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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序号

收费(税)名称

收费(税)单位

收费(税)依据

收费(税)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建设前期费用

1

土地出让金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政府收取

武政[2004]39号

(1)出让土地为政府储备地块的,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为该土地收益;

(2)出让土地为委托交易地块的,不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40%收取,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50%收取。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0.20-0.40%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3

水利建设基金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政府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

4

征地管理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征地费用为1.10-4%

5

土地登记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

单位0.07-4万元/宗地,个人13-30元/宗地,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6

耕地开垦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

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亩,其他耕地1.50万元/亩;远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1.60万元/亩,其他耕地0.80万元/亩

7

土地复垦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

鄂政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

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0.60-2.25万元/万平方米

8

土地闲置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武价函[2000]74号

出让方式20%以下,划拨方式3-5元/平方米

9

土地出让业务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财政部[1992]172号、财综字[1995]159号

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土地出让金2%收取,对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的免受

10

新菜地开发基金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人民政府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政[1994]30号

3万元、5万元、6万元/亩(征地面积)

11

新征拨用地勘丈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水务局收取

鄂政发[2000]28号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0元/平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3

水土流失防治费

武汉市水务局

鄂政发[2000]28号、武财综[2002]559号

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具有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渣)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

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武汉市政府收取

鄂财综发[2002]95号、鄂价房服[2002]178号、建住房[2007]258号

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半

15

土地交易服务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武价房字[2004]162号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以下(含10)3210以上至100(含100)2.53100以上至1000(含1000)241000以上1.5

16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收取

鄂价房服[2004]286号

①低质材料80元/卷(其中:

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科技等50元/卷,对市政工程、公益性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②缩微、光盘:

1500元/工程③录像带:

800元/工程④照片:

300元/工程⑤数字化加工:

1元/页(A4幅面)

17

发展墙体材料专项费(墙改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墙改办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鄂价房地产字[1998]218号、财综[2002]55号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鄂价房地产字[2000]51号、武价房字[2000]96号

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累计计费率6‰,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累进计费率4.50‰.,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累进计费率3‰,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累进计费率1.50‰,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累进计费率0.30‰,10000万元以上累进计费率0.10‰

19

人防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人防办收取

鄂价费字[1996]30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鄂价费[2004]206号

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0层以上、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按首层面积×人防易地建设纲(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2000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按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9层(含)以下住宅楼,按首层面积×1200元/平方米缴纳;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0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

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鄂价房服[2007]77号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21

卫生监督防疫费

武汉市卫生监督所

鄂价费字[1996]256号

建筑工程费与安装费之和在5万元以下,按造价1%收取;建筑工程费与安装工程费之和在5~50万元,按造价0.50%收取;建筑工程费与安装工程费之和在50~1000万元,按造价0.20%收取;建筑工程费与安装工程费之和在1000~5000万元,按造价0.10%收取;建筑工程费与安装工程费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按造价0.05%收取

22

工程勘察审查咨询服务费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鄂价房服[2006]273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费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委托方的原因需要部分变更后重审的,可视重审工作量按原审查咨询服务收费的30%~60%收取重审咨询服务费

23

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

鄂价房服[2006]273号、武价房字[2007]6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概算≤500万元的,按概算的1.20%;500万元﹤工程概算≤2000万元,按概算的0.90%;2000万元﹤工程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的0.70%;工程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的0.50%。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

低于50元的,应按500元收费

24

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收费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鄂价房服[2002]216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基坑造价≤500万元,基坑造价的0.70%;基坑造价﹥500万元,500万元以内按0.70%,超过500万元部分按0.30%。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

低于2000元的应按2000元收费

25

生活垃圾处理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232号、鄂价房地字[2000]132号、武政[1995]268号

处理费12元/平方米(交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清运费6元/平方米(交武汉市各区城市管理局),按建筑面积收取,经济适用房减半

26

白蚁防治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白蚁防治办收取

鄂价房服[2009]8号、武价房[2006]34号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元,包治期15年,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4元/平方米,包治期5年。

经济适用房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27

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园林局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鄂价房地字[1995]19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700元/平方米×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未达标的绿化面积)

28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质监站收取

鄂价房服[2006]272号、武价房字[2006]164号

中心城区、远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0‰收取。

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远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

