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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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价办法
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价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目标任务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宣人社发〔2016〕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目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不低于45%。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评价对象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量化评价,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年度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政策制定、完善与落实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就医结算、待遇支付与医保监管情况;
(五)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策宣传、知晓度、满意度情况;
(七)信息报送、统计月报和基础台帐等基础工作情况。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第六条年度评价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12月21日。
第七条年度评价分自评和综合评价。
(一)自评。
12月16日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基金运行情况、创新做法和亮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自评报告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按时报送市局民生办(医保科)。
若出现迟报,一律评为最低档次。
(二)综合评价。
12月21日前,市局根据各地的自评情况、平时工作情况及对各地的平时督查情况等,综合评价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及实施等情况,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分细则评价计分,并适时对部分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评为最低档次。
第八条12月30日前,市局民生办将各地的评价结果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评价报告,提请市局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市民生办。
第九条评分具体标准、口径等,由市局民生办负责解释。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评价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人、万元
单位
参保情况
个人缴费情况
财政补助情况
住院待遇水平
管理服务
户籍人口数
职工实际参保人数
城镇居民实际参保人数
城镇居民参保率
个人缴费标准
年度个人缴费总额(含困难人员参保补助)
年度人均缴费水平
本年度当地财政应配套资金
实际到账金额
最后一批配套资金到账时间
住院总费用(含异地住院和大病保险)
医保基金、大病资金共支付住院总费用
住院兜底报销比例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
全年稽核定点机构个数及追回金额
其中大学生参保人数
基本医疗保险段政策范围内费用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总费用
其中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住院总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注:
1、城镇居民参保率=城镇居民实际参保人数/(户籍人口数-职工参保人数)×100%;2、如农村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管理的,参保率公式即为城乡居民参保率,应统计所划入的城乡户籍人口数、职工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参保人数。
3、14≥15+16。
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评分细则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补充说明
得分
1、参保扩面
1.1参保率
15分
参保率达到96%以上,本项得满分,每低于96%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参保率按照居民实际参保人数除以应参保人数(城镇户籍人口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计算出各地城镇居民参保率。
需提供材料:
上年度统计年鉴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城镇户籍人口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各地参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及台帐等材料。
对于因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划入或转出等因素导致当地居民实际参保人数相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或下降的,应附书面材料,单项说明。
2、筹资缴费
2.1个人缴费
5分
2016参保年度,居民个人缴费达到150元,本项可得满分,达不到的视情扣分。
提供实际参保人数,参保缴费总额材料。
2.2配套资金
5分
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率100%,本项可得满分;不及时的,扣1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提供县(市、区)补助资金拨付、本年度基金支付情况等材料。
3、基金管控
3.1资金拨付
5分
按照规定,基金能及时、准确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本项得满分;违规或拨付不及时,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扣2分。
3.2基金管理
6分
基金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全年无违纪违规行为,本项得满分,否则,扣2分。
提供本年度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4、待遇水平
4.1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12分
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的,本项得满分,每低于7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需提供材料:
相关政策文件、住院费用报销台帐、数据库等
4.2住院兜底报销比例
6分
全面落实兜底报销比例不低于45%政策的,本项可得满分,否则,每发现一例,扣1分。
5、就医结算
5.1即时结算
6分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和市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本项得满分,否则,每发现一例,扣1分。
5.2非即时结算
4分
开设窗口,能按规定及时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本项得满分,否则,每发现一例,扣1分。
6、政策宣传
6.1宣传成效
5分
宣传工作成效显著,群众知晓度高的,本项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提供宣传资料及宣传成果
7、基础工作
7.1业务台帐
4分
台账齐全、规范、整洁,本项可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按照市局收到的各地月度报送情况(报表报送时间为电子邮箱、传真收到时间为准,报送的信息、工作小结以电子邮箱、邮寄、传真收到作为统计依据),给予评价。
7.2月度报表
5分
报表及时、准确,本项可得满分,每错报或迟报一次,扣0.5分。
7.3信息报送
4分
全年上报居民医保信息3篇及以上,本项可得满分,少报一篇,扣0.5分。
7.4季度小结
5分
季度工作小结认真,按月报送,本项可得满分,漏报一次扣0.5分。
7.5报表分析
5分
报表分析材料按月报送,分析全面认真,本项可得满分,每漏报一次扣0.5分,分析材料属敷衍了事的,扣2分。
7.6政策报备
4分
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出台等事先向市局报告,本项可得满分,否则,扣2分。
7.7自评报告
4分
年度自评报告详实、全面,符合市局要求的,本项可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注:
城镇居民参保率=城镇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城镇户籍人口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00%。
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评价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市政府目标任务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宣人社发〔2016〕6号),结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总体目标: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评价对象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量化评价,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年度评价主要内容: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政策制定、完善与落实情况;
(三)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情况;
