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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盖可用机械方法,在瓶口式锭模顶部采用一个重的金属槽,也可用化学方法对敝口式锭模中钢水的顶部加铝或硅铁。

3.1.2卷板—以卷材形式加工为成品钢板的热轧钢。

3.1.3除外—当应用与范围有关时,例如尺寸允许偏差表中厚度的范围,本术语表示不包括范围中的较大值。

这样在从XX除外的范围内中,除外表示包括XX但不包括XX。

3.1.4热处理术语—见XX术语标准。

3.1.5热成形—当钢板被加热到再结晶温度后,使其产生永久变形的成形加工。

3.1.6镇静钢—即脱氧钢,采用强脱氧剂脱氧或真空脱氧,使氧含量减少到在凝固时碳与氧之间不发生反应的程度。

3.1.7钢厂(材料制造厂):

对把钢锭或钢坯通过轧制加工转化成为轧制钢板或卷材进行直接控制的组织;

以及,对从轧制钢板生产出成品钢板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最终加工工序进行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

这样的完工工序,包括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验证。

3.1.7.1讨论—完工工序不需要由对钢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

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另见3.1.13.1.

3.1.8正火—加热到或超过上临界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到低于下临界温度的一种操作。

3.1.9轧制板—在分切工序(如果适用)或任何完工工序之前,热轧状态的一群钢板。

3.1.9.1讨论—它不涉及钢板的表面状态或热处理状态。

3.1.10钢板的识别号—用于识别钢板的字符、数字,或包括字符和数字的标号。

3.1.11钢板—按厚度或重量,典型地按宽度及其长度订购的扁平热轧钢,通常可以获得的规格尺寸,如下:

3.1.11.1讨论—可以获得的不同厚度、宽度及长度组合的钢板随各钢厂和加工厂的工艺能力而变。

以往根据尺寸(厚度、宽度及长度)对钢板的限制并未考虑目前的生产及加工能力。

按特定的产品标准对任何钢板的质量评定要求实施所有合适以及必要的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符合在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限制值。

如果不能进行为产品标准所要求的必要试验,则该钢板就不能按该产品标准作出质量评定。

本通用要求标准包含了对普通可获得规格的许用偏差。

对于其他规格的许用偏差应按采购方与钢厂或加工厂(按适用情况)之间的协议。

3.1.12沉淀热处理—一种亚临界温度的热处理,以产生亚微观组分的沉淀等,从而提高某些所需性能。

3.1.13加工厂—对涉及把卷材加工为成品钢板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

这样的加工工序,包括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表面精整)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验证。

3.1.13.1讨论—这样的加工工序不需要由对卷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

如果只有一个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该组织对热轧工序而言被称为“钢厂”,而对于加工工序而言被称为“加工厂”。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做热轧的组织被称为“钢厂”,而做一个或多个加工工序的组织被称为“加工厂”。

3.1.14沸腾钢—钢中含有充分的氧,当凝固成钢锭时连续放出一氧化碳,使得金属的表层或边缘实际上无气孔。

3.1.15半镇静钢—不完全脱氧钢,含有充分的氧在凝固期间形成足够的一氧化碳以补偿钢的凝固收缩。

4订货须知

4.1订货单应包括下列资料,必要时对采购材料作适当的说明:

4.1.1数量(钢板的数量或重量)。

4.1.2尺寸。

4.1.3材料名称(例如碳钢板,合金钢板)。

4.1.4标准号(包括型号、级别和类别)和标准颁布的年号。

4.1.5状态(如轧态、正火、淬火加回火等等。

如由设计制造厂进行热处理,必须予以说明同样如买方指定热处理规范,也必须说明)。

4.1.6如有冲击试验要求(见12节)(对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包括试样取向、试验温度和验收标准。

对落锤试验给出试验温度)。

4.1.7除非在订货单上被特别指定排除者外,凡由卷材或板材切成的钢板均可供货(见5.4和附录X1)。

4.1.8如果适用,对铝以外的细化晶粒用元素的限制(见8.2.4)。

4.1.9油漆标志(见13.2.1)。

4.1.10可能有的补充要求(试样热处理,特殊冲击试验要求等),以及。

4.1.11可能有的附加要求。

5材料和制造

5.1钢的制造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一次炼钢工艺:

平炉法、碱性吹氧转炉或电炉法。

尽可能随之在钢包冶金炉(LMF)内,或用其他方法进行附加二次精炼;

亦可进一步采用真空二次重熔(VAR)、电渣重熔或其他方法进行二次精炼。

5.2钢水可以浇铸成锭,或进行连铸。

5.2.1连铸钢坯:

5.2.1.1同一公称化学成分的几炉钢水同时进行连续浇铸时,对浇铸成品(板坯)指定一相同的炉号,直至板坯中所有钢水都来自下一炉再更换炉号。

5.2.1.2当两个持续连铸炉次的钢水具有不同的公称化学成分范围时,钢厂应采用任何能区分钢种级别的可靠方法去除过渡部分的材料。

5.3除非符合下列全部限制,厚度减薄比允许减为2.0:

1以外,连铸板坯对钢板的厚度减薄比最小应为3.0:

1.

5.3.1采购方同意使用这样的厚度减薄比。

5.3.2适用的材料标准是XX。

5.3.3规定的板厚大于等于XX。

5.3.4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低氢冶炼工艺:

在炼钢过程中真空除气;

对板坯或钢板控制浸渍(soaking);

或者对板坯或钢板进行慢速控制冷却。

5.3.5硫的熔炼分析含量小于等于XX。

5.3.6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冶炼工艺:

在连铸过程中进行电磁扰动;

在连铸过程中轻度减薄;

在轧板过程中采用多道减薄或其他特殊工艺;

或者是在轧板过程中进行组合锻造和轧制。

5.3.7钢板是按XX标准的等级C通过对钢板表面进行大于100%连续扫描,经过超声波检验的钢板。

5.3.8钢板是按XX标准通过全厚度拉伸试验的。

5.4除非在采购订货单中另有规定,钢板应由轧制板或从卷板生产。

5.5在由加工厂按规定的要求(见第9XX节)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及试验之前,卷材产品排除按适用产品标准作质量评定。

5.5.1除非由买方批准,由卷板生产的平板不得含有拼接焊缝。

6热处理

6.1当材料要求热处理时,除在适用的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该热处理可由钢厂、加工厂或设备制造厂进行。

6.2当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的热处理是由买方或买方代理人进行,且要求材料生产厂不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状态供应材料时,应在订货单中注明。

6.2.1当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而钢板订货无热处理要求时,应由买方负责将钢板热处理使之符合材料标准。

6.3进行热处理时,应按适用的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进行热处理。

买方也可以规定所采用的热处理条件是不能与材料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6.4当由设备制造厂进行正火处理时,可以通过热成型时的均匀加热来实现。

钢板热成形的加热温度不应过高地超过正火温度。

6.5当无热处理要求时,钢厂或切板厂可任意选择正火、消除应力处理或正火加消除应力处理等热处理,以满足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6如果买方同意,只要钢板随后在XX温度范围内回火,允许采用比空气中更快的冷却速率以符合规定的力学性能。

7化学分析

7.1熔炼分析

7.1.1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1.2对每一炉钢的熔炼分析应包括对碳、锰、磷、硫、镍、铬、钼、铜、钒、铌元素的测定;

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元素的测定;

对铝的测定,如果铝元素的含量被用于替代对该炉钢的奥氏体晶粒度的试验的话(见8.2.2.1);

以及对在采购订货单中规定了其限值的任何其他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的测定(见XX)。

7.1.3熔炼分析需符合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的熔炼分析要求。

此外,对列在表1中但不是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其熔炼分析需符合表1给出的适用熔炼分析极限。

7.2成品分析

7.2.1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2.2对于每一轧制状态的钢板,买方可从破断的拉伸试样上或在切取拉伸试样的相同部位取样进行成品分析。

7.2.3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的要求。

7.2.4对于在表1中列出了的,但是在适用产品标准中、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未作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则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表1中给出的适用的成品分析限值。

7.3仲裁分析

仲裁分析时,应按“A751方法,操作及定义”规定进行。

8金相组织

8.1当规定为奥氏体粗晶粒时,应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渗碳法测定,奥氏体晶粒度应为1-5号。

