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钢筋的验收检测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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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钢筋的验收检测要求
钢筋材料进场核验、送检的有关要求
近期在技术资料报验、审核中,监理发现钢筋材料进场报验、审核、送检存在以下问题:
1、检验批混乱
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规定,“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生产日期、炉号)、同一规格(直径和级别)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60t)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但在实际采购进场时,前海基础指挥部组织的2014年11月26日月度检查评比中发现,很多施工单位进场钢筋的报验数量为60t、350t、120t的极限值,而对进场钢筋的批次(炉号、生产日期)不进行核查,出现同一批进场的同一种直径的规格的钢筋,出现了不同生产日期、不同炉号的多批次钢筋,而没有按不同批次钢筋进行送检,出现不同批次的钢筋漏检的质量缺陷。
钢筋是结构受力的主要材料,是工程强制性检验指标,一旦出现不同批次钢筋漏检的情况,或者漏检的不同批次的钢筋存在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风险,所使用的结构工程所在分项工程不能评为合格工程,以致整个工程不能评为合格。
在现实中,对进场的同一直径钢筋存在不同生产日期、不同炉号的情况,但在施工人员操作中,不认真执行不同批次材料必须送检的规定,而是规避不同炉号钢筋进场的实际情况,将多批次钢筋(不同炉号、不同生产日期的同一直径的钢筋)混合成一个批次,以减少钢筋送检批次,减少试验费,而造成工程质量风险,以致造成所使用的钢筋结构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工程。
在实际操作中,钢筋进场数量在理论上是不可能巧合出现以t为单位的整数倍。
如在材料进场和送检时,某规格的钢筋如直径∮25、级别HRB335正好是60t,可以认定该项材料的实际进场重量是编造出来,是不可以采纳和胜任的数据。
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判断进场数量是假资料。
2、钢筋进场时厂家标牌混乱
钢筋进场在产品上必须有厂家标牌,以辩识进场钢筋的主要参数和产品批号,如直钢筋应在两端头有铆钉固定的厂家标牌,如圈圆钢筋在捆扎处也应有厂家标牌,厂家标牌上有“厂家名称、生产日期、钢筋的直径、钢筋的级别或力学指标如HPB335/HRB/HRB335E等、单捆钢筋的实际称重、单捆的根数、单根的长度”。
如进场钢筋无厂家标识牌,进场的钢筋则无法判定材料的主要技术参数如钢筋级别、数量、厂家品牌等重要信息,则按该产品为“三无”(无产品标识/炉号、无厂家标识、无生产日期)进行退货处理。
3、钢筋进场数量不准确
现时很多施工单位的钢筋进场台帐是按计划数量进行报验的,并且分类检验批的钢筋进场重量均是以t为单位的整数倍,这样做是不客观,也是不可以的。
应该在每一批次钢筋进场时,首先由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根据《送货单》/《验货单》,与工程部进行现场核验,进场材料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技术参数要求,首先是看钢筋的厂家标识牌是否完整,通过标识牌可以知道材料的厂家、批次/炉号和生产日期、规格,然后还要逐根进行清点核算数量(长度、根数、重量)是否与送货单相符,如质量与数量、以及厂家的有关质量出厂合格证齐全,才能签署送货单中的验货人名字。
否则,如质量、数量、厂家质量证明文件等有一样不齐全,都不能接收该批货物。
作临时堆放或退货、或补充质量合格证文件,临时封存作“进场未验收,不得使用标识”。
只有在进场钢筋质量、数量、质量合格证文件齐全后,工程部通知质检员,再由工程部、质检员通知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并且施工、监理人员进行验收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质量合格文件后,建立记录《材料进场台帐》,明确不同炉号、批次、生产日期材料的检验批次,并按规范要求的检验批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确保不同批次钢筋进行有效复盖的材料送检,并建立记录《材料取样台帐》,并跟进送检试验报告的结果,取回试验报告后,在《材料取样台帐》中的“送检结果”记录试验检验单编号、检验合格的结论、以及报告日期等内容。
4、钢筋报验单的数量/重量、主要技术参数填写不完整,不能准确判定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检验批等技术参数。
现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在钢筋的《工程材料报审表》中,如是进场报验,应按下表的分项进行填写:
材料进场申报:
