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项目工程设计审查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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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6.3.2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6.3.3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

6.3.4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3

平面线形

1.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

与纵断面线形的组

-90第5.3.2条的规定。

第5.3.2条平曲线与竖曲线线形组合应满足相关规定。

2.快速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6.1.3的规定。

6.1.3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2

交叉口

1.道路交叉口设计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六章第一节中的设计原则与规定。

2.1

平面交叉口

1.道路交叉口(平交)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规定的线形、视距、竖向设计高等要求。

第6.2.2条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6条交叉口竖向设计设计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7条交叉口渠化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8条交叉口停止线位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9条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及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11条环形平面交叉基本要素与要求应符合本条规定。

2.2

立体交叉口

1.立体交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第6.3.8条、第6.3.9条、第6.3.10条、第6.3.11条的规定。

第6.3.2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3条立体交叉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4条立体交叉的平面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5条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6条立体交叉道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8条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9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10条变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11条集散车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2.3

出入口设计

1.出入口间距、形式及几何设计应满足《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的有关规定。

7.2.2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条规定。

7.3.1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7.4.1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

接。

7.4.2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本条规定。

7.4.3辅助车道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7.4.4辅助车道的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7.5.1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

3

横断面

3.1

1.道路横断面设计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第四章第一节中的设计原则与规定。

2.快速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第5章有关规定。

5.1.3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

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

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

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

5.2.5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

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

5.3.1快速路车行道宽度可按设计车速及设计车型划分。

车行道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5.3.2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7.2.2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2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

5.3.3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5.3.4在单向2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

不连续停车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

5.3.5辅路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本条规定。

5.4.3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符合本条规定。

3.2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2.4.1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应符合本条规定。

4

路基路面

4.1

路基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报批稿-2010.9)

12.2.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3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4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5路基防护应符合本条规定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3.2.1、3.3.1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3.6.8路堤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本条规定

3.7.8动态设计方法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挡土墙荷载应符合本条规定

7.6.4地基稳定性与工后沉降控制标准应符合本条规定

4.2

路面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报批稿-2010)

3.2.1设计年限应符合本条规定。

3.2.2标准轴载应符合本条规定

3.2.6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本条规定

3.2.8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4.1.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应符合本条规定4.3.3半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4.3.4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

4.3.5柔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

5.2.2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本条规定

5.2.5沥青面层材料符合本条规定

5.3.2面层各层的混合料类型应符合本条规定5.4.1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

6.2.3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6.3.8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荷载疲劳应力、温度疲劳应力等应符合本条规定

6.4.1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本条规定

6.7.1纵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

6.7.2横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

7.2.2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7.2.3砌块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5

广场、停车场、杆线和地下管线

5.1

广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1.1.3条:

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应要求。

第11.1.5条:

广场的竖向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5.2

停车场

第11.2.4条:

停车场的停车区距公共建筑距离及出入口设置位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1.2.10条: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1.3.3条:

回车车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5.3

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

第16.1.1条:

地下管线的设置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6.1.5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6.2.1条和第16.2.2条:

地上杆线的布置和架设的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6

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和标线

6.1

交通设施

第15.3.2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条件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3.3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梯道、坡道等主要设计标准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6.2

交通标志

和标线

第15.1.2条: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1.3条:

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1.4条: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2.2条: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

性。

7

抗震、排水、环保

7.1

抗震

第2.6.1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

度。

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

第5.5条:

挡土墙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7.2

排水

第12.1.1条:

道路排水设计范围及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2条: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3条:

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4条:

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5条:

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6条:

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

7.3

环保

道路通过重要地区应考虑环保设计。

8

无障碍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3.1.1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的设计范围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1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缘石坡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2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3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2.1条:

盲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

第4.2.2条: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顺序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2.3条: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3.2条: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4.6条: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是,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出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第4.5.1条: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5.2条: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

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第4.5.3条: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9

监控系统配置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9.0.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9.0.2规定。

9.0.6管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级应设置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实时收集交通流信息并及时发布,迅速采取相应对策,疏导交通、保障行车安全。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

7.3.1一般规定

A级管理设施的监控系统分类,规定如表7.3.1-1

7.3.6监控系统各类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略)

10

供电及防雷接地设计

10.1

供配电系统

《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D71-2004

9.3.5不间断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

1.隧道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其电池维持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min。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8.1.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道路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6.1.3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至105%。

6.1.4道路照明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

3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6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10.2

防雷接地系统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8.4.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6.4.1~6.4.12道路监控设备应安装SPD装置。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4.1~4.3雷电防护分级应符合这几条规定。

5.1.2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1电子信息系统的机房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信息设备防静电地板、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SPD)接地

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5.2.5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3屏蔽及布线应符合本条规定。

5.4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条规定。

11

道路照明设计

11.1

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3.3.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

3.4.1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4.2.1机动车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5.1.3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灯杆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5.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4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

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4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12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11.2

节能措施设计

7.1.2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7.2.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

具不得低于65%。

7.2.4气体放电灯应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7.2.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采用双光源灯具时,深夜关闭一只光源;

2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3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11.3

防雷及接地设计

13.3.1

防雷及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6.4.1~6.4.12道路照明供电系统应安装一级SPD装置。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6.1.7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规定。

6.1.9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附录:

城市道路工程强制性条文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残疾人使用要求

检查道路无障碍设计

2.1.2

道路分级

检查不同等级城市采用不同标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

检查计算行车速度是否合理

2.4.1

道路建筑限界

检查建筑限界是否符合“规范”

2.5.1

道路设计年限

检查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年限

条号

重点检查内容

5.1.3

道路圆曲线半径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1.6

超高

检查是否按“规范”标准设置超高

5.1.9

道路加宽

检查是否按“规范”标准设置加宽

5.1.11

视距

检查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1.14

变速车道

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变速车道

5.1.15

人行横道

检查人行横道位置是否合适

5.2.2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5.2.3

纵坡坡长

检查设计纵坡度大于推荐值时,是否按“规范”设置纵坡缓和段,纵坡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5.2.4

合成坡度

检查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

坡度的合成坡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2.6

竖曲线

检查竖曲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5.2.7

桥头引道竖曲线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组合

《城市

6.1.8

道路设计规范》CJJ37立体交叉设置

-90

检查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

6.2.5

平交路口视距

检查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障碍物是否清除

6.2.10

环形平面交叉

在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视距

检查除满足平面交叉视距规定外,应满足不设集

散车道的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要求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设置条件

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的道路线形

4.5.2

人行道宽度

检查人行道宽度是否满足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5.1.13

分隔带及缘石断口

检查分隔带及缘石断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道路几何设计《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5.4.1

快速路断面布置

检查是否设置中间带分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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