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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教育法复习资料

《教育法》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

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

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8.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9.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0.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都称为中小学教师。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1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受教育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36.在年龄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8.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9.“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规定: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1.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42.受教育者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3.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44.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4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拘留、罚款、警告等。

4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等方式。

47.在校园内非法摆摊设点属于违法行为。

48.在学校内部或周围结伙打架斗殴、调戏女学生均是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

49.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财政性质的预算外教育经费以及社会教育捐款、集资款和学生所交的学杂费等。

50.违法向学校收取费用,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51.只有制定和实施教育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

52.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4.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性、灵活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55.教育法律监督主体从性质上可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56.社会监督包括共产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58.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自身的审计统称为教育审计。

59.行政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60.实行教育法律监督,是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廉政的保证。

6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6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4.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7.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8.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70.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二、单项选择题

1.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规定: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教育行政机关要求特定的被管理者履行义务的权利称为命令权。

4.知识产权是指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6.教育行政侵权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与否或者赔偿多少的决定。

7.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

8.学校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管理等。

9.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条件等规定的必须达到的一般标准。

10.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11.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均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12.教师应当服从和尊重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

13.“教育机会均等”已被纳入世界各国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14.国家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资助方式,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失学儿童重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15.与教育者相关的法律争议主要是教育民事争议和教育行政争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1条规定: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7.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1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责令停止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20.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各种主体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2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2.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三、多项选择题

1.教育法律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均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有教育规范制定权、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强制权、监督权、裁决权。

3.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内容为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4.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分别有知情权、陈述权、辩解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5.教师的权利的内容有:

科研学术活动权、教育教学权、管理学生权、民主管理权、报酬待遇权、进修培训权。

6.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辞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体罚学生,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7.解决教育争议的途径主要有:

协商、调解、申诉、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

8.受教育者的教育违法可分为三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9.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

10.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等。

四、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教育单行法律。

2.依法治教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教育活动无关的民事活动,均受教育民事规范的调整。

5.教育行政机关只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

6.教育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承担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7.学校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学校的层次、类别。

一般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8.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9.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种种补贴等,属于“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

10.中小学校长,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教师在各自岗位上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赞成学生辍学的,属于失职行为。

1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1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15.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

16.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1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18.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19.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实行教育法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教育民主管理的途径。

2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2.未成年人有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2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可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该公开审理。

五、名词解释

1.教育法、

2.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

4.教育争议、

5.教育行政机关、

6.教育行政行为、

7.教师权利、

8.教师教育法律责任、

9.教育行政执法、

10.舆论监督。

六、简答题

1.教育行政机关如何享有教育行政事务的主体资格?

2.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3.学校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什么?

4.简述校长全面负责的学校行政管理。

5.简述受教育者的权利。

6.简述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7.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与教育系统内部的主要主体相比,有哪些主要特征?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七、案例分析

[案例经过]

某日上午某中学第二节课的下课铃已响,初二某班青年教师林某还在继续上课。

邻班学生于某趴在窗外听了一阵后,便向另一位同学小声嘀咕道:

“林老师上课也不怎么样。

”正在上课的林某隐约听见后,当即宣布下课,飞速奔向于某,一把扭住于某的胳膊,右手拧着于某的耳朵,嘴里不住地质问道:

“说,快说,谁上的课不怎么样?

’接着,“啪啪’两个巴掌,打得于某鼻口出血,然后又用脚踢了于某几下。

直到部分老师和校领导闻讯赶来后,林某才住手。

[案例分析]

林某恣意殴打学生,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应严肃处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林某应受行政处分,并通报。

同时要求林某赔偿于某全部医药费。

学生与他人讨论教师的上课情况,且没有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其合法权利。

本案中教师林某因学生对其上课质量评价不佳而恼羞成怒,大打出手,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师法)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也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这一事件启迪我们:

学校应当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职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侮辱学生、体罚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2[案情经过]

某校高三某班男生A(班长)约女生B(班级团支书)讨论主题班会有关事宜,为了不影响同学们上晚自习,两人便来到学校操场,边走边议。

不想被学校抓学风校风的有关人员暗中摄入镜头,并在下一周的全校大会上通过各班级的闭路电视放了出来,与其他诸如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公物、高年级同学欺负低年级小同学等行为一起被称为“不文明”或“违规、违纪’行为而曝光。