测定时试样应于XX渗碳8小时,然后按E112方法中底片IV测定。

以检验区域中70%的晶粒粒度作为验收的基准。

每个炉号应做一次试验。

8.2奥氏体细晶粒时:

8.2.1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非订货单上有如8.2.4的规定,应用铝作为细化晶粒的元素。

8.2.2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8.2.2.1条另有规定外,应按E112方法底片IV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的渗碳法测定,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应为5号及5号以上(晶粒更细)。

8.2.2.1当用铝作为细化晶粒元素时,如熔炼分析中总铝含量不低于0.02%或酸溶铝含量不低于0.015%,则可认为已满足细晶粒奥氏体的要求。

8.2.3若订货单中有规定时,每个炉号应做一次XX试验(见8.1),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为5号或5号以上(晶粒更细)。

8.2.4经买方和供方双方同意,可采用除铝以外的其他元素来细化晶粒。

熔炼分析时所允许的各元素含量范围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此外,还需进行8.2.3中所述的XX试验。

9质量

9.1概述—按本标准供应的钢板应无有害的缺陷并具有良好的表面。

9.2表面缺陷:

9.2.1所有有害的表面缺陷应由从单张平板制备钢板的钢厂去除。

至于从卷材制备的钢板,其有害缺陷则应由切板厂去除,与钢厂无关。

9.2.1.1浅的缺陷应打磨掉,打磨区域应圆滑过渡,且打磨后的板厚不小于最小允许板厚。

9.2.1.2去除表面缺陷而使板厚小于最小厚度时,将使得钢板被拒收。

但是,如果买方同意,可用9.4条所述以焊补金属代替去除的金属。

9.3边缘缺陷:

9.3.1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分层,其长度小于和等于XX时,应为合格,且不需要测定。

9.3.2所有较大的分层缺陷应进行测定,以确定其深度与范围。

对位于5%板厚的同一平面内不连续分层缺陷,其距离小于两相邻缺陷中较小者的长度时,应按连续缺陷计算。

9.3.3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剪切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缺陷时,应不超过表XX中1栏和2栏的规定范围。

9.3.4较大的缺陷,,如磨后凹坑不超过表XX中3栏和4栏的规定时,应由钢厂或加工厂磨掉。

9.3.5大块的缺陷将使钢板被拒收。

但如买方同意,可予去除,然后用9.4条所述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缺陷。

9.3.6如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钢板在剪切时发现的板边缺陷尺寸超出表XX中5栏和6栏的规定范围时,买方可提出拒收。

但缺陷可去除掉,然后用9.4条所述的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

9.3.7制造厂应意识到边缘裂纹可能起源于在制造过程中弯曲一剪切或烧坏的边缘。

这不应视作为是钢材的缺陷,而是冷加工或热影响区所引起的作用。

9.4焊接修补

9.4.1只有买方同意时才允许焊补。

9.4.2焊补的准备应包括检查,以保证完全去除缺陷。

9.4.3焊补应按ASME规范第IX卷经评定的焊接工艺来进行。

进行焊补的焊工或焊接设备操作工应符合ASME规范第IX卷的资格要求。

9.4.4除A-1或A-2成分的焊缝金属可用于P-1材料外,焊缝金属应有相当ASME板材P-NO要求的A-NO成分。

当买方同意时,也可以使用与所焊接材料基体相匹配的其他焊缝金属,这些焊缝金属必须按ASME规范第IX卷的要求进行评定。

9.4.5如果钢板材料要求做夏比冲击试验,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也应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及母材夏比冲击试验,并需报告买方。

9.4.6如果钢板材料需经正火、淬火加回火、热成形或焊后热处理,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钢板和焊补的钢板需按买方规定进行热处理。

9.4.7另外,修补的焊缝应符合买方规定的建造规定的要求。

10试验方法

10.1所有试验应按“A370定义与方法”进行。

10.2除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屈服强度可按0.2%残余变形或在载荷下0.5%伸长的方法来确定。

