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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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2018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湖州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改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全市统一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范围和规模发生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提倡完整发包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在第一次办理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时,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修改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确需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招标人应在第一次办理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时,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

控制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设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对材料暂估价合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在200万元(原为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招标,或者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并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支付办法以及相关各方责任。

新增:

第五条凡参加湖州市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参加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且评定等级为合格(即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特殊工程、重大民生保障工程,招标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参加投标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和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专业工程招标时,对参加投标的市场主体,可不作“信用评价”等级要求,其信用标中的企业信用部分评分,由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备查和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新增:

第六条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评标办法,遏制最低价中标行为。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上调和下浮。

严格落实招标控制价备案和招标控制价争议协调制度,维护工程计价规则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办法。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一)以下建设工程项目视为技术特别复杂工程:

1.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0万元(修改为:

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修改为:

3000万)及以上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装修、幕墙、消防设施、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等专业承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修改为:

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若工程采用多个专业合并招标的,只有当其中一个及以上专业达到资格预审范围时,才可以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

1.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景区工程项目;

3.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工程项目;

4.重点民生保障项目;

5.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其他工程项目。

删除:

设有地下室2层及以上的工程、单跨跨度30米及以上的非钢结构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新增: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如土石方、城市及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均适用资格后审办法,且不设置信用标及技术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删除湖州市建设信息网)

  招标人必须将资格预审未入围投标申请人及其原因,书面告知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必须将资格后审未通过投标人及其原因、无效投标人及其原因作为评标报告内容,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包含指定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开标时到场;开标时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到场人员未到场或无有效身份证明的,招标人拒绝该投标人投标的内容。

新增一款在全市范围内,不同项目同时开标且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委派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场开标,招标人不得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时技术标评审仅限于资格预审项目及采用资格后审的部分一、二类工程项目。

  邀请招标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属于资格预审范围内的工程采用技术标评审,可以采用通过制或得分制。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属于资格后审范围内的工程不设技术标评审。

  不设技术标的,中标后由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交招标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一类工程项目逐步实行技术标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指的一、二、三类工程,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标准划分。

  第十二条一、二类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7人以上单数,三类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选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其余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提前在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专业工程可由招标人按专业要求外聘评标专家。

外聘评标专家应符合评标专家的有关要求,外聘评标专家情况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经核查确认评标无效或其他原因造成重新评标的,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

经核查确认,不宜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新增: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模式。

“评定分离”的操作原则、程序及评定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具体制定。

  第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拒绝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报名前二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包括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有无不良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一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如实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包括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有无不良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二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修改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拒绝以下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投标报名,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1.投标报名前一年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2.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包括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有无不良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投标报名(投标截止)前一年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报名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

如有在建工程,未如实反映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并设置信用标的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信用标中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一并公示。

  第十八条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中标人应持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明确调整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为行政监督部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删掉本款,省厅已经取消该规定)

  第十九条招(投)标人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根据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施工工期,不得在无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的条件下,随意压缩工期。

由于招(投)标人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招(投)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地排污等环境保护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并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

修改为: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

履约保证金金的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5%-10%,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10%。

投标人可以以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其中任何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原为行政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新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范围和标准以外的工程,不适于本办法。

(新增一款)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4〕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附件1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第一条资格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资格预审评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量化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

  资格预审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结果负责。

  第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按本办法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投标申请人。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原为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原为2000万)及以上的项目;装修、幕墙、机电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原为1000万元)及以上,选择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13(原为11家)家;其余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项目,选择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11(原为9家)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不含7家)时,应发布延期招标公告。

延期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家时,书面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后,可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合格申请人过多时拟选择参加投标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和具体采用的方法,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和个人投资的项目,以及特殊专业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资格预审评分办法,并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分类,将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类别。

先判定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业绩评分以招标项目同专业类别的获奖工程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明确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后,专业类别划分的调整,由市建设局负责制订并公布。

(删除掉)

  第六条评分标准分二项,合计100分。

(一)投标企业信用分,满分64分

1.企业科技进步水平,最高8分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3分;具有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1.5分。

(本条不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每项得2分,省级工法每项得1分(本项不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效专利每项得0.5分;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得1分。

最高得4分,其中同一工法以最高级别进行计分。

  (3)企业通过国家认可的与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相符合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论证的,通过一项得0.3分,通过二项得0.6分,通过三项得1分,最高得1分。

2.企业资质,最高5分

特、一级资质,评定分值5分;

  二级资质,评定分值4分;

  三级资质,评定分值3分。

3.工程质量,最高14分

(1)上三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4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7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5分。

  (4)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绿化工程质量奖”、“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奖项的,评定分值为3分。

  本条

(1)、

(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0分

  

(1)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0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3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

  (4)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4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2分。

  本条

(1)、

(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5.市场行为,无不良行为得满分11分

  投标申请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扬尘治理方面)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1.5分,最高扣3分。

 

  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处罚决定扣2分,最高扣4分。

  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在市区范围内因民工工资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次或虽不属于群体性上访事件,但同一事项造成重复上访三次及以上的,每项扣2分,最高扣4分。

  同一处罚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

以上市场行为合计最高扣11分。

  6.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信用评价,满分16分

  

(1)上年度获得过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优胜企业及以上称号的,得2分。

  

(2)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发文。

企业上年度合同履约评价:

优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3)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综合评价:

好,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4)企业上年度入库市本级建筑业税费合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得2分;1000万元及以上,得3分;2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3000万元及以上,得5分。

最高得5分。

  (5)湖州企业上年度在市外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得0.5分;2亿元及以上,得1分;3亿元及以上,得1.5分;4亿元及以上,得2分;5亿元及以上,得2.5分;6亿元及以上,得3分。

最高得3分。

  以上(4)、(5)二项评分,仅限于招标项目为施工总承包工程。

  对湖州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奖项开拓市外市场的,给予企业下列附加分(市内外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取):

  1.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得6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钱江杯”同级别奖项的,得5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得3分。

2.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4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3分。

取消投标企业信用分评分制度,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取代。

修改为:

(一)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5分。

1.AAA级得65分

2.AA级得58分

3.A级得50分

4.B级得40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

1.工程质量,最高18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

(2)上三(原为二年)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1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

(4)上一(原为二年)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本市县区级优质工程、“飞英杯绿化工程质量奖”、“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奖项的,评定分值为6分。

  本条

(1)、

(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5分

  

(1)上三(原为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5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0分。

(2)上三(原为二年)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

(4)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县区级标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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