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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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Word格式.docx

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37条

6

接受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

《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42条

7

依法履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10条、第31条

8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第21条、第26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2条、第9条、第23条、第28条

9

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决定的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办法》第31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10

将经公布的村务公开草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将其决定、决议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办法》第9条、第11条、第24条、第28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7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9条

11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办法》第10条

12

加强机构

建设

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

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31条、39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13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按时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14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8条

15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在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和配合其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34条,《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

16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村民小组,并领导村民小组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

督促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办法》第12条、第32条

17

综合管理

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办法》第9条

18

依法依规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2条

19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

20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村民纠纷;

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关系,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21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

22

加强与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商

办法》第23条

23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24

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5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

26

搞好公共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

27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28

规范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29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规范整理和统一妥善保管村务档案,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方便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40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2条

30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在本村规范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村务公开草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村民查询;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办法》第32条、第33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

31

综合服务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办法》第43条

32

推动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33

办理本居住地区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4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35

照顾五保户、孤儿、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36

发展经济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尊重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不得侵犯其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的权利

办法》第8条、第9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6条

37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

38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

39

宣传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办法》第9条,《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9条

40

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

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

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

41

联系村民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9条、第13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1条、第9条、第15条

42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43

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44

收集村民对党委政府和村务管理等意见、投诉;

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国防和军队建设

将国防教育纳入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

文体教育

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

发展文化教育,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建好、管好、运行好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第2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号)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

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7条

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号)

安全保卫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

《民兵工作条例》第11条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第2条、第5条,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遵守;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7条、第15条

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加强对村级组织成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

对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第9条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办法》第9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

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6条,《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

社会保障

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办法》第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应当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49条

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

权益维护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

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做好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条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做好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及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23条,《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第23条、2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

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14条、第17条、第23条、第32条

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

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卫生计生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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