残,为提到依据那份鉴定结果判决,但是在“定残前的费用”都按照第一次鉴定的时间来计算,按照推理,既然判决书是按照第一次的鉴定来判,看护人方面,理应该按照2个人来计算(鉴定书上有明确提出,需要两人看护)

11.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未被要求赔偿:

当事人在ICU监护室观察了11天,在医院的人都知道ICU(IntensiveCareUnit的缩写)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对看护人员是有要求的,一般为1人,但是又要求24小时有1人在病床旁边照顾,我们都应该清楚一个人不可能24小时不睡觉,连续看护11天的,因此,我们在医院旁租了个最便宜的宾馆住宿,从而产生了一定的住宿费(有发票),而法院未将此项费用计入判决内容,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问:

有谁可以连续工作264小时不休息!

(我想如果让法官连续工作个264小时,早去见上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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