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双流补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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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双流补充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双流县补充规定(2008)
填报时间:
2009-03-03 责任单位:
双流县规划局
目录
第一章形态强度分区…………………………………..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7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8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11
第五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13
第六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14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16
第八章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17
第九章附则………………………………………….. 20
附录名词解释……………………………………….. 21
附图一东升分区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
附图二华阳分区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
第一章形态强度分区
根据我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我县县域划分为东升、华阳、其他三大功能区,对每一功能区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建筑的不同特点、不同区位,划分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从而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
1.1东升功能区依据航空限高和第五立面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三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一)。
1.1.1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1进行控制。
表1.1.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3.0–4.0
≤25%
≤8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3.0–4.0
≤30%
≤80
≥25%
第二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3.0
≤30%
≤6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3.0
≤35%
≤60
≥25%
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
≤30%
≤4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
≤35%
≤40
≥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
/
≤25%
/
≥30%
小学
/
≤30%
/
≥30%
幼儿园
/
≤35%
/
≥30%
养老院
≤3.0
≤30%
/
≥30%
农贸市场
≥2.0且≤3.0
≤50%
≤24
/
派出所
≥1.6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
1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牧马山区域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1.2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2进行控制。
表1.1.2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分区
纯商业建筑
≥1.5
≤50%
≥12
/
综合楼
≥2.0
≤40%
≥24
/
办公建筑
≥2.0
≤40%
≥24
/
宾馆、酒店
≥2.0
≤40%
≥24
/
第二分区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
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
≥30%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
注:
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4牧马山区域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24米。
1.1.3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3进行控制。
表1.1.3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重工业项目
≥0.5
≥40%
/
/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2华阳功能区将居住建筑划分为四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二)。
1.2.1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1进行控制。
表1.2.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一
分区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4.0–5.0
≤20%
/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4.0–5.0
≤25%
/
≥25%
第二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3.0–4.0
≤25%
≤8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3.0–4.0
≤30%
≤80
≥25%
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3.0
≤30%
≤6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3.0
≤35%
≤60
≥25%
第四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
≤30%
≤4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
≤35%
≤40
≥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
/
≤25%
/
≥30%
小学
/
≤30%
/
≥30%
幼儿园
/
≤35%
/
≥30%
养老院
≤3.0
≤30%
/
≥30%
农贸市场
≥2.0且≤3.0
≤50%
≤24
/
派出所
≥1.6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
1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南湖片区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2.2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2进行控制。
表1.2.2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分区
纯商业建筑
≥2.0
≤50%
≥24
/
综合楼
≥2.0
≤40%
≥40
/
办公建筑
≥2.0
≤40%
≥40
/
宾馆、酒店
≥2.0
≤40%
≥40
/
第二分区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
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
≥30%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
注:
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1.2.3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3进行控制。
表1.2.3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3其他功能区按华阳功能区的居住第四分区、公共建筑的第二分区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二类住宅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规模,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2.2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3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餐厅、公厕等。
2.4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2.5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
2.6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5%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7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部分须集中单独以多层、高层形式建设。
2.8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用地。
2.9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3.1居住建筑间最小间距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三环路内标准执行,当建筑高度80-100米时,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150米以上时,按15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3.2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不同的用地性质,对天府大道、双楠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进行控制。
对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后,宜结合人流量设置集散性广场。
3.3鼓励商业区临街布置骑楼建筑,骑楼部分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应≥0.5倍主体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距离,骑楼净宽应≥2米,骑楼净高应≥3.6米且≤6米,对骑楼顶部应做景观化处理。
3.4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空调外机及各类管线时,应统一设计,装饰遮挡,做到风格协调统一。
3.5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函。
3.6建筑连续面宽控制:
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应满足: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7鼓励40米及以上的住宅高层建筑按下列要求底层架空设置:
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底层架空可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敞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3.8建筑开槽控制:
