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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首先系统的,规范地对犯罪作了经济学上的行为分析。
他认为“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1。
他把犯罪行为与其它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其中也存在成本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同时他把惩罚看成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成的产物,从经济学上看它是社会的一种产出,惩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惩罚行为所付的成本,惩罚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预防犯罪,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犯罪和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2。
贝克的这一分析体系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他的后继者如埃利奇、考特等虽然对他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但始终没有突破这一体系。
象罗伯特·
考特与托马斯·
尤伦所着的《法和经济学》3中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大量的借鉴了贝克的分析方法。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去研究犯罪问题,但到本世纪60、70年代,有关犯罪与惩罚的社会学、法学研究却走到了一个阶段性的尽头。
对社会现实生活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已有的理论似乎显的苍白无力4。
从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来探讨犯罪无疑对犯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能量。
“最大化行为,理性人,效率标准”等概念的导入,为犯罪学的研究开辟了全新的领域。
从本质上讲,所谓犯罪经济论就是指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的理论,也就是说对犯罪进行经济学的分析。
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这一理论在对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进行探讨的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经济论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逻辑方法,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之上。
第一假定是每一个行为人都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在各种不同的机会面前作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同样犯罪也是行为人经过理性判断后作出的决策。
第二个假定是犯罪必须受到可能的相应的惩罚,可能性从0%到100%。
第三个假定是犯罪越严重惩罚越严重。
将这一系列假定导入犯罪学后,对犯罪主体的分析就舍弃了其主观方面而将其作为完全的纯粹的经济人,经济规律是他所遵行的规则,正如贝克所说“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行为理论只是经济学常用的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以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1。
这些假定实际上也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
只有以这些假定为基础,经济学中的其它理论和推论才能够在犯罪学领域得以运用,对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最终目标:
制定出能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这一理论主要应用定量分析,而不象犯罪社会学样注重定性分析。
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犯罪经济论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入手,着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
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和计算来寻求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法。
从广义上讲,犯罪的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犯罪活动使社会付出的成本代价,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团体及私人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进行的花费,除此之外还包括犯罪个体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投入。
二是因逮捕、拘押并判罪而产生的成本。
从狭义上讲,犯罪的成本仅指犯罪的个体为实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价。
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
直接成本,既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人力。
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因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既为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
惩罚成本,这是一种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
狭义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对应,犯罪的收益仅是针对犯罪者个体而言,指犯罪人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
犯罪经济论通常通过对犯罪人个人成本的投入与收益的剖析来说明犯罪的原因。
三、在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上,犯罪经济论崇尚效益,而不是正义。
犯罪经济论的所有问题都围绕寻求一种皆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开。
在这一过程中,犯罪经济论的思维始终按下图中曲线3运行3,并充分考虑上面所述的两种成本的变化情况,寻找罪犯被逮捕和判罪的最佳概率,使社会在犯罪问题上所付出的成本维持在最低点上。
贝克,乔治·
史蒂勒和西蒙·
罗顿伯格以及其他一些人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启发性的研究4。
在公平正义问题上犯罪经济论基本上继承了社会法学派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和效益的相互协调性。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曾指出,有时公平的意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意义,指的就是效益。
我们应当清楚,当人们描述一个人未经审判被判刑或拿走财产未给予公正的补偿情形是不公正的,这仅仅意味着这些行为浪费了资源,而不是隐含着其他什么东西,甚至不公正的理念是从效益这一观念中所演绎出来的。
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达到社会财富增殖这个目标,追求效益是作为社会善的最高标准1。
由此可以看出,效益是犯罪经济论所追求的最大目标,评价一项控制犯罪的策略的好坏的标准也在于看是否具有效益,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四、犯罪经济论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概念等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分析。
微观经济学的方法经过芝加哥学派的努力,不再是对市场经济中价格形成问题的有限研究,而是在社会相互作用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并因此把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这就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人类的行为垫定了基础。