一时间全校哗然,A生与B生事先完全不知情,现突然被如此亮相,遭到全校师生的指指点点、猜测议论,更兼流言四起,两生承受着极大压力。

其班主任觉得学校的处理不妥,曾找校领导问讯,回答是学校本意是爱护学生的,尤其是高三学生临近高考,更应提醒他们全力以赴学习。

班主任只好劝慰两生正确对待学校批评。

但两生深感屈辱难堪,不仅不能承担学生干部的职责,连正常的学习也受到严重干扰,成绩从年级的前十名一落千丈,徘徊在中等水平。

原开朗活泼的他们变得沉默寡言,孤僻离群。

女生B曾试图转学,但因临近毕业而未能成功。

其后,男生A勉强考入一大专,女生B高考落榜,待业在家。

[案例分析]

该事件可以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难以预测的心理后果,却没有法律处理结果,因为没有当事人就此提出法律申述。

所谓严重的社会影响,是该校的两千多名师生受到了一次反面的违法教育,把这种公然侵犯学生名誉权的作法视为正当。

至于遭受侵害的两学生留下的心理创伤若不加干预,在今后的人生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消极影响目前很难确知。

而类似的这种事件恰恰在很多学校都可以发现,因此我们更应当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该事件中,所有的当事人均未依据法律而作为。

首先,无论校方的本意是如何良好,但其作为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名誉权,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1.学校无权利用摄像暗中监视学生行为,更无权在全校公开播放;2.学校可以利用闭路电视曝光不良行为,但应对事不对人,画面中的人像应虚化处理而避免被指认出具体的某人。

男生A与女生B在学校操场边走边讨论工作的行为是正当的,却被混同称为“不文明”“违规违纪”,学校的处理已经是错误的,粗暴武断;又采取公开曝光的方式则是从错误走向违法。

事发后班主任老师虽觉不妥,却未能运用《教育法》来捍卫学生的正当权益。

明明是侵权行为却视为一种不太适当的批评方式,还要求学生“正确对待”。

再者,最令人遗憾的是遭到侵权伤害的两学生及其监护人(家长)都没有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有权要求学校承认错误、采取有效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若不能获得完满解决则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如教育局提出申述,必要时还可依法提起诉讼。

通过法律伸张正义、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强大的教育意义,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

333[案情经过]

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强上课时不注意听讲,喜欢在下面说话搞小动作,又不按时完成作业,自己学习成绩不好还影响班级纪律。

班主任老师多次批评,但小强改进不大。

临近学期考试,老师们抓紧时间给同学复习,但小强依然如故,考下来自然是全班倒数第一。

班主任老师很生气,责令家长带孩子去测智商,开一张智力低下的证明到学校来,这样小强的成绩就可以不计入全部同学之中,不会影响到全班的平均成绩以及在全校的排名次。

某医院给小强测出智商分数为83分,并应家长转述的学校要求而开出诊断证明:

该生轻度弱智。

有了这一纸证明,从此老师们不再管小强,把他调到后排单独一人坐,也不过问他的作业情况。

同学们也都公开叫小强“戆大”,经常欺负作弄他。

小强也自认是“戆大”而自暴自弃,故意更加调皮捣蛋,与老师家长对着干,学习上完全放弃努力,成为全校有名的“双差生”。

[案例分析]

近年来逐渐风行智商测试,很多家长以及教师因为儿童学习成绩不理想而要求给该生作智商测试。

一旦测出来智商分数不高,老师家长便如上述案例那样放弃或变相放弃了对该生的教育和帮助,结果无异于落井下石,把孩子赶进了死胡同。

类似上述案例的作法完全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精神。

适龄儿童即使是轻度弱智,也属于义务教育的对象,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不能因其成绩差而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另外还必须指出,医院仅凭智商分数83分便作出“轻度弱智’的诊断,不单轻率,更是错误。

无论国际国内、医学或心理学要诊断为“智能低下”或“精神发育迟缓”都有严格的标准,不仅是智商分数低于70分,还要看其社会适应功能是否有缺陷。

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弱智儿童的诊断应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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