如无产品出厂合格证(加盖供货商的红色印章,合格证应复印清晰,能准确读取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钢筋的出厂批次/炉号),则不允许进场,但未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之前的表格样识如下表:
序号
钢筋
直径
钢筋
级别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年月日)
炉号/
批号
重量(t)
数量
(捆/根/
单根长度(m)
出厂合格证编号
1
Φ25
HRB400E
珠海粤裕丰
20141023
14113335
3.234
1/70/12
待查证
填入
2
Φ25
HRB400E
珠海粤裕丰
20141023
14113340
3.324
1/70/12
待查证
填入
如对应的计算理论重量为:
12m/根×70根×3.853kg/m=3236.52kg。
与标牌上的实际称重偏差为3236.52-3234=2.52kg。
按有关强制性条文,重量偏差是可以允许范围内的。
如是钢筋进场使用报验,则需要在对应的钢筋批中,加入试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单号和质量结论。
如下表所示:
序号
钢筋
直径
钢筋
级别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年月日)
炉号/批号
重量(t)
数量
(捆/根
/单根长度(m)
见证取样检验单
编号和结论
1
Φ25
HRB400E
珠海粤裕丰
20141023
14113335
3.234
1/70/12
J-GCA2014-05867
合格
2
Φ25
HRB400E
珠海粤裕丰
20141023
14113340
3.324
1/70/12
J-GCA2014-05867
合格
从新的规范确定的钢筋级别,已改变了原有钢筋用Ⅰ级、Ⅱ级、Ⅲ级用钢材含碳量指标进行分类的概念,改为以屈服极限强度为分类的概念,以后钢筋就不用再以Ⅰ级、Ⅱ级、Ⅲ级来进行分类了,而是用以下方法表示类别:
如HPB×××、HRB×××、HRBF×××、抗震钢筋HRB×××E(其中HRB×××E中“×××”代表屈服极限指标);
如HRBF500E是热轧带肋抗震特种钢筋的牌号,其含义:
H、R、B、F、E分别为热轧(Hotrolled)、带肋(Ribbed)、钢筋(Bars)、细(Fine)。
E(Earthquake)地震
5、新的规范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年版)
对钢筋的有关文条转录如下: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中解释: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国际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以上“同一牌号”的意思,即为“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炉号”
以上“同一规格”的意思,即为“同一直径、同一力学指标”,即直径Φ、级别HPB/HRB相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3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5.3.2A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
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
-
HRB335、HBRF335
≥16
≤8
≤6
≤5
HRB400、HBR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BRF500
≥14
注:
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o-Wd)/Wo×100计算,其中Wo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
检验方法:
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前海合作区振海路市政工程监理组
编写:
季永贤
2014年12月5日
附件案例:
2014年11月26日前海局月检查评比中存在的问题
(以下删除施工单位的名称)
从新的规范开始,钢筋级别改用HPB\HRB等级别标注分类。
钢筋进场的具体数量未认真核查,出现钢筋采购计划数量与进场数量一致,且出现钢筋进场数量为60t、350t这样的在操作中难以出现的离奇巧合整数。
且同一批进场钢筋一般只按同一个检验批取样,这样操作是不准确的。
如:
某施工企业Φ25HRB335筋为350t;
某施工企业2014年7月2日进场,生产日期2014年6月14日Ⅲ级Φ22筋重量为60t;某施工企业司2014年9月30日进场的Ⅲ级Φ25筋重量为60t。
如理论上数据计算,进场钢筋一般为标准长度12m规格的整数倍,如果施工单位大批量进场的钢筋,一般是成捆采购进场,并由厂家提供该批次生产日期、炉号、数量的质量合格证进行核验。
以下举例计算一下,各种规格的钢筋按单位长度米计算的理论重量是否会出现60t(检验批的临界值)这种巧合整数:
各种钢筋的每延米的理论重量:
Φ22-2.984kg/m,Φ25-3.853kg/m
60t钢筋换算的钢筋长度12m规格的根数:
Φ22:
60000kg/(12m/根×2.984kg/m)=1675.6根。
如果每捆50根计算,60tΦ22钢筋可以有33捆+25.6根,一般大批量采购不会出0.6根数量。
如果进场钢筋根数为1676根即33捆×50根/捆+26根,重量则为1676×12×2.984=60.014t,在“四同”用条件下,钢筋取样由按2个检验批见证送检。
如果钢筋根数为1675根采购进场,理论重量/或进场钢筋上标牌的实际称重合计重量(一般厂家不会出称重大于理论重量)=1675×12×2.984=59.9784t。
这样要求采购人员、工程部工程师、质检员有很专业的控制管理能力。
Φ25:
60000kg/(12m/根×3.853kg/m)=1297.69根。
如果每捆50根计算,60tΦ25钢筋可以有25捆+47.69根,一般大批量采购不会出0.69根数量。
如果采购进场钢筋根数为1300根即26捆×50根/捆,重量则为1300×12×3.853=60.1068t,在“四同”用条件下,钢筋取样由按2个检验批见证送检。
如果钢筋根数为1297根采购进场,理论重量/或进场钢筋上标牌的实际称重合计重量(一般厂家不会出称重大于理论重量)=1297×12×3.853=59.968t,离60t检验批控制值只差32kg。
这样要求采购人员、工程部工程师、质检员有很专业的控制管理能力。
如果这个施工企业能做到这样有专业水准,也可以说合理得用和遵循规范中约定的60.000t检验批的界线值,那么这样的施工企业管理也一定是资金、管理中“最牛”的企业。
现实施工过程中,因为很多施工单位买一次钢筋,往往是看钱采购,资金不足时,零散着买,同一规格钢筋的批次、炉号、厂家、生产日期均不相同,而施工人员采取不申报材料进场记录,挂靠和随意组合检验批,规避不同的批次的见证取样送检,监理人员也麻木,施工人员主观上、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现实中客观上造成钢筋漏检的质量风险。
因为大多数情况,同一规格的钢筋,同一材料商供应的单一品种钢筋,不可能按“四同”即相同厂家、相同规格(直径、级别)、相同生产日期、相同炉号全部供应给一个承包商,必然会出现同一直径、级别相同的钢筋的不同炉号、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混搭拼凑成一个承包商要采购的数量/重量,如此,“四个相同”中有一个不同,这不能组合成一个检验批。
所以原材料进场,必须对进场的同一规格(直径、级别)的钢筋,对照钢筋的两端头锚钉固的厂家标识牌,进行逐捆钢筋进行统计炉号、规格、数量。
如果钢筋进场时单捆钢筋一般为50或70根,长度12m,两端头没有任何一个厂家生产标识牌,则施工质检员、监理按“三无产品”见证作退货处理(《产品质量法》中“三无”即无产品标识/炉号、无厂家标识、无生产日期等重要要素)。
也有出现对级别不同的钢筋,混凑以低价当高价卖的情况。
如原有的Ⅱ级钢筋当作Ⅲ级钢筋抵数的情况,为了有效控制外型相似的钢筋、但力学指标不同的钢筋进场混搭,在进场时,物质采购人员、工程部、质检人员、监理人员一定要对材料分捆逐捆检查标识牌,以判定钢筋的级别、炉号、生产日期进行分批次送检,并逐捆统计单捆重量、符合“四同”指标的同一检验批数量/重量,以准确确定不同批次的钢筋重量/以及总重量,是否与采购进料量重量相符。
以下还有《工程材料报审表》的案例:
如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0日进场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的N-HAP热浸塑钢质线缆保护管道聚乙烯涂敷钢管的电力工程预埋钢管,报验数量如下表:
序号
型号
单位
数量
1
DN175
根
500
从以上表格的报审要素可以看到,虽然厂家可以从申报的厂家处找到是山东潍坊的某厂,但其他指标是不足以确定该材料的技术指标。
按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该材料应该有壁厚等关键的技术参数,产品应该有生产日期和跟钢管同步的产品合格证。
现从以上资料来看,监理是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清单要求不能有效识别。
因此,应予以补充该材料的生产日期、产品壁厚,现单根长度也是产品规格中很重要的指标。
否则,500根这样的单位是不能确定你的进场数量。
因为工程量清单位是以m为计量单位。
建议以上材料的进场报验最有效的几项技术参数为:
序号
型号/产品批次
生产日期
单位
数量
1
DN175,壁厚δ=4.5mm,单根长L=6.0m。
待查证
根
500
对表中的型号应确定壁厚、外径、单根长等指标。
否则,单位用“根”、数量为“500”就不能有效确定工程数量,也可以理解为单根长10米,则总量为5000米;也可以单根长为2米,总长度为1000米。
如果壁厚不确定,监理批准后,将来也可能进场管壁厚只有2.0-4.0mm的不合格进场安装的可能性。
这样监理对于进场材料的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与《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检验单相关联等主要技术要素都不明确的文件。
这样的报验单监理就不能签字。
并且生产日期不能从钢管附带的合格证上读取生产日期,就不能将2014年09月24日签发《产品质量证明书》与进场的产品(批次或生产日期)建立连带关系,《产品质量证明书》中应该明确指定该次检验的是何时生产的、何批次的钢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