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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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授予荣誉称号。

(4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4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嘉奖对象。

3.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5

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 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

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

辞退。

1. 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

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事假。

3.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其他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1.以功抵过。

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

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3. 申诉。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

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

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1.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第九条

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

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

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十二条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

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

供养2人,为

;

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死者本人工资的40

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

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第十八条

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第二十一条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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