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843153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申请批准完续假手续。

1、婚假、丧假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2、生育假常规产假,由单位批准即可。

按规定可延长产假的,需由本人在原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陪护假,由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即可。

哺乳假,由个人申请,校计生办审核,单位审批。

3、节育假凭县级以上医院或计生机构的手术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并报学校计划

生育办公室备案。

4、病假

⑴凭附属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必须在三天内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15天以内的,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请假15天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

⑵连续病假休半年以上,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⑶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事假

事假原则上1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单次不能超过10天。

⑴教职工事假

由本人提岀申请。

3天(含)以内经处室、学科负责人同意,并报单位负责人备案;

4天至7天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7天以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10天以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⑵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事假

5天(含)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6天以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⑶领导干部事假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副职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学院、教辅机构正职领导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机关各部门副职领导请假,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各学院、教辅机构副职领导请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6、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段请探亲假视同请事假,按事假程序审批。

第八条销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请假的种类和假期

1、婚假

一般为5天。

2、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5天。

3、生育假

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含产前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者,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校计生办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批准给予哺乳假,至孩子满1周岁。

4、节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⑵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⑶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

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⑷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⑸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

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⑹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

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

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5、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除外),由单位领导审批。

若无医院诊断证明,应视为事假;

若弄虚作假,视为旷工。

6、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根据规定,下列

情况不计入事假之内,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⑴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住,请假3天以内的。

⑵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料理,请假1天以内的。

⑶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

⑷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

⑸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待遇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2、丧假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⑶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配偶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4、节育假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⑵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业绩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业绩计发)。

⑶一年之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⑸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6、事假

⑴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⑵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宁21.75天);

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7、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段请探亲假的待遇视同请事假。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经济处罚分为:

停发和扣发校内各种津贴、福利待遇和工资等;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三条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必须按批准权限请销假,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院、系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延时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私自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第十四条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完成本职教学、医疗、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对经学校批准正式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入校手续并到分配单位报到;

对学校批准调岀的人员,须在接到调岀通知的十五天之内,清退住房及结清与学校相关的钱物、文件等。

第十六条对工作安排、调整持有异议,但不按正常途径或合理方式提岀,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甚至谩骂、殴打本单位领导和群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教学、医疗、科研事故,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财产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兼职活动,或无偿占用学校的教学、医疗、科研、生产等设备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

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制造事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他人、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教职工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

迟到、早退每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旷工及其处理

1、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⑴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⑵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⑶请假但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的超假部分。

⑷请假理由弄虚作假。

⑸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⑹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⑺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⑻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它兼职经济或劳务活动。

⑼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

⑽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没有参加学习而以学习为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11)因违法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

2、旷工的处理

⑴旷工半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旷工1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旷工超过2天(含),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⑵连续旷工1天以上7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3个月的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

⑶连续旷工8天以上14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半年的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⑷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受行政处分的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

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50%计发。

2、受行政处分

⑴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原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已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确定;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临时绩效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后,多退少补。

⑵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

3、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⑴被停职检查(含“两规”“两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

经审查核实,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⑵受到刑事处罚,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⑶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⑷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被多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处理

待岗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工资、补贴,由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的第1个月至第6个月,待岗生活费标准为XX市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的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待岗生活费标准为XX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四条解聘、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辞退。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2、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因学校机构改革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且待岗超过一年。

5、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且待岗超过一年。

6、待岗人员,经培训后因个人原因无法重新上岗或重新安排工作后拒绝到岗工作,且待岗超过一年。

7、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逾期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

9、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10、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1、违法违纪,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辞职

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不同意辞职的,应遵守学校相关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如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动离职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半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超过批准留学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出国逾期未归,逾期三个月未返校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开除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1、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交具体事由和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有关程序报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犯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区别对待。

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并教育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十条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所给予的处分和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准确,手续完备。

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学校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天内答复或处理;

被处理的人员若还对学校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