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正式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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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宁夏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11 范围

本规程就宁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在职责分工、安全运行分析管理、软件版本管理、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信息报送管理、专业管理、运行管理、与相关单位的配合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网、并入宁夏电网运行的发电公司(厂)、高压大用户等负责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调试单位及部门应遵守本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本规程安全自动装置指:

自动重合闸、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Q/GDW161-2007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Q/GDW175-2008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33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

22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

11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

DL/T587-200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663—1999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

DL/T55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623-1997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584—95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Z886—2004750kV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宁夏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宁夏电网参数管理规程

13 职责分工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3.1 宁夏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中调)继电保护机构

13.1.1 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

13.1.2 负责全网各种类型保护的技术管理.

13.1.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调度人员制定、修订保护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全网使用的保护检验规程和微机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3.1.4 负责保护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评价.负责对保护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整改措施和事故通报。

13.1.5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型保护的软件版本,及时将对电网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缺陷和软件升级情况通报有关下级继电保护部门。

13.1.6 负责对调度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运行方面的培训;

负责现场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13.1.7 参与基建或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核,参加电网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对保护的配置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13.1.8 协调所辖保护的检修安排并督促落实.

13.1.9 负责全网保护备品备件的管理。

13.1.10 组织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新技术。

13.1.11 负责每年提出保护入网厂家名单及型号。

13.1.12 组织开展全网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及专业考核评比工作。

13.1.13 负责填报全网保护的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

13.1.14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反事故文件,监督各发供电企业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

13.1.15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13.2 各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机构

13.2.1 负责保护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定值更改工作。

13.2.2 按管辖范围,进行整定计算并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13.2.3 根据中调、网调提供的全网母线最大、最小等值阻抗极限值,及时校核所辖范围内保护定值,保证网内保护定值之间的配合,并将校核结果上报中调或网调。

13.2.4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13.2.5 管理管辖范围内保护的软件版本。

13.2.6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保护的培训。

13.2.7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反措条款。

13.2.8 负责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13.2.9 负责填报管辖范围保护的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

13.2.10 熟悉保护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保护的缺陷和异常处理.对所辖的保护设备缺陷情况进行跟踪,对重要缺陷和常发性缺陷组织专项分析和整改。

13.2.11 负责所辖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

13.2.12 参与有关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与保护有关的设计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13.2.13 执行所辖保护的旧设备改造.

13.2.14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13.3 调度人员

13.3.1 了解保护的原理。

13.3.2 批准和监督调管保护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13.3.3 系统事故状态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对保护使用方式进行变更。

13.3.4 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根据断路器、保护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13.3.5 熟悉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整定方案。

13.3.6 负责与现场值班员进行定值核对。

13.4 (电气)运行值班人员

13.4.1 了解保护的原理及二次回路,掌握保护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的含义。

13.4.2 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保护的定值,负责保护的投入、停用、校正时钟等操作。

13.4.3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规定。

13.4.4 负责巡视保护和二次回路,做好保护屏体清扫,打印机纸张更换工作。

13.4.5 负责审核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审核无误后许可工作。

负责对继电保护作业内容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13.4.6 发现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缺陷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调度汇报,做好记录,联系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14 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

14.1 分析内容及周期

14.1.1 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的内容包括:

继电保护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继电保护运行情况。

14.1.2 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以月为周期进行,对重大问题应立即组织专题分析。

14.1.3 继电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整改。

14.1.4 继电保护发现严重隐患时,立即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整改.

14.1.5 继电保护发现一般隐患时,尽快组织分析,积极采取对策,防止隐患扩大。

14.2 分析要求

14.2.1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行分析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体系建设,明确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专责人,按要求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活动,并做好记录。

14.2.2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调综[2006]290号文的附件《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数据规范

(二)》要求,在本单位继电保护设备台账的基础上,建立或完善继电保护设备基本信息。

14.2.3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建立继电保护动作记录、缺陷记录、生产工作计划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每次继电保护动作、缺陷和每项继电保护生产工作进行详细记录。

14.2.4 继电保护动作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系统故障时间、保护装置型号、系统故障和保护动作情况简述、保护评价、不正确原因简述等.

14.2.5 继电保护缺陷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保护装置型号、缺陷发生时间、缺陷消除时间、缺陷累计时间、缺陷分类及原因和处理情况等。

14.2.6 继电保护工作计划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等。

14.2.7 继电保护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继电保护运行情况的分析应在次月3日前完成.

14.2.8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发现的继电保护安全隐患,要重点分析其存在的机理,研究制定预防或消除隐患的措施并落实整改。

14.2.9 对继电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重点从工作组织、技术方案、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人员行为方面进行分析,查找生产工作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不完善的问题,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14.2.10 继电保护运行情况分析应对继电保护动作、缺陷异常、一次系统故障、快速保护投运率进行分析.

