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质量部自检内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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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查质保部职责文件检查质保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

查质保部是否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取样、入库、贮存、发放、使用行使监控职责;

查中间产品的流转是否经QA人员监控

查公司确认与验证活动是否得到质保部门的监控

查质量副总是否具有否决或批准产品出厂放行的职责及权利

查是否具有物料及产品运输的相关书面规定及规定是否合理、有效;

第10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

查现已生产的品种生产工艺是否经过验证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企业现配备的资源是否满足药品生产及规范要求

现场询问操作人员评价企业操作规程制定是否准确、易懂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企业人员培训情况

任意抽取3批记录,检查批生产记录是否能够涵盖生产全过程,是否能够追溯产品完整生产历史

检查企业对各类记录是否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药品召回系统是否能够符合规范要求

质量控制

第11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查是否具有质控部组织机构图;

查质控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企业日常取样、检验需求

第12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现场抽查控部岗位人员培训情况评价其能否满足其质量控制职责;

查质控部文件目录是否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及稳定性考察及必要的环境监测;

检查质控部取样人员是否经授权;

检查质控部检验方法是否经过验证或确认;

检查质控部取样、检查、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检查质控部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是否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检查留样情况是否满足必要的检查及检验需求

质量风险管理

第13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规定;

检查相关风险管理文件是否涵盖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及审核

第14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检查具体评估案例

第15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质量控制区

第63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现场检查各室布局

第64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现场检查各功能用室卫生及室内布局情况;

现场检查样品、留样的存放及记录保存

第65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现场检查需特殊存放的检验仪器、仪表的存放位置;

现场检查存放间的防静电、震动、潮湿、高温等设施

第66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现场检查动物房布局

验证与确认

第138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查公司验证总计划;

查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是否经过风险评估

第139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查验证、确认文件总目录是否涵盖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

现场检查验证执行及验证状态是否符合验证内容一致

第140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规范要求

查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第141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

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检查产品工艺验证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142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检查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变更是否经过验证;

检查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是否已经被批准;

第143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检查清洁验证文件目录及范围是否合理;

任意抽取3个清洁验证文件检查验证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验证原则

第144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

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检查验证文件再验证周期规定是否合理

第145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检查有无验证总计划

第146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检查验证总计划涵盖范围是否规范要求

第147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

任意抽取3个验证文件检查方案是否经审核、批准;

是否明确参与人员职责

第148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

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

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验证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49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检查有无相关文件支持;

质量标准

第164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

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查文件总目录;

任意抽取6种物料、成品或半成品检查其是否具有质量标准;

第165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内容应涵盖规范要求范围

任意抽取3种物料质量标准文件检查其内容是否涵盖所有相关规范要求

第166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

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检查有无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检查其是否具有质量标准

第167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内容应涵盖规范要求范围

任意抽取3种成品质量标准文件检查其内容是否涵盖所有相关规范要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217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现场检查质控部设施、设备;

检查质控部人员编制是否与生产规模匹配

第218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检查质控部长履历及相关教育、培训背景

第219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检查质控部人员学历背景及培训、考核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20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现场检查

第221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质控部文件目录是否涵盖规范所有相关要求;

任意抽取3批产品批检验记录检查其是否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

检查、监控记录数据是否便于进行趋势分析

第222条

取样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有无取样操作规程;

检查规程是否涵盖规范所有相关要求;

检查样品保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23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任取3批药品检验记录检查是否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全项检验;

检查是否及时对检验方法进行相关验证及有无书面文件支持;

检查检验方法是否有书面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检查检验记录内容是否涵盖规范所有相关要求

第224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规程;

检查规程规定是否合理、有效

第225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检查有无书面留样操作规程;

检查规程是否合理;

现场检查物料、产品留样情况;

任取3批物料或产品检查其是否具有留样记录,留样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26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任意3份试剂、试液、培养基或检定菌有无接收记录;

检查有无试剂、试液和培养基配制、贮存和使用书面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试剂、试液、培养基、检定菌标识情况;

检查有无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使用记录;

检查有无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227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有无标准品或对照品书面规定;

现场检查标准品或对照品贮存、使用、标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228条

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检查有无物料批准放行操作规程;

检查有无产品批准放行操作规程;

检查规程是否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

任意抽查3批物料检查有无批准放行记录

第229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是否由指定人进行物料的批准放行;

检查物料的质量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30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产品批准放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231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规定

第232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

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确认公司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有无规范描述情况及是否经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233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

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检查产品有无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检查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是否经确认;

是否有维护计划

第234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任取3种产品检查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内容是否涵盖规范所有相关要求

第235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任取3种产品检查考察留样数量是否满足检验数量要求

第236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237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238条

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239条

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

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变更控制 

第240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管理/操作规程

第241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检查相关规程规定变更控制范围是否涵盖规范要求内容;

检查变更控制是否为专人负责

第242条

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检查相关规程规定是否涵盖规范要求;

任取3次变更记录检查其评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43条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任取3次变更记录检查其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44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检查是否相关文件规定;

检查是否有变更涉及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及是否经质量评估

第245条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任取3次变更记录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46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现场检查变更记录保存情况

偏差处理 

第247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248条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规程

第249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检查偏差记录是否评估偏差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第250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

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检查有无书面规定;

检查对公司岗位人员偏差报告制度的培训情况;

检查偏差记录及偏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合理

第251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现场检查偏差记录保存情况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252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第253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相关操作规程内容是否涵盖规范要求所有相关内容

第254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255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检查审计目录是否涵盖我公司所有物料供应商;

检查有无相关规定支持规范要求

第256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

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检查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57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检查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是否为专人管理;

检查审计专人的培训、教育、履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第258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任意抽取一份供应商现场审计报告检查其审计内容是否涵盖规范要求内容

第259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260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

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任意抽取3家供应商审计文件检查审计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61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检查主要物料供应商有无变更;

检查涉及产品是否经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262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检查有无合格供应商名单;

检查供应商名单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63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任意抽取3家供应商检查有无质量协议;

检查质量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264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

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265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检查有无质量档案,检查质量档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266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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