10.3圆整方法—为了确定与标准的一致性,应把计算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值圆整到最接近的XX,其他计算值右边有效位数按E29推荐方法中给出的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拉伸试验

11.1试样数量—轧制板中除淬火加回火板外每张应做一个拉伸试验。

每张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做二个拉伸试验。

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由热处理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验试样。

(见3.1.9条轧制钢板的定义)。

11.1.1从轧制板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张轧制板取一个拉伸试块。

每张热处理了的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取两个拉伸试块。

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采用由热处理了的试块取得的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块。

11.1.2未经热处理或只作了消除应力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按11.2.1及11.1.4允许的外,应如下述从每一卷卷材上至少取三个试块:

11.1.2.1第一个试验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第一块钢板之前立即切取;

第二个坯料应于大致中间部分切取;

第三个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最后一张钢板之后立即切取。

拆卷时,如拆卷材料的数量少于切取下一个试验坯料所需数量时,这部分供应材料的评定试验可从其邻近的最内部分处切取坯料进行。

11.1.2.2任何两个试验位置的试样符合材料标准的要求,则认为两个试验位置之间的所有材料合格。

11.1.2.3两个相邻位置取样试验时,一个不符合材料标准规定要求,而另一个合格则认为试验不合格。

但仍可沿试验不合格位置的任一侧,于一定的位置再取样试验。

11.1.3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伸试块。

11.1.4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了的试块取试样评定了的、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伸试块。

11.2试样取向—拉伸试验试样的纵向应与钢板最终轧制方向垂直。

11.3试样位置—拉伸试样应取自钢板的一角。

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拉伸试样应从钢板两端的一角上切取。

11.4热处理钢板试样:

11.4.1当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时,试样应取自热处理后的钢板,或是取自与钢板同时热处理的全厚度样坯。

11.4.2设备制造厂进行热处理时,钢板应根据试验进行验收,试样应取自按照材料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要求进行热处理的全厚度样坯。

如热处理温度没有规定,钢厂或加工厂应在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对试块进行热处理。

试样热处理工艺应通告买方。

11.4.3经买方批准,11.4.2款的程序可在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的钢板上完成。

11.4.4当钢板热处理时,从奥氏体化温度以比在静止空气中更快速度冷却时,除其他规定要求外,尚应采用下列规定的要求之一:

11.4.4.1拉伸试样的标距部分至少距热处理的边缘为1T,其中T为板厚,距火焰切割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少于XX。

11.4.4.2应用部分焊透的焊接方法将1TX1TX至少3T的热缓冲钢垫与钢板边缘连接,使在热处理前完全热密封住缓冲边缘。

11.4.4.3热处理时,靠近切取试样的板边应用绝热层或其他热屏蔽层。

并需要证明拉伸试验试样的冷却速度不快于实际上也不慢于由11.4.4.2项所述方法得到的速度。

11.4.4.4当试样坯料从钢板上切取且单独进行热处理时,所取试样坯料尺寸应不小于3T*3T*T,且由其上切取的每一拉伸试样均应满足11.4.4.1项要求。

11.4.4.5如有试样冷却速度控制装置且可获得钢板冷却速度数据,试样亦可在装置中单独热处理。

此方法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

11.5试样制备

11.5.1对于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拉伸试样应取钢板的全厚度。

试样的要求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中XX宽或XX宽试样的要求。

XX宽的试样两边可以平行。

XX宽的试样其最大名义厚度可为XX,

11.5.2对于板厚小于等于XX的板材,当试验机能力足够时,其拉伸试样可用钢板的全厚度,且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中XX宽试样的要求。

11.5.3对于板厚超过XX的钢板,除11.5.2款所允许外,其拉伸试样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中XX圆试样的要求。

试样轴线应尽可能位于板厚中心至钢板上表面或下表面距离的二分之一处。

11.6对伸长率要求的修正:

11.6.1在薄板试验中采用矩形拉伸试样时,由于试样几何形状的影响,必须对厚度小于XX钢板的伸长率要求进行修正。

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公称厚度范围XX

伸长率减小值

11.6.2由于从厚板中得出的伸长率本来就较低,因而对厚度大于XX钢板的标距为XX的伸长率要求进行修正。

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标距XX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11.6.3某些类型合金钢的特征是在拉伸试验下试样的颈缩或收缩程度局部不成比例的增加,导致随标距长度增加而伸长率减少。