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犯罪经济论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最大化、效益、均衡,供给与需求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等概念和理论,使对犯罪的研究进入到纯粹经济学的轨道,从客观的角度对犯罪作出评价。
其中,最大化行为和均衡是经济学分析的“两个基本概念”,犯罪经济论者往往把犯罪描述为个人或机构在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相互作用中达到的一种均衡2。
犯罪经济论运用以上经济学理论、概念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犯罪产生及其发展的原因进行个体分析,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因实施犯罪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其为犯罪所投入的成本。
既犯罪收益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
被判罪的概率。
正象贝克所言,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因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的差异3
对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其中主要是对各种威慑手段进行经济学的考察,以寻求最为适合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犯罪。
在这一过程中犯罪经济论研究的变量主要有刑罚的严厉程度,定罪的可能性,行为人偏好的变化等。
在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中一般的认识是,定罪的可能性比罪行惩罚更有威慑力,也就是违法者对风险持偏重态度。
基于上述两项的分析,犯罪经济论努力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
将社会因犯罪所消耗的成本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既贝克所倡导的“最优条件”。
在这一水平上为控制犯罪投入的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
综上所述,犯罪经济论具有明显的不同于从其它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的各种理论的特点,同时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自己的优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经济论能够更加现实的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作出统一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定切实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
犯罪经济论从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出发,借助于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探讨。
这样就触及了犯罪问题的基础。
从这一根本的层面出发,把犯罪的原因最终归结为犯罪的个人投入成本与犯罪的收益之间的差别,从而对犯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
正如贝克所说:
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1。
同样我们可以从成本与收益这一点出发,去制定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策略。
从理论上讲,这样的策略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富有成效的,并且是经济的,因为它不象犯罪学的诸多学派样把犯罪问题归结于人性或遗传或其它难以左右的东西,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的产出,用纯粹经济学的眼光来说明犯罪的原因。
这样使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物从诸多的原因解释中摆脱出来,进入到一种新的境地,在这种境地中,对犯罪的理解不再斥诸于对道德、家庭、教育、环境等问题的讨论,而是简单的把它理解为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和其它行为象商品的交易没什么差别。
同样受经济规律的支配。
人们既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调节市场行为的幅度和变化,同样也可以利用经济规律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犯罪经济论的结论的应用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投入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越轨行为为各国社会所排斥,各个国家都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但是怎样才能使投入的这些人力物力发挥最大的作用,用尽可能少的社会消耗来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则是困扰各国政府的一大难题。
犯罪经济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犯罪经济论在探讨犯罪时始终将效益作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通过对广义的犯罪成本的分析来寻求遏制犯罪的最佳方法,争取使每一单位的社会投入所得到的效益都大于或等于其成本,从而实现投入总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三、犯罪经济论在研究犯罪的过程中容易做到价值中立。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犯罪和“恶”联系在一起,每当看到犯罪想到的就是恶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定势。
在犯罪学研究中研究主体倚重于“情感逻辑”及“价值涉入”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失当,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信步徘徊的一大症结所在2。
这一症结的存在不利于我们从一个超然的角度对犯罪问题作出客观的评价,不利于深入研究犯罪问题。
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它所研究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犯罪现象,因此,其研究方法应当是价值无涉;
其理论表述应当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评价性的3。
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探讨中由于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则很容易坐到“价值无涉”。
微观经济学的方法,概念,理论的运用使得形而上学毫无用武之地,人们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遵循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不是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
同时由经济学的特性所决定,犯罪经济论对犯罪的表述也不可能是评价性的,只能是描述性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的研究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较为系统的引介了国外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和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引起的思想解放,已经改变了人们对犯罪问题的传统的、片面的、僵化的认识,人们的目光已经从仅仅追求形式的完备转移到追求经济效益上。
忽视经济效益比较的犯罪政策选择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发展,从经济效益的角度选择预防打击犯罪政策的现实意义正逐步为大众接受。
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具备了开展犯罪经济学研究的基础。
另一方面,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犯罪率总体上程不断上升趋势,如何控制犯罪问题已被一些学者称作为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1。
但始终不能找到治疗这一顽疾的有效药方。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加大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的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问题,也许会达到管中窥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