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876903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2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docx

027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

四、质押(★★★)(P244)

1.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1】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解释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解释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

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

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

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权利质押(P245)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2010年)

A.可以转让的股权

B.应收账款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存款单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应收账款和存款单均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2)选项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ABCD

五、留置(★★)(P246)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解释】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仅限于动产。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留置权问题,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95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也可以适用留置权。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行纪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ABC

【解析】留置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

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

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

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该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2010年)

【答案】√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先留置、后拍卖。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题·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

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2009年)

【答案】×

六、定金(★★)(P247)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5.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P248)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2.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P249)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