较厚钢板的这种影响不明显。

对于这种材料,材料标准中规定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如果XX标距的试样其伸长率不合格,但不低于规定值3%,但只要满足包含断口XX标距试样的延伸率不低于25%时,则该伸长率应认为是合格的。

11.6.4本标准中所包括的许多钢板标准在拉伸要求表中均规定了XX及XX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要求,但除非在专用钢板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并不意味着两种要求同时适用需要测定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而是根据所用试样的标距来测定伸长率。

在选择了适当的标距之后,另一标距就不再适用了。

11.7本标准不规定成品发货后的拉伸试验(见15.1)要求。

因此,从11.1到11.6及16节中的要求只适用于发货前在钢厂进行的试验。

其结果能符合于A20/A20M标准及单个钢板标准,但并不排除产品的拉伸试验结果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的可能性。

同一张轧制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控制轧制或者是热处理后钢板,其拉伸性能将会不同。

因此,买方应注意到按照A20/A20M标准的要求进行拉伸试验不能担保轧制状态的所有产品钢板的拉伸性能和所试验产品等同。

如果买方希望比起A20/A20M标准试验程序提供的更为可信,则应采用像补充要求S4那样的附加试验或要求。

11.8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的允许偏差值。

12缺口韧性试验

12.1夏比V形缺口试验:

12.1.1试验数量—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及XX规定外,每张轧制板的每个规定方向(见12.1.2)该做一次冲击试验(三个试样)。

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每一热处理板应做一次冲击试验。

12.1.1.1订货不要求而材料标准规定热处理的钢板—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但订货时不要求这种处理、而又规定夏比V型缺口试验时,应从每张轧制板上取一样坯,此样坯应按材料标准和订货要求进行热处理,然后从热处理后的样坯上制取试样来评定钢板。

12.1.1.2由卷材生产的钢板--由卷材制成的钢板规定要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数量应与11.1.1中拉伸试验规定相同,坯料应在卷材压平后切取。

12.1.2试样方向—试样的纵轴应按材料标准或订货单规定,可为纵向(平行于最终轧制方向),亦可为横向(垂直于最终轧制方向)。

12.1.3试验坯料位置—冲击试验坯料应在拉伸试验坯料的毗邻位置切取。

11.4中对拉伸试验坯料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冲击试验坯料,只是将11.4.4.1中拉伸试样的标距长度用冲击试样缺口下的面积来代替。

12.1.4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应按“A370方法和定义”进行,采用A370方法中所示的夏比V形缺口(A型)试样。

除12.1.4.1规定外,为板厚允许时,应采用XX全尺寸试样,其中心线应尽可能位于XX板厚平面上。

如板厚不足以获得全尺寸试样时,应采用小尺寸试样。

小尺寸试样的宽度可为钢板的原有厚度,或将厚度减薄以制成A370方法和定义中所列出的尽可能大的标准小尺寸试样。

12.1.4.1对于在规定温度下采用全尺寸试样试验时吸收能量值一般超过XX的材料,可以用XX的小试样来代表全尺寸试样,但试验合格值应为每一个试样均不低于XX,并需在试验报告中列出以微米为单位的侧向膨胀值。

12.1.5试验温度—试验温度应在订货单中规定。

按供方观点,实际试验温度可低于规定的试验温度。

如试验温度未作规定时,试验应在不高于表XX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而确定的温度下进行。

实际试验温度应在试验结果中说明。

12.1.6验收标准—除非另有商定,应以表XX中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确定的内容为验收标准。

12.1.6.1当验收标准为全尺寸试样的吸收能时,对于各种小尺寸试样的验收标准,除XX中规定外,应以表XX所示为准。

12.1.6.2当验收标准为缺口对面侧向膨胀量时,对所有尺寸试样的验收值均相同。

12.1.7标志—每张钢板在钢板级别号码等的后面应喷印出或打上字母“LTV”。

12.1.8可变性—钢的冲击性能在同一张轧制状态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还是控制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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