14.2.11 继电保护动作分析应对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14.2.12 继电保护缺陷分析应对缺陷发生的部位和原因,按装置分类进行,研究不同类型保护装置缺陷发生的规律。

14.2.13 快速保护投运率分析,要重点从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通道和外部因素三个大的方面分析引起快速保护退出的原因,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14.2.14 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隐患、严重缺陷以及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应立即组织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14.2.15 继电保护动作,应及时查看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报告,检查、判断保护动作行为是否正确.

14.2.16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继电保护人员、设备、制度、标准、流程、方案、组织以及环境方面的问题,必须形成闭环控制,应建立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过程记录.

15 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管理

15.1 入网及工程管理

15.1.1 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定期发布调管范围内允许入网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

15.1.2 微机保护软件应包含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共同构成软件版本的确定标识。

15.1.3 微机保护各部分软件(含可编程逻辑)均须有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和程序生成时间的完整软件版本信息,并便于现场查对。

15.1.4 微机保护入网运行前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合格。

检测报告应注明被检测微机保护的完整软件版本信息。

15.1.5 微机保护新型号、新版本入网前,调度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测试。

其中,330kV及以上系统的保护测试由网调组织,220kV及以下系统的保护测试由中调组织。

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5.1.6 各继电保护机构在微机保护的招投标、订货及验收过程中均应明确微机保护的软件版本.

15.1.7 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按中调或网调继电保护处下发的微机保护软件通知,对微机保护软件版本进行核对。

15.1.8 工程投产前,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移交微机保护软件版本技术资料。

15.2 升级管理

15.2.1 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应保持相对稳定和统一.当微机保护存在软件缺陷或调度部门认为需要升级的情况时,应进行软件升级。

15.2.2 微机保护软件更换,必须经相应调度部门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微机保护软件。

15.2.3 当软件需升级时,微机保护制造厂家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交软件升级申请.申请应包含:

软件升级原因、升级涉及的范围、修改内容说明、新软件版本号、校验码、程序生成时间、测试报告、新版本使用说明.

15.2.4 调度部门收到微机保护制造厂家软件升级申请,应结合网内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研究决定是否采用新版本软件。

15.2.5 事故处理、紧急消缺等现场软件更换,必须经相应调度部门确认,在更换完毕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相应试验。

事后应履行软件更换审批程序。

15.2.6 软件升级前,相应调管部门应签发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一式2份,其中签发单位(部门)一份,现场继电保护部门一份。

应包含下列内容:

a)软件版本变更原因及修改内容.

b)作废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新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

c)新版本软件适用范围及更换时间要求。

15.2.7 运行单位收到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执行并负责软件升级后的现场校验工作。

执行完毕,应及时将执行结果签字盖章后返回签发部门。

15.2.8 制造厂家负责每年10月份向中调提供微机保护软件的有效版本信息.

15.2.9 运行单位负责每年11月份校核设备维护范围内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的有效性。

15.2.10 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应登记在册、妥善保管。

15.2.11 禁止在现场下装程序。

15.3 运行管理

15.3.1 各级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单位应开展统一全网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的工作,逐步过渡到相同型号微机保护软件版本保持一致.

15.3.2 相同型号的微机保护软件应使用同一或少数几个版本,特殊情况经中调批准备案.

15.3.3 同一线路两端型号相同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应相同,。

15.3.4 新投运的微机保护,有关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的保护软件版本、定值清单及使用说明。

15.3.5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定值单或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核对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

15.3.6 运行单位应将110kV及以上系统微机保护的软件缺陷及升级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

15.3.7 中调应及时将微机保护软件缺陷及升级情况通报各运行单位。

16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

16.1 管理要求

16.1.1 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

16.1.2 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16.1.3 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应包括标准化作业的有关要求和作业指导书范本的编制、审核、批准、执行、评估、修订、废止等管理流程.

16.1.4 中调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各类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

16.1.5 各继电保护机构应根据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编制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6.2 编制要求

16.2.1 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应按设备类型(如:

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电抗器保护、电容器保护、自动装置等)分别进行编制。

16.2.2 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根据相应的范本、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及运行规程等进行编制。

16.2.3 编制时应重视工作前准备、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等相关内容,达到事前管理、过程控制、事后评估的要求和预控目标。

16.2.4 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列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定企业标准编号。

16.2.5 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封面及标题;

b)工作任务(任务名称、工作内容、被保护设备、装置型号、工作日期等);

c)工作前准备(现场使用图纸、资料正确性等的核对);

d)工器具及材料表;

e)工作人员及分工;

f)工作时间;

g)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的执行;

h)现场工作内容和记录(保护装置、回路作业项目的细化流程、方法、标准、作业结果等);

i)工作验收记录(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安全措施恢复情况、检验结论、带负荷检查情况等).

16.3 应用要求

16.3.1 列入检修计划的现场工作,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6.3.2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若需要修改,应按照标准化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16.3.3 工作前,工作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待检设备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熟悉工作步骤,注意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

16.3.4 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正确执行负全面责任。

工作负责人应亲自或指定专人根据执行情况逐项打勾或签字,不得跳项和漏项。

16.3.5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经作业指导书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16.3.6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应用情况作出评估,及时修订或完善。

16.3.7 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等突发性、临时性工作,可不使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但应按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危险点分析,并按照安全措施票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工作完成后,补充编写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6.3.8 执行过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应经评估、签字后存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检验周期.

