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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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

1.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性质: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

(1)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的名称并设有相关规范。

①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等合同。

②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未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非典型合同,如历史上存在的互易合同、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典当合同。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①双务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运输、租赁等合同。

②单务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赠与、无息借贷等合同。

(3)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代价。

①有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所有双务合同。

②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而无须偿付对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4)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①诺成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②要物合同:

指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外,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才能成立的合同。

也称为实践合同,如借用、赠与等合同。

(5)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应有特定的形式。

①要式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订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抵押、车船买卖等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无须履行特定的方式即告成立的合同。

(6)合同间的相互关系。

①主合同:

指自己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就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借贷、买卖合同等。

②从合同:

指自己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合同。

5.合同法:

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特征:

(1)平等性、有偿性

(2)任意性(3)国际性(4)创造性

6.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既有当事人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7.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态度和方式签约和履行合同义务。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公序良俗原则

二.

(一)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

2.构成要件:

(1)合同订立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3)合同的订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5)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3.合同权利:

所谓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义务:

所谓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它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二)要约1.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构成要件:

①发要约人必须是有订约能力的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②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③要约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④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⑤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要约邀请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做出意思表示

B、要约须保持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具体条件)

C、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所针对的对象一般而言是不特定的大众

(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以到达受要约人控制范围内为准,而不以受要约人了解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①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zaiyaoyue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②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3)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失效的原因: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屇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1.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④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生效

生效时间:

通知到达或行为作出时生效。

生效效力: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

(书面)

(四)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征:

①单方事先决定性②重复使用性③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协商④合同当事人不平衡性。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的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行为、智力成果)(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发生迟延履行的依据;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合同标的是否交付、标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依据;履行方式包括了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1.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1.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达成一致。

合同生效,则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的特定事实。

要件: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必须是非法定事实。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的合同。

要件: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5.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的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2)合同的撤销原因: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

胁迫:

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有关合同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6.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还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才能使它确定的合同。

7.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第三人基于此项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四.

1.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原则: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5)诚信履行原则:

要求债务人对合同的履行抱有善良的促成愿望,进行真诚的努力,追求公平的效果。

要求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保护对方的利益。

3.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并不是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是第三人受债权人指令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由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合同补缺、推定概述

(1)含义:

合同的补缺、推定是对合同空白点的补充,提供了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的办法,合同补缺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还有人称为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规则。

(2)合同的补缺、推定与合同的成立

过于含糊的合同,因不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图,应认定为未成立的合同。

对未成立的合同不能补缺。

当事人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欠缺某些条款,比如欠缺价格条款、履行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人顺利地履行义务。

(3)合同履行规则:

①补充规则②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则;③合同的推定规则

5.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②适用条件: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的顺序,但合同已经到约定的履行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提出履行债务的事实;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①先履行抗辩权是指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②成立要件: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②使用条件:

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履行期限;

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举证责任;通知义务、恢复履行及解除。

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a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中止履行效力,不是终止履行合同效力。

b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c解除合同。

五.

1.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

①合同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带来危害②合同保全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③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④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

2.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特征:

①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②代位权是债权人向第三人(次债务人)请求清偿的一种权利。

③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④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⑤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权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其已到期的债权怠于行使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⑤代位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相关的权利:

抗辩权;抵销权。

3.

(1)撤销权,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①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也可以成立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③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处分财产的行为在债权人债权发生之后。

④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⑤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

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⑦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3)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

①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④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⑤恶意串通产生的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七.

1.合同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的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2)法律特征:

①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②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③合同的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3)构成要件:

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

(1)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法律特征:

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合同权利转让既可以全部的转让,也可以使部分的转让

(3)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义务的转让即债务移转。

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八.

1.

(1)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法律特征:

①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③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④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清偿因履行而终止,这是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正常的原因。

(3)法定解除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②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③因延迟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④因其他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⑤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

(4)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性质和合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清偿:

清偿也就是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因履行而终止,这是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正常的原因。

3.抵销:

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在同等额内归于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2)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提.存

4.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5.

(1)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2)提存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消灭。

(5)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要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九.

1.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②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③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⑤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

2.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的种类

(2)特征:

①从前提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②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③从性质上看,违约合同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④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3)种类:

①全部违约②部分违约

③预期违约:

A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合同法律制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B预期违约的特征:

a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b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c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

d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e预期违约是一种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

3.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支付违约金②损害赔偿③继续履行④定金⑤其他补救措施

十.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2.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②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④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内容:

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包装方式;结算方式;合同适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4.买卖合同效力

①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义务;瑕疵担保义务;交付辅助单证义务。

②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检验和通知的义务;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5.买卖合同的特种形式:

①分期付款买卖②样品买卖③试用买卖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发包人的义务:

①发包人负有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②发包人负有对建设工程的及时验收义务。

③发包人负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2)承包人的义务:

①承包人负有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的义务。

②承包人负有接受发包人检查监督的容忍义务。

③承包人负有必要的通知义务。

④承包人负有工程的保修及工程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

4.建设合同的分类:

①按照工作建设环节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按照合同的标的分类:

总承包合同;分项承包合同

5.分包与转包:

①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禁止分包单位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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