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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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一执业地点在基层医疗机构(乡、村二级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范畴,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三)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第九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2);

(四)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3);

(五)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明确该多点执业的起止时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延长多点执业时间的,应当于多点执业时间结束前15个工作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拟取消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其在该机构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4);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涉及到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第一执业地点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当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只能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双方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在其执业的任一地点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多点执业医师做出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通报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信息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并建立社会查询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各自通过多点执业审核注册的医师名单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适时公布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医师及接受该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1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暂行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

2、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参考样式)

3、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聘用证明(参考样式)

4、湖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附件1: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

姓名:

医师资格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湖南省卫生厅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事项使用。

2、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打印,签名须为手写签名,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

5、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6、“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

医师姓名

性别

照片

民族

年龄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地址及邮政编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最近一次医师定期考核时间、机构及结果

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处罚或处分

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

医师执业注册日期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拟增加执业地点全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拟增加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类别:

聘用科目:

拟增加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

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参考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其身份证号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执业范围。

新增执业地点为,在该机构多点执业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一份留存第一执业地点,一份留存新增执业地点。

2、“证明”中未明事宜,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附件3: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聘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聘用,男/女,第一执业地点,身份证号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到本机构开展相关治疗活动,拟聘用科目为,拟聘用期限从年月

日到年月日。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一份留存聘用单位。

附件4:

湖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姓名:

1、本表为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事项使用。

4、“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全称及登记号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拟取消

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取消注册原因

拟取消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意见

(公章)

日期:

拟取消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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