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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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XX〕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二)工作目标。
争取自20XX年开始,5年确保新增上市企业100家,力争达到150家。
其中,沈阳、大连市每市确保25家,力争40家;其他12个市每市确保5家,力争8家。
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500家,其中重点企业100家。
力争做到“三个一批”:
--实现上市一批。
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经济带动力强、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力争每年有20至30家企业通过发行核准。
--辅导报备一批。
对全省优势产业和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力争每年有50至100家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改制培育一批。
力争每年有200家以上企业完成改制,逐步规范管理体制,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
省政府将各市新增上市后备企业
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各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根据全省企业上市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
成立全省推进企业上市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省政府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企业上市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
各市要设立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给予支持。
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和条件、方式等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
(六)建立全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100万元。
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适用境内),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省财政1:
1配套扶持资金,省级扶持资金视各市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对注册地在当地的企业(含省属)给予扶持。
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提高扶持水平。
(七)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
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及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以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积极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和提高支持公司上市的办事效率,吸引国内外的企业在我省注册并实现上市。
(八)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多渠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上市推动工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
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
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
三是鼓励和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
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
整合现有股份制企业资源,使其早日符合上市条件,促其尽快实现上市。
(九)积极开放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十)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
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篇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XX〕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对于我省坚持增量调结构、创新求发展,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拓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
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指导重点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产业集群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到位、目标到人、职责明确、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发展氛围。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转让(BT)等多种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快园区“七通一平”、专业市场、物流基地、会展中心等建设,提高园区对产业发展的承载能力。
支持促进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建立开发公司,统筹推进园区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对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园区集约用地
土地资源要向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的产业聚集区倾斜。
鼓励建设高容积率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和生产性服务功能区。
对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大于0.8、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和产值均在4000万元/公顷以上、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工业园区用地和投资强度超过6000万元/公顷的产业集群新增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四、切实解决土地短缺问题
全省新增工业用地用海原则上全部用于产业集群发展。
各地要拓展思路、用活政策和土地资源,通过填海造地、开发未利用土地、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解决建设用地问题。
围填海计划指标要优先安排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的产业集群发展和服务项目。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省财政加大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力度,积极筹措整合财政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
省财政按核定后项目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所在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资金配套。
对政府资助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经省认定的40所大学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设立产业集群投资引导基金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机构(基金)参与产业集群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提高产业集群融资能力
每个园区要选择2至3家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合作银行以不低于5倍的比例授信贷款。
市、区政府要出资组建园区再担保公司,为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产品业务提供再担保。
对产业集群企业上市给予扶持资金,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2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扶持150万元,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建立配套扶持资金。
八、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依托“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和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程”等载体,引导各类人才向产业集群聚集。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到工业园区设立分院和实训基地。
促进校企合作,创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定单培养。
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每个重点园区对接一所高校,每个产业集群都有职业技术学校定向培养的目标。
九、启动品牌提升工程
大力加强商标品牌基地建设,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商标集群。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XX〕7号)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对于各市承办的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补贴。
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
园区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园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科学核定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自行确定内部机构名称、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考核通报和奖励机制
要建立完善产业集群的综合评价、信息报送和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将产业集群纳入到全省的统计工作之中。
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建立半年内部通报、全年综合排名发布制度。
将产业集群工程纳入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省政府每年要对产业优势明显、综合指标排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群给予奖励。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
20XX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
20XX年04月17日(地方法规)
篇三: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融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不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健全上市工作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通过上市融资,在更高起点和平台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2、工作目标。
20XX年到20XX年,全市力争新增上市企业5家,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企业。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3、完善上市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
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承担企业上市各项具体工作的对口联络和协调服务。
4、强化上市工作目标考核。
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经济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工作责任。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投资本地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指标参与考核。
5、加强上市工作宣传培训。
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提高企业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组织参观学习,增加企业家的感性认识,树立企业家上市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促进企业积极主动上市。
各有关媒体要注重资本市场动态及有关工作的宣传报导,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按照“推荐一批、改制一批、储备一批”要求,全市动态保持15-20家上市后备企业、5家重点拟上市企业。
重点培育和引导三类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将其及时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型企业、名牌企业;二是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模式、高新技术企业;三是产权清晰、经营活力强、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
7、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制度。
对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初审举荐、市金融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上市后备企业要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
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市进展情况。
市金融办、发改委要定期进行跟踪培育和重点帮扶上市后备企业,不定期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例会,交流情况,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程。
8、全面拓宽上市范围。
要积极引导创新型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支持企业因企制宜,选择合理的上市途径,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并举,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尽快上市。
要发挥境内资本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重。
加强企业境外上市的指导,帮助企业熟悉上市地的市场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上市融资。
9、促进企业上市后再融资。
广泛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方式,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
要以企业上市为平台,通过整合和重组,集中优质资源,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10、建立上市工作“绿色通道”。
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和证明,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形成快速、便捷的服务机制,提高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的效率和成功率。
11、全力做好沟通服务。
市金融办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最新政策导向。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为处于不同阶段的上市后备
企业提供分类服务,对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组织专门班子、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培育和贴近服务,协助其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筛选一批资质好、诚信度高、经验丰富、执业能力强的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资源共享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减少企业上市风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建立市政府上市顾问制度,及时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诊断把脉”、做好尽职调查,并提出上市建议和整改方向。
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政策
13、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商标、供水、供气、供电及通信变更等各项地方性规费,市房管、国土、规划、建设、工商、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原则上只收工本费,尽快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契税等税收(不含营业税),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14、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净资产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帖;企业成功上市后,由
同级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企业因上市需要,对之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同级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补缴数额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
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以前一会计年度所得税实缴数为基数,加上一定的增长额(以本年度全市工业企业所得税平均增幅计算),当年缴纳所得税超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辅导期满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5年内仍未上市的,市政府取消补贴。
15、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关利益人。
16、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保证水、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
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核定。
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在两年内分期付清。
17、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
篇四:
2、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特急
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辽财企〔20XX〕71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上市工作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20XX年8月13日印发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20号),加快推动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省政府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补助和对组织推动企业上市成绩突出市政府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拟订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的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标准:
(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扶持金额最高为150万元。
其中:
企业境内上市分改制备案、正式申报、实现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
企业境外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扶持金额为50万元。
(三)每新增一户上市公司,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原则上每户企业每项补助只享受一次。
第五条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分阶段申请扶持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制补助申请条件:
1.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6个月以上;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在辽宁或大连证监局辅导备案,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二)申报补助申请条件:
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三)上市补助申请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并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实现上市。
第六条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在辽宁省内;
(二)企业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第七条企业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买壳上市,达到下列条件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标准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扶持资金的条件:
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扶持资金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接收回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
复文件或核准企业再融资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五)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企业上市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
省政府金融办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章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收到企业和市政府的资金申请材料后,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转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审核意见将省级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其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对企业境内上市前给予的扶持资金,凡企业自辅导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正式申报材料的(以证监会受理通知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