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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有关审核部分)

  杨文辉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主要法律依据

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

对于产业政策具体关注:

1、发改委新的产业政策版本

2、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可能近期会调整

3、募投项目不能在限制或淘汰类

4、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保荐人要尽职调查,有涉及限制淘汰类的要在招股书揭示

5、行业可上市性,不要仅看盈利性。

关注几方面:

(1)监管体系是否成熟,盈利模式是否成熟,比如过去的信托行业,定位不清

(2)行业是否有成熟的技术标准,操作标准是否成熟稳定,如理发美容,有争议

(3)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用途,效益是否良好

(4)市场公众接受程度,如殡葬业,国内大众接受不了

(5)有无违背社会责任、社会公益,如烟草业

(6)是否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性调整经济结构

(7)经营模式是否规范,如代理医药推销等,有灰色操作方式

二、基本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1、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里讲到的“使用权”一般指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指别的资产,商标专利等要完成转移(无关联第三方许可使用的除外),证监会认为转移应该没有障碍。

2、股权要求:

(1)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比如说从业人员不能持股、关注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等),一些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国企的高管不能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等)

(2)过程应合法合规

(3)没有代持,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

(二)独立性

1、重点关注资产完整性:

有的企业故意放一块业务在外面,想以后注入或其他考虑,这种证监会会要求放进来,但影响审核进度

2、时间要求:

对独立性的要求是报告期,还是申报时点?

主要还是从实质上判断,看效果,一般也需要一定时间来证明。

独立性有缺陷的,建议暂时先不报。

(三)规范运行

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财务与会计

(五)募集资金运用

1、使用方向明确,用于主要业务,并具有可行性

2、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

三、发行程序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整体上市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对于一个持续经营主体,一般不要剥离,没什么障碍的话,就作为拟上市主体,不要以主业突出为理由随意剥离;业务较多的,有的业务受政策限制,应有合理处理,而不能简单剥离,不能影响持续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2、对于同业竞争的界定,有复杂性,但把握以下几点:

不能细分行业、产品、区域、客户来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流程、技术、设备有通用性,或采购对象、客户有重叠,就认为存在同业竞争

3、整体上市也可以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

以前对后勤、三产比较排斥,现在看来,必要的后勤也可以放入上市主体,甚至可以成为亮点。

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4、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

总体建议:

能进来还是进来

(1)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

(2)旁系、姻亲需个别判断。

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保荐人注意:

(1)对于没有进来的,对于业务独立的判断要关注其对发行人的影响,保荐人要作访谈、走访,不能以简单的书面问答来代替

(2)对于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无争议,旁系、姻亲也在考察范围内,不能简单看有关法律法规上的“关联关系”定义,要进行实质性判断,并进行披露。

5、规则要求考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同时要考察其他主要股东(5%以上)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有的虽不是控股股东,但控制着重要的技术、商标专利、客户等,要重点关注其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二)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发行条件:

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没有量化指标

2、考虑因素:

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的只变动1个人,构成重大影响。

有的变动几个,也不构成重大影响。

但是,如果大部分都变化了还得出结论没有重大影响,那么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三会、经理层是形同虚设还是真的发挥了作用?

(三)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1、董监高的竞业禁止:

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2、董监高任职资格

3、董监高及其亲戚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一家企业

(四)公司治理结构

1、健全、有效

2、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关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4、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

(五)重大违法行为

主板也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

犯罪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不符合申报条件;犯罪行为在报告期之外,处罚在报告期内,证监会正在研究。

可以参照《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个人(企业)的诚信、犯罪的性质、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很重要,保荐人要做好尽职调查、从严把握。

(六)环保问题

1、环保部门的意见不能代替保荐人的尽职调查

2、关注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

3、关注媒体报道

(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详细披露、详细核查

2、核查内容:

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的安排

(八)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

2、若认定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算全部普通合伙人

3、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4、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九)出资不规范

1、考察因素:

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意见。

证监会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历史问题,只要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现在无重大影响,都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关注控股股东为应对行业要求或经营需要(如参与招标业务的门槛要求等)故意的出资不实行为,比较严重。

(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出发点:

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

若股权特别分散,不一定非要找出实际控制人,有的企业四五十人搞一致行动人,说服力不强。

2、有利于股权稳定的安排还是要有,如股份锁定安排,从上往下51%,不要跳着来。

3、股份代持:

原则上不作为依据,境内外都不可以。

(十一)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国有股权转让:

有权限的国有部门确认

集体企业转让:

省级政府确认

个人股权转让:

不要影响稳定和持续经营,关注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突击入股:

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建议保荐人对报告期内进入的都做详尽的尽职调查。

(十二)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关注来源合法合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

关注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关系,人员的处置

(十三)诉讼与仲裁

1、发行人:

较大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大影响

3、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4、及时如实披露、持续关注

(十四)信息披露:

最近反馈意见对信息披露问题较为关注

1、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

2、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不要将对策写出来

3、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定性的主要客户要与披露的前几大客户相对应

4、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若要披露意向书和备忘录等要说明风险(不一定能实现)

5、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

6、要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

7、信息披露出现问题保荐人要承担责任。

 

常军胜IPO财务会计审核

一、几个具体问题

1、股份支付

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否按股份支付来处理,目前会里正在讨论,短期内会出一个细则。

难点在于公允价值确认较难,一般认为以近期PE的谈判入股价为参照。

具体的会计处理,虽然是作为对高管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所作贡献的奖励,但费用不可以摊销,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影响当期损益。

在审的、拟报的、增资的、大股东转让的,都会被要求以股份支付来处理。

2、资产完整性。

尽早解决,不要等到最后证监会让拿进来才拿,浪费时间。

保荐人要从严把握,包括亲属持有的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3、2011年审核会比较关注业绩,但不能有人为操纵,如刻意降低费用等。

4、2011年审核会比较关注企业内控。

从明年起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准则》,会计师要出具专门审计意见。

5、主板的定位是稳定增长,成长太快的,未经过时间验证的,并不推崇。

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商速度很快,在会计上收入确认了,但实际上风险并未真正转移。

有的企业开新店,最后一年数量暴增,这些店能否存活是个问题。

保荐人对每一家店都应该尽职调查,尤其是财务会计方面的调查要到位。

二、《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解析(大部分未详细讲,内容见讲义)

1、报告期内要有一个稳定的业绩基础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审核过程是通过横向、纵向的比较来将所提供的申请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绑定到保荐人和发行人

2、关注大宗采购、主要客户的供销是否市场化,关注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情形

3、关注销售环节:

一般企业对不同业务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都要核查;连锁经营类的以渠道为主的经营模式原则上要求核查所有的经销商(门店),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如果客户比较集中则需要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考察;关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交易的变化是否合理等等,归根结底关注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4、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虽然制定会计政策的权利在公司的董事会,但是不能随意变更,变更的原则是可以证明会计政策更加谨慎,不能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操纵利润。

若申报期内出现了不谨慎的变更,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操纵利润。

另外还要参考同行业的会计政策。

5、研发支出资本化:

一定要有充分的导致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的证据。

如:

是否形成专利?

是否能开发出新的产品?

产品档次明显提升?

三、会计专题研究

(一)玩具制造企业动漫影视作品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企业以生产销售玩具为主业,其动漫影视作品的投资主要是以促进承载动漫形象的玩具产品的销售为目的,这种投入一般没有明确可预期的收入,该影视作品需要自己出钱到电视台播放,不能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资本化),而是作为广告制造费用来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适用意见3号》,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应改变其计量基础。

2、通过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方式进入的相关资产如果形成一项业务,符合企业合并的定义,应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合并中取得的各项资产应维持其在被合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若交易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仍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应冲减所有者权益,首先冲减资本公积,不足时冲减留存收益。

(三)企业分立

有的业务受限的公司,尤其是有房地产经营的公司,想通过分立来把受限业务分出去。

证监会认为法律上不限制分立,但认为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1、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

2、证监会鼓励整体改制,不赞成剥离。

企业分立后3年财务报表要进行剥离(编制剥离报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也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因此,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

 

 张庆再融资财务审核

一、再融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解读(详见讲义)

(一)再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今年计划再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加市场化,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弱化行政管制、合规性审核、强调募集资金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日常监管意见程序、查看诚信档案等)、对财务内控提出更高的要求

2、提出“分类监管”的概念,即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类监管。

今年公司债作为发行部力推的融资品种,在程序上有优化安排,成立专门的审核组、无需征求发改委意见等。

二、再融资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和主要问题

(一)市场化改革给再融资会计监管带来的变化

1、再融资公司类型多样化:

行业多样化、地区多样化、盈利能力多样化

发行部目前在考虑如何对ST企业再融资进行支持

2、再融资公司为了达到发行门槛粉饰业绩的冲动有所缓解,但涉及大股东利益而操纵业绩的冲动有所增强(如与股改承诺、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非公开发行底价确定等相关的业绩操纵行为有所增加,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3、再融资会计监管的角度、范围和重点发生相应变化(审核重点由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成为再融资会计监管新的重点内容),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4、“借力监管”在再融资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显现(一方面要借助三位一体的总和监管体系的力量,另一方面要借助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

(二)财务审核关注重点

在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以及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大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重点关注:

1、涉及法定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

2、最近三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

3、发行人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最近三年会计差错更正:

若不调整是否会影响发行条件、参考同行业的可比数据

4、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披露质量:

绩效工资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关联交易的处理和披露(大股东承担广告费未披露,会计处理不正确)、

5、历次(包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市场前景(关注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投资项目变更情况、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及相关披露情况)

(三)融资必要性和融资方案的合理性

1、融资必要性:

本不该由监管部门判断,但目前阶段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引导,对必要性不充分的方案要做出调整,对整个市场有个导向,未来可能会通过制度性的规定将其放在发行方案中由股东大会表决,考察资产的结构和资金的使用

(1)资产结构的合理性:

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关注流动资金充裕的情况)、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反馈)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4)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若存在蛇吞象的情况要充分论证)

(5)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6)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的比较)

(7)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关注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

2、融资方案合理性:

融资渠道选择的合理性

(2)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3)采用不同融资渠道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及其对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4)本次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否体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3、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合规性

原则上不鼓励,几个例外情形:

(1)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提投入的自有资金

(2)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从严把握)

(3)负债比例较高的行业如商品流通企业、航空企业等)

(4)采取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5)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

(6)全部向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锁定三年

上述例外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

4、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合理和有效性——今年证监会工作重点

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反映的内控制度问题:

(1)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和性质(金额大小、性质)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反映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3)诚信档案中反映的相关内控问题

内控见证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过渡期内,建议按新的要求出具)

债权融资,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方面的内控,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目前正在研究。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重点关注:

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

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

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

(2)其他相关问题: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界定是否准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是否与报告一致、募集资金使用见证报告的截止期确定和中介机构选择是否合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对照表填列是否合规

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再融资发行条件逐条发表意见),以及本次发行对今后业绩承诺履行的影响(处于业绩承诺期的,若无法区分则要追加承诺)

6、资产评估定价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盈利预测可靠性

原则上不直接对盈利预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关注相关资产的历史财务数据,关注发行人是否全面、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质量及盈利状况;同时关注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特别关注:

(1)历史业绩记录较短或波动较大或缺乏盈利记录的主体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问题

(2)收益现值法中与未来业绩预测相关重要参数以及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确定依据

(3)是否采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4)按照孰高原则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5)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有效性的影响(预留的有效期要足够长)

(6)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利润归属原则的合理性(收益现值法期间的收益不能归出售方)

(7)同次收购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合理性

(8)矿业权评估问题(正在制定专门要求)

7、信息披露的关注重点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去广告化

定价发行的,关注从发行董事会召开前的停牌日到股东大会期间是否公告影响股价的重要信息,应在非敏感期审议发行方案

 

罗卫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一、审核依据

2个法律、3个部门行政规章、8个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是根本

二、再融资产品介绍

1、七个品种,其中交换债没有案例、分离债暂停发行,非公开已成主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成立专门的审核组,建议大家积极开发公司债项目)

2、配股必须用现金认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终配售比例,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

价格无约束、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

3、增发: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主要股东股权稀释的保护条款。

4、非公开发行:

(1)统计显示询价发行的最终定价结果一般是市场价格的75%

(2)上市公司(非银行、保险业)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报证监会之前取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函),银行在银监会批,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批

(3)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定价基准日有三个选择(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发行首日),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能打九折

(4)现金认购(发行部);资产认购,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判断是非公开发行(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均不超过50%,发行部)还是以资产认购股份(有一个指标超过50%,上市部)。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有限度地允许“现金+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现金不超过25%(上市部)

(5)非公开发行可以有一次调价机会,但是必须在发审会前完成。

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

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例如:

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

(6)发行人的律师做现场见证,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能开始发行。

(7)发行环节也很重要,工作要细致,实施细则后附的认购邀请书只是模板,可根据不同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明确有效申购的条件,不要引起纠纷

(8)非公发采用代销方式,卖不掉的承销商不能买。

(9)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视同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的多个集合理财账户可视同一个发行对象,定向理财账户不能视同一个发行对象

5、公司债——大力发展

(1)建立独立的审核体系,从审核人员到发审委员

(2)优化审核流程,建立分类审核的理念

(3)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

上市部十个工作日出意见(非必须);无需征求发改委意见

6、有关问题

(1)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不新投项目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也仅限于配股,和战投认购的非公发

(2)房地产企业融资需征求国土部意见及有关问题

金融企业需要披露其资本发展规划及有关问题

 

李洪涛公司债发行审核解析

李洪涛对债券市场现状、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意义、举措、近期公司债发行的情况、公司债监管理念及审核要点。

关于审核的要点有:

1、一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征求发改委意见

2、需保荐,但不许保荐人签字

3、审核程序简化为两会:

初审会和发审会,没有书面反馈意见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一年的利息,这里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是指净利润(不扣非)

5、公司债券必须经资信评级机构,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目前最低的是A+,一般是AA

6、净资产额是用合并口径,不扣少数股东权益

7、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是否计入40%额度?

短期融资券是一年以内的,不计入;中期票据需个案分析,看期限、偿付能力,如刚发的,剩余年限较多,每年需偿付较大额的利息,计入。

8、最近一期净资产额是否需审计?

不需审计

毕晓颖创业板非财务审核

目前为止否决最多的在于独立性问题和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报告期内对独立性问题进行规范的,建议至少运行半年以上,最好有干净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以看到。

一、设立及出资问题

1、无验资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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