16.3.9 各单位应按分层管理原则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进行管理,定期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17 信息报送管理

17.1 信息分为下列几类:

a)事故(件)报告;

b)动作报表;

c)月度统计报表;

d)缺陷快报;

e)缺陷月度汇总报表;

f)检验周期表;

g)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h)其它信息报表.

17.2 事故(件)报告

17.2.1 事故(件)快报

17.2.1.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故(件)时,运行单位应立即了解现场有关情况,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设备直接调度单位汇报。

西北网调直调设备由运行单位负责向西北网调继电保护处和宁夏中调继电保护处汇报。

a)由于继电保护原因,造成《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中所规定的一般及以上汇报类事件;

b)由于继电保护原因导致110kV及以上变电站失压、220kV及以上变压器停电事件;

c)其它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17.2.1.2 快报内容要求

事故(件)前运行方式、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设备、继电保护动作情况、断路器跳闸情况和初步检查结果等,必要时应提供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报告和录波器动作报告.

17.2.2 事故(件)分析报告

17.2.2.1 发生7.2.1。

1所列任何一种事故(件)或11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时,运行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事故(件)原因查清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相关继电保护主管单位。

17.2.2.2 报告内容要求

a)事故(件)发生时间、地点、设备及事发前系统运行方式(必要时附图说明);

b)情况简述、继电保护装置和断路器动作情况(需附继电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报告);

c)原因分析与设备检查、试验结果;

d)存在和暴露的问题;

e)采取的处理措施、整改及反措计划。

17.2.3 因保护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电网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运行单位及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调保护处,由中调汇总上报西北网调和国调中心。

17.2.4 动作报表

中调直调设备发生继电保护动作后2个工作日内,运行单位应填写继电保护动作分析表,经运行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中调继电保护处,并将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报告作为附件上报。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继电保护动作分析报告。

17.2.5 月度统计报表

每月3日上午12:

00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

17.2.6 快速保护投退统计报表

00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

17.2.7 缺陷快报

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严重和危急缺陷,运行单位立即向中调继电保护处电话汇报,必要时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汇报,并做好预防措施.

17.2.8 缺陷月度汇总报表

每月3日前,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上报.

17.2.9 检验周期表

每年1月20日前,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上报。

17.2.10 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各运行单位按照中调继电保护处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上报.

17.2.11 其它信息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各运行单位还应按照中调继电保护处要求上报其它专项信息.

17.3 信息报送要求

17.3.1 各运行单位应指定继电保护专业信息报送专责人,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单位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报中调继电保护处。

17.3.2 各运行单位应确保继电保护专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18 定值管理

18.1 交界面定值管理

18.1.1 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管理范围一般应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特殊情况调度机构与各发供电企业协商后,书面明确。

18.1.2 发电企业自行负责电厂内发电机、变压器及相关辅机设备保护定值的整定工作。

18.1.3 各变电所、发电厂断路器本体三相不一致保护、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定值由所属局、厂生技部门负责.

18.1.4 机组涉网保护(不含零序保护)的定值由有关调度运行方式部门负责管理.

18.1.5 330kV及以下录波器定值由运行单位负责整定。

18.1.6 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及规程、规定要求。

原则上,局部电网应服从整个电网,下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可能条件下尽量照顾局部电网和下级电网的需要。

18.1.7 中调、地调每年应编制调管范围内的母线综合阻抗表,书面下发各运行单位,遇电网结构变化较大时及时更新。

18.1.8 中调与西北网调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按照《西北电网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执行。

18.1.9 中调、地调交界面及地调间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18.1.9.1 地调根据定值计算、校核工作的需要向交界面单位提请系统网络等值时,应书面明确等值点以及需断开的线路、元件,交界面单位应在一周内回复,并适当考虑近期电网基建项目的影响。

18.1.9.2 调管单位应在变电站带电前10天向运行单位提供新建变电站母线等值阻抗。

18.1.9.3 对于交界面上有定值配合关系的各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本方所辖有关保护定值。

18.1.9.4 变电站出线定值发生变化时,变压器调管部门应及时校核、调整变压器保护定值。

18.1.9.5 当线路与相应断路器调管部门不一致,重合闸功能由断路器保护装置实现时,线路调管部门应书面明确重合闸定值整定要求,断路器调管部门按要求负责重合闸定值整定,并向线路调管部门提供正式定值单。

18.1.10 网、厂及重要用户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18.1.10.1 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保护定值整定人员。

18.1.10.2 调度部门负责向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提供保护定值整定所需有关参数,主要包括母线等值阻抗、发变组对出线正序、零序分支系数等。

18.1.10.3 涉网机组及变压器后备保护定值,如发电机复压过流保护、变压器零序过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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