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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历史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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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

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

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

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

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

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

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

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规定:

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

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

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从唐德宗时期开始实行两税法。

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其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全国无统一定额。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活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

北宋时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

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

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

具体内容是:

(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

(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

(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

(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

(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里征解开役的办法。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

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

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

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

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

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

但两者又有不同。

(1)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

(2)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

(1)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

(2)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

(3)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的军事制度

一、先秦兵制

先秦时期普主遍实行征兵制。

西周春秋时代,军事制度与宗族政治相辅相成。

春秋晚期,随着宗族政治的逐渐崩溃,建立在宗族体制上的贵族军队也在不断分裂瓦解。

郡县征兵的现象,在春秋时期已渐露端倪。

征兵的对象扩大到郡县的编户齐民,使各国军队的数量空前增加。

战国时代,为了适应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各国还建立了常备兵制度。

常备兵以战争为专职,经过严格考选和训练。

魏国的常备兵称为“武卒”,入选者可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

齐国的常备兵称为“技击”,斩获敌人一个首级给予黄金一锱(八两)的奖赏。

秦国的常备兵称为“锐士”,立功者重赏,有过者受罚,赏罚严明。

二、秦汉军制

秦统一全国后,征兵制被推行到全国各地。

当时以郡县为单位征兵,兵丁约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士兵基本上都是以徭役的形式征发而来的。

秦代兵役制规定:

男子到了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一生中要当两次兵:

一次参加警卫部队,叫做“正卒”,守卫都城咸阳,期限为一年;一次参加戍边部队,叫做“戍卒”,守卫边疆,期限也是一年。

此外,还要在本县、本郡服兵役一个月,称为“更卒”。

但由于秦代战争较为频繁,男子的兵役负担实际上比兵役制规定的负担要重。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等考古资料,不少男子在二十岁之前就已经当兵,参军的次数也不止三次,只要在当兵的年龄范围之内,随时都有可能被征调当兵。

这种兵役制度体现了秦代“穷武极诈”的传统。

汉承秦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按照三年耕一年储的原则当兵,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为当兵年龄。

在适龄期间,每年农闲都要接受军事训练。

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

一次在地方,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师,称“戍卒”或“卫士”。

汉武帝时,加强宫廷禁卫军的力量。

选择英勇善战的“六郡良家子”组成羽林、期门二军。

另将羽林军中所养孤儿组成军队,称羽林孤儿。

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将禁卫军分为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八校尉为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这支军队后来成为西汉的主力军队。

三、魏晋南北朝军制

三国时出现了世兵制,父子相继为兵。

世兵不属郡县,由军府统一管理,称作“士家”、“军户”。

北朝时期军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西魏时宇文泰在大统九年(543)创立府兵制度。

西魏末年府兵由六个柱国大将军率领,每个柱国下设两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下又设两个开府将军,共二十四军。

当时府兵不属郡县,只管打仗,不纳赋税。

四、隋唐军制

隋朝继续实行府兵制。

隋文帝规定:

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耕种田地,“一与同民”;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

唐朝改进府兵制度。

府兵制的组织机构大体沿袭隋朝,十二卫仍为最高领导机关。

而基层组织则由隋时鹰扬府改为折冲府。

全国共有折冲府640多个,其中关中地区就有261个,形成了内重外轻的军事布局。

折冲府下又有团、旅、队、火等。

府兵由均田农民中的丁壮充任,定期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

不服役时则从事农耕,农闲则进行军事训练。

府兵的征调要由中央兵部下发兵符,经与地方军政长官对勘相合以后,才能成行。

遇有战事,则命将以出,战事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免除了将帅专兵之弊。

从唐代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寓兵于农”,兵农合一。

从均田农民中点兵,兵源较为保证;资粮甲杖自备,把部分军需品转嫁于民,减少了封建国家的开支。

第二,中央十二卫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在关中地区,京城地区拥兵二十六万,占全部兵力的3倍,形成朝廷“居重驭轻”之势。