(四)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经办管理服务情况;
(六)政策宣传及成效情况;
(七)信息报送、统计月报和基础台帐等日常工作情况。
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第六条年度评价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12月21日。
第七条年度评价分为自评和综合评价。
(一)自评。
12月16日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本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商业承办机构服务能力及盈亏情况、创新做法和亮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自评报告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按时报送市局民生办(医保科)。
若出现迟报,一律评为最低档次。
(二)综合评价。
12月21日前,市局根据各地自评情况、平时工作情况及对各地的督查情况等,综合评价各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及实施成效,按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评分细则评价计分,并适时对部分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评为最低档次。
第八条12月30日前,市局民生办将各地的评价结果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总体评价报告,提请局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市民生办。
第九条评分具体标准、口径等,由市局民生办负责解释。
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评价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人、万元
单位
政策
完善
筹资与投保情况
待遇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即时结算情况
今年是否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执行大病保险政策
筹资标准
年度筹资总额
年度投保保费总额
本年度资金结余额
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亏率(%)
享受待遇人数
起付标准
是否设封顶线,封顶线标准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医疗总费用(含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总费用(不含起付标准)
1.商业保险公司开发;2.人社部门开发;3.尚未开发使用
1.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2.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3.当地定点医疗机构;4.不能即时结算。
(此项只选择序号)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段医疗费用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段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其中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评分细则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补充说明
得分
1、待遇水平
1.1报销比例
20分
参保人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部分,实际报销比例按照50%-80%实行分段报销的,本项得满分,未达到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5分。
需提供材料:
相关政策文件、费用报销台帐、数据库等
2、待遇支付
2.1即时结算
15分
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本项得满分,否则,扣2分。
2.2经办结算
10分
参保人员需在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按规按时办理,本项得满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
3、资金管理
3.1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5分
按规定拨付承办机构保费,并执行资金相关管理制度,未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本项得满分,否则,扣1分。
4、政策宣传
4.1知晓度、满意度
10分
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大病保险政策、经办规程等内容,群众知晓度、满意度较高的,本项得满分,未开展宣传,导致知晓度、满意度低,扣2分。
提供宣传资料及宣传成果
5、基础工作
5.1月度报表
6分
报表报送及时、准确,本项得满分,错报或迟报一次扣0.5分。
按照市局收到的各地月度报送情况(报表报送时间为电子邮箱、传真收到时间为准,报送的信息、工作小结以电子邮箱、邮寄、传真收到作为统计依据),给予评价。
5.2报表分析
6分
报表分析材料按月报送,分析全面认真,本项得满分,漏报一次扣0.5分,分析材料属敷衍了事的,视情扣分。
5.3信息报送
5分
大病保险信息全年超过3篇以上,本项得满分分,每少一篇,扣0.5分。
5.4季度小结
5分
季度工作小结认真,按月报送,本项得满分,漏报一次,扣0.5分;报送不够认真及时的,视情扣分。
5.5业务台帐
5分
大病保险台账齐全、规范、整洁,本项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5.6自评报告
5分
年度自评报告真实、全面、详细,符合要求的,本项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6、安全监管
6.1信息安全
8分
主动监督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维护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全年未发生一起违规行为,本项得满分,否则,视情扣分。
2016年度就业技能培训评价办法
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和市民生办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7个县市区。
二、考核方式
采取材料审核、系统比对等方式,并结合日常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进行考核。
三、考核指标及分值
各县市区全年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60分),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30分),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10分)。
目标完成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培训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比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发生问题经财政、审计等部门查实的,扣5分;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5分。
同一地区出现2个以上问题或多次被曝光的,扣10分。
四、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2016年度就业技能培训自查总结报告》;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财政、审计等部门查实的问题及媒体曝光事件等。
五、有关要求
1.培训信息系统数据是民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要高度重视系统使用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2.请各县市区于12月16日前将2016年度就业技能培训自查总结报告加盖县(市、区)局公章报至市职业能力建设科,并对自查总结报告真实性负责。
附件:
1、**县(市、区)**(单位)2016年度就业技能培训自查总结报告
2、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考核自评表
附件1
**县(市、区)**(单位)2016年度就业技能培训自查总结报告
一、总体情况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情况,该市主要开展哪类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主要工种等,培训补贴拨付、信息公示等基础工作的情况。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创新做法和亮点、取得的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
问题二…
…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备注:
1.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比如所有学员签到字迹或者签收补贴字迹一致、学员信息明显不符合条件、培训机构或企业虚报学员信息骗取资金等情况),应在自查总结报告中记录。
2.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注明是全县(市、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是某乡(镇)存在的问题。
附件2
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考核自评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单位
就业技能培训
脱贫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养
技能鉴定人数
自评
分数
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
培训合格情况
培训后取得证书情况
扣分情况
总评分
完成人数
自评分数
技师及高级技师完成人数
高级工完成人数
完成人数
完成数
完成率
自评分数
培训合格数
合格率
自评分数
培训后鉴定人数
鉴定率
自评分数
扣分项目
填报人:
签发人:
备注:
扣分项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