建筑的外立面或凹槽内立面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计算;外立面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的,开槽宽度应不小于开槽的深度且应大于或等于4米;外立面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的,凹槽内立面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宽度按高层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退距。
3.9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实景嵌入渲染图;居住建筑宜以灰色调为主,工业建筑以中性色调为主,公共建筑以明亮色调为主,增强建筑色彩的标识性。
3.10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表3.2各类建筑后退城市规划主要道路红(绿)线最小距离
规划主要道路
后退红线或绿线
后退最小距离(米)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建筑
天府大道
绿线
25
5
/
红星路南延线
绿线
25
5
/
元华路
绿线
15
5
/
站华路
红线、绿线
15
5
/
华牧路、麓山大道
绿线
25
15
/
双华路
红线、绿线
20
5
5
迎宾大道
绿线
15
5
5
双楠大道
绿线
25
5
5
大件路
绿线
25
5
5
川藏路
绿线
25
5
5
白河路、广都大道
绿线
15
5
5
一杆旗路
红线、绿线
15
5
5
机场路
绿线
20
10
/
川大路
绿线
15
5
/
川齿路
绿线
15
5
5
长城路
绿线
15
5
5
注:
1、既有红线又有绿线的按绿线控制。
2、商住建筑(商业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和公建化处理的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退距。
3、物流建筑、仓储建筑按照工业建筑退距。
3.11凡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用地周围的项目须征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3.12建设用地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能满足退距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相临用地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只控制拟建建筑与永久性建筑和拟建建筑的建筑间距,相邻用地不能采用建筑拼建的形式。
注:
相关权益人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取得者,相关权益人应对拟建建筑的退距进行确认,并承诺变更土地使用者时有义务告之周围建筑的退距情况,承担由退距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13对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办公用地且未明确具体建筑形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布置公寓式酒店或公寓式办公建筑。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对有绿化隔离带的主干路,其绿化隔离带(包括机非隔离带和中央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
注:
城市主干路:
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元华路、站华路、华牧路、麓山大道、迎宾路、双华路、双楠大道、川藏路、白河路、广都大道、一杆旗路、机场路、大件路、长城路、川大路、川齿路等。
4.2城市主干路两侧,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5公顷的居住以及用地面积≥0.5公顷的交通设施用地,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
4.3建设用地内应按表4.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车停车场(位)。
4.4住宅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能超过20%,少量的地面临时访客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4.5城市道路工程应与配套市政管线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4.6对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在其主要交叉口处应根据交通流量分析同时设计交通渠化工程并同步实施;同时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含该站点详细设计内容。
4.6.1港湾停靠站在道路上的设置位置取决于道路横断面型式。
单幅路或双幅路,停靠站宜沿路侧人行道设置;三幅路或四幅路,停靠站宜沿两侧分隔带设置。
表4.3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机动车(个)
非机动车(个)
住宅
户型建筑面积A
A≥180
2.0
1.0/100m2
120≤A<180
1.5
1.0/100m2
60≤A<120
1.0
1.0/100m2
A<60
0.7
1.0/100m2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5/100m2
1.5/100m2
宾馆、酒店
0.8/100m2
0.4/100m2
办公楼
0.8/100m2
0.4/100m2
商业场所
0.8/100m2
3.0/100m2
医院
0.8/100m2
1.5/100m2
体育馆
2.5/100m2
20/100m2
影剧院
3.0/100m2
15/100m2
展览馆
0.8/100m2
1.0/100m2
工业品销售维修场所
0.5/100m2
第五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5.1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5.2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8%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
5.3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4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
5.5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6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流锦江、漉溪河、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带状绿地,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70%;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的50%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米,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6.1为集约、节约用地,增强城市配套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可叠建和需单独占地两类,见表6.2,对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单位建设时须配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表6.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停车楼、菜市场、商业设施、配电设施、警务室等
需单独占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健身活动场、养老院、垃圾收集点等
6.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规模按表6.3进行控制。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规定
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幼儿园
住宅建筑面积≥15万m2且项目周围300米范围未规划有幼儿园时设置
/
≥2500m2/处
小学
住宅建筑面积≥50万m2且项目周围800米范围未规划有小学时设置
/
≥5000m2/处
健身活动场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3m2时设置
/
按200m2/3万m2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养老院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
/
≥6000m2/处
警务室
住宅建筑面积≥10万m2时设置
/
≥60m2/处
垃圾收集点
/
/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分类收集
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级)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
≥4000m2
≥8000m2
物业管理用房
/
按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且≥100m2,其中应有不小于30m2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
/
公共厕所
根据公厕布点规划设置
≥60m2/处
/
公交首末站
根据交通规划位置设置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底部架空设置
/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7.1公共建筑、工业、居住用地内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设计,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绿化和水景等。
7.2东升片区、牧马山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中和片区以及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华阳片区范围内,新建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
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敷设的,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3航空港南片区(双华路以南)、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中和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华阳片区、万安片区以及南湖片区范围内,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
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敷设的,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4道路下各种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其支管应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外1米设支管井。
7.5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点位规模按下列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临街处)或建筑物底层(临街处)或负一层(临街处)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八章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
为加速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同时进一步集约、节约用地,规范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按照“三个集中”原则,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