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

有事“命将以出”,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难以吏兵跋扈。

这些特点表明:

府兵制有强化中央集权的性质。

唐朝中期,开始实行募兵制。

唐朝的府兵制是以农民受田为前提,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

唐高宗至玄宗统治时期,土地兼并加剧,赋役滋重,大批农民破产或逃亡,均田制逐渐废弛。

随着均田制的废弛,府兵制也逐渐破坏;逃亡农民自不待言,破产农民亦无法承担自备甲杖的负担,于是,兵源成了大问题。

另一方面,府兵制本身流弊日增,此时府兵受到了种种奴役,也加速了府兵制的崩溃。

开元十一年(723)卫士涣散,朝廷开始实行募兵制,后改称“彍骑”。

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募兵代府兵戍边,称“长征健儿”。

天宝八年(749),各折冲府已无兵可调,朝廷只好下令停发鱼符敕书,府兵制正式废止。

五、宋元军制

宋代军制主要是募兵制。

当时有四种部队:

禁军、厢兵、蕃兵和乡兵。

禁军是皇帝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讨,是正规军。

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能作战,只服杂役。

蕃兵是招募的西北少数民族士兵,屯戍边疆。

乡兵多为当地征发,用以防守地方。

蒙古时期实行部落兵制,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全部当兵。

元朝军队有四种:

由蒙古人组建蒙古军和由最先归附的西北诸族组建探马赤军是元朝的主力部分。

此外还有“汉军”和“南军”。

六、明清兵制

明代在军事上制定“卫所”制度。

将全国军队编为卫所军和京卫军。

卫所军的来源有四:

一从征;二归附;三谪发;四垛集。

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司又归统于五军都督府。

京都的卫军则为四十八卫军(后增到七十二卫)、三千营和神机营,合称“京军三大营”。

五军都督府负责军队的训练与管理。

有战事则由兵部秉皇帝之意征调,派将军统领出征;事成后各归本位。

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

以军事组织言,八旗军队与绿营兵构成清代统治工具。

以行政机构言,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

直至清末,凡八旗成员统称“旗人”,与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受清统治者役使。

绿营兵是八旗兵的补充。

清代军制,汉兵用绿旗,称绿营兵或流旗兵。

兵种分马兵、步兵,沿江海之地又设水师。

在京师简为巡捕营,隶属步军统领。

在各省都有督检、抚检、提检等,检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等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分别统领。

绿营兵额,时有增减,一般在六十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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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世袭制

先秦时期一般实行“世卿世禄”制。

战国时期的官僚队伍,主要是由军功之士、文士和宗室贵族组成。

为官者的入仕途径和各国选拔官吏的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军功入仕。

军功爵位的高低和官职的大小成正比。

二是荐举。

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中央和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拔任用下级官吏。

三是游说自荐。

士人为进入仕途而奔走于列国,或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取得国君的信任后即被重用,由文人学士变为高级官僚。

战国时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与传统的宗族世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打破了宗族世官制的封闭性和贵族对政治的垄断,使众多的才能之士步入政坛,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空前提高。

二、秦汉时期的选举制度

秦汉时期选拔官吏的办法有五种,即:

察举、征召、公车上书、郎官之先和太学。

通过这些办法选出了不少有才能的官吏。

史载:

“汉之得人,于兹为盛”(《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三、魏晋时期的选举制度

曹魏政权比较注重人才的选拔。

早在曹操掌权的时期,就曾实行过“唯才是举”的政策。

史载210年,曹操在他所颁发的《求贤令》中明确提出“明扬仄陋,唯才是举”。

217年,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对那些“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通过征辟、投效、推荐、纳降、强征等手段,组织了一个庞大的人才队伍。

曹丕建魏后,改变了这一用人方针,为了取得豪强地主的支持,他采纳陈群的建议,开始推行“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

