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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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Word格式.docx

比如:

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_、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我们在单位领导的组织下,透过多种形式。

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方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好处。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个性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一齐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好处。

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_,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修改是新一代党的领导群众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安全生产法》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职责者的职责不够明确。

因此,此刻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

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

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到达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务必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同时,也要构成建立用心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用心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我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我工作的行动指南。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

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

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

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

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职责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

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潜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

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

  应对奋斗征程中的坎坷与挫折,我们的中国梦没有破灭;

应对人世遭逢的巨大自然灾难,我们的中国梦没有破灭。

一代代的中国人,怀揣着梦想,追逐着梦想,挺直了脊梁,憋足了一股劲,胼手胝足,顽强奋斗,走出苦难,走向辉煌。

  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中国梦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现中国梦是中国执政党的目标,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梦想。

中国梦不只是富裕梦,还是对幸福和有尊严生活的期许。

实现中国梦务必凝聚中国力量。

过程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

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

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

实现梦想的努力就有广阔的空间。

  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当代的人民教师更就应以建设好自我的国家、奉献社会为己任。

自我的梦想与中国梦息息相关。

因此,在未来实现梦想的道路上,除了要付出艰辛的汗水,更重要的是是自我的理想有一个正确的方向,紧随时代潮流,密切联系社会和国家所需,一路向前。

  实现中国梦务必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

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齐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全国各族人民必须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中国梦”的科学实现道路来之不易,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礼貌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与之同时,我们在“中国梦”实现道路中产生了实现梦想的中国精神。

  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

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齐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

全国各族人民必须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与之同在的是我们在实现“中国梦”的同时凝聚着实现它的中国力量。

  “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齐,努力提升自我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用心参加社会实践,为我的梦努力。

  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四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

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

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

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

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_、自残。

学生的_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

一是学生_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

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_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_,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_,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_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五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

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首先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及合法性;

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

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

  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中:

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

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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