2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散装水泥办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

财综字[2002]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鄂财综发[2003]35号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等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0元;电厂(站)、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市政建设等工程,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有效资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到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天元预缴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低于70%的,预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30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鄂价房服[2007]123号、武价房[2007]98号》

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22100-500(含500,下同)1.803500-10001.6041000-50001.4055000-100000.80610000以上0.4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计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31

商品砼保证金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商砼站收取

武政办[1997]73号

框架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混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如数退还缴纳的保证金(含利息))

二、建设阶段费用

32

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

武汉市质监站

鄂建[1998]155号、鄂建造价[2004]10号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0%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0%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33

工程质量监理费

监理公司

鄂价房服[2006]272号

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程工作量的0.70‰收取;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中心城区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程工作量的1.05‰收取,远城区按1.75‰收取

34

道路挖掘修复费

武汉市城管局

鄂建[1996]324

200-328元/平方米

35

占道费

武汉市城管局

武价费[1994]56号

0.05-0.60元/平方米·天

3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

武汉市环保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武价服字[2002]54号、鄂价费[2003]275号文

见文件

37

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公司

鄂价能交[2007]146号、武价商[2007]105号

0.80元/吨

三、后期费用

38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武房物[2002]16号、武国土房发(2009)241号

住宅建设造价的1.50%(配有电梯的住宅楼,按建安造价的2.50%),实际执行中:

开发商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住宅10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12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15层)以上框架结构住宅标准为30元/平方米;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比例缴存

39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小区业主管委会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

无偿提供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2‰、3‰

40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小区业主管委会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

按综合成本价提供

41

房产测绘收费

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鄂价房服[2007]77号

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没平方米2.40元。

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42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鄂价房服[2002]77号、武价房字[2002]74号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减半)

四、税金

43

印花税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地税局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武税发[1991]214号文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甲方的0.30‰、乙方的0.3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0.50‰征收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

44

房产税

武汉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0%;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45

耕地占用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鄂财税发[2008]8号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35-50元/平方米

46

城镇土地使用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2-20元/平方米·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算),原对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停止征收

48

营业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按销售收入的5%

49

城市维护建设税

武汉市地税局

国发[1995]19号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7%

50

教育费附加

武汉市地税局

武税发[1994]21号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3%

51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2%

52

地方教育附加费

武汉市地税局

财综函[2008]7号

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1.50%征收

53

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武汉市地税局

武政[1988]76号

销售额的1‰

54

所得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38号、国税发[2006]31号、武地税发[2007]17号

企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企业预缴所得税=月(季)收入总额×预计利润率×25%

55

土地增值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鄂地税发[2002]163号、鄂地税函[2006]204号、鄂地税发[2008]106号、武地税发[2008]94号

按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数,武汉市按商品房预售收入的0.50%(普通标准住宅)。

2008年6月1日起,2%(其他商品房),3%(单纯土地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

56

土地交易契税

武汉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转让成交额4%

资料来源:

武汉房地产年鉴2010

表5-2-8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征税标准一览表

征税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

缴交人

收税依据

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

成交价

5%

出让方

武房市[1993]64号、财税字[1999]210号[注:

1999年8月1日以后①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②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按销价减购入价差额计征。

③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④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未满5年而转手出售的按税率5.80%全额征收营业税。

⑤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区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⑥对单位转让房屋的按差额征收5.80%营业税,(转让方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时,营业税征收税率为5.15%。

营业税附加

城市维护建筑税

营业税额

7%

出让方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出让方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营业税额

2%

出让方

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

1‰

出让方

教育发展费

成交价

1‰

出让方

营业税及附加之和

成交价

5.78%

出让方

契税

买卖

审定价格

2%、4%、6%、1%、1.50%、3%

承受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财税字[1999]210号按交易交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明点区分[注:

①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按照6%税率征收,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②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2%税率征收,签订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以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4%征收③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群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0(含1.5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一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0%征收。

④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连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0%征收。

⑤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赠与

审定价格

4%

承受方

交换

双方产价差额部分

4%

承受方

印花税

权属证照印花税

元/本

5元

承受方

财税字[1988]第255号(注:

个人住房转移登记的,免征印花税)

产权与转移出据印花税

成交价

0.05%

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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