其办法是由司徒在中央选一批当大官的士族,让他们当原籍州郡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郡士人,根据门第、德、才三项标准分为九品,写出评状,呈报吏部,作为选官用人的标准。

这种用人政策与唯才是用相比,无疑是有所倒退。

四、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

唐人十分重视科举,科举制度更为完善。

当时的科举主要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形式。

常举每年十月开始,至次年三月结束。

其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童子、道举等。

礼部侍郎为主考官,亦称知贡举。

考试内容以儒家《五经》为主。

考试类型有帖经、诗赋、时务策等。

由于唯有进士科加试诗赋,且其录取人数较明经为少,及第入仕后升迁较快,故被时人视为“士林华选”,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

科举及第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想正式步入仕途,尚须经吏部主持的铨选。

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科目极多,不定期举行,及第者可直接做官。

隋唐以后,历代沿用科举制度,直到清朝灭亡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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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

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

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

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

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

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

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

受封都对于井田只有使用仅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

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

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

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

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

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

“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

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

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

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

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

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剌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

它包括:

(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

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

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

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

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

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

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

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

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

2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

3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

④优待府兵官兵。

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

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

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前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

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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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制的变化【复制本帖主题和地址】

一、三代官制

商代王室百官总称多尹,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政务官,有“尹”、“卿士”等。

一类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等。

一类是事务官,有“宰”、“小藉臣”等。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当完备,仅西周铜器铭文中提到的各类职官就有213种之多。

西周初期,王室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太师和太保。

太师和太保掌握着王室的军政大权,并且负有监护和辅佐年少国君的重任。

周王室的官僚机构分为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寮。

卿事寮即卿士寮,其职权是主管“三事”和“四方”。

卿事寮的长官,西周初期是太师或太保,西周中期以后为太师,其属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

太史寮掌管册命、制禄、图籍、祭礼、占卜、礼制、时令、天文、历法等。

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既是文职官吏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吏的首领。

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王室还设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宫廷内官,见于西周金文的有宰、膳夫、寺人、小臣、小子、小夫、守宫、御正、世妇、东宫等。

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体制更加系统。

这种演变趋势,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

春秋战国时期士人阶层的兴起,为官僚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士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属于贵族等级序列的最低一级,依附于宗族群体,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春秋时期,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士人队伍迅速扩大,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进入战国时代,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行动自由,思想开放,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

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

二、秦汉官制

秦统一全国后,疆域空前辽阔。

要统治好这个庞大的帝国,光靠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因此,秦始皇在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紧接着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秦代中央的官员虽然不少,但最主要的则史书上所说的“******九卿”。

******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之下是九卿。

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

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以******九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秦始皇通过这个政治核心,撒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

在秦代,******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但具体分工是不同的。

******是直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的高级官员。

丞相有左丞相、右丞相之分,以左丞相为尊,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

太尉是武官,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转皇帝诏令,监察文武百官,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门的具体事务。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

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管理宫廷车马。

卫尉,掌管皇宫保卫。

典客,处理民族事务及外交。

廷尉,负责刑法。

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财政税收。

宗正,管理皇族内部事务。

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以供皇室的需要。

汉承秦制,略有更改。

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

为加强中央集权,设中朝以分割相权。

中朝是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待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

向地方派遣刺史。

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

每个州部设刺中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代表皇帝监察地方,使各级地方官吏和豪强不敢过分违法行事。

东汉防止功臣窃命,君权旁落,规定:

“有功辄增邑赏,不任以吏职。

”在经济上优待三百六十五功臣,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们。

为此,刘秀还扩大了尚书台的职权,从而形成了“虽置******,事归台阁”的局面。

三、魏晋官制

北魏曾对官制进行过改革。

孝文帝即位后,曾于493和499年两次颁布职员令,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在地方上,则主要是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废除了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

所谓三长制是一种基层管理体系,即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

邻长、里长和党长就是“三长”。

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

三长制的实行,有利用抑制豪强隐匿户口,逃避租役,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

四、隋唐官制

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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