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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消防规划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独立工矿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庄的消防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规划建设原则】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内容。

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四条【职责要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在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镇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落实。

第五条【遵守相关规定】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城镇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镇中远期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上述既有建筑和设施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应当列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场所,以及输送甲、乙类液体、气体的管道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第八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列入城镇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提高建筑物耐火性能、修建消防蓄水池、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露天营业市场、经营摊点的设置,居住区和单位的栅栏、石墩等围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建筑周围电气线路、广告牌等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中心)镇的消防站布局、类型和规模,应根据保护区域建筑、设施的类型、规模、火灾特性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中心)镇的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并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它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等各类消防装备。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应建设满足扑救建(构)筑物、堆场、高架道路、较长桥梁和城市隧道等各类火灾需要的合用或独立的市政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管网,并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供水水量、水压,以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缺水地区或消防供水不足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或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及街区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消防车通道下面的暗沟、管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城市隧道等的限高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第十六条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设置桥梁、备用车道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场地的选择,应当考虑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峰车流。

第十八条城镇应当规划建设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交通控制系统应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绿波功能。

第十九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

第二十条镇消防站应与县(市)公安消防站、临近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可靠的消防通信联络方式。

镇区应设置供群众报警用的公用电话。

第三章消防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编制管理责任】消防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消防规划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灭火救援实际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消防规划与城镇相关规划、近期建设与中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规划包括的区域】城镇消防规划的控制范围应当包括既有城区、规划新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对各层次规划的要求】地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消防内容,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专项规划。

其它城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对消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不再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或专项消防规划应对近期消防规划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省域、市域、县域体系规划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提出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并应建立区域协同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防灾灭火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内容,并应符合总体规划阶段的消防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基础资料提供】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与消防规划内容有关的城镇基础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批程序】城镇消防规划审批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因城镇建设发展或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对消防规划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第四章消防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审批】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许可审批,严格控制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等的选址。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消防供水设施建设】供水部门应确保市政水源满足灭火需要,并负责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条【消防供水设施查验】消防供水设施建成后,供水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消防部门,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供水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的,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消火栓损坏或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

拆除或移动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同意,并由拆除或移动单位负责修复或重建。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存在问题后,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修保养,并应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部门提出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第三十四条【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按照消防规划需要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的,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修建。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市区和镇区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

单位及居民区内消防车通道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

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六条【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城镇电信部门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十七条【施工提前通知】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将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以及其它与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九条【经费数额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具体项目和开支范围见附表),及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部队经费】公安消防部队所需行政和消防业务性开支,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及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

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开支范围

 

序号

项目名称

开支范围

1

消防规划编制费

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的调研费、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审查费、文本图纸印制费等。

2

消防站费

消防队(站)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费,其中包括:

场地,消防站房屋、训练室、训练塔、消防站附属建筑配套设施和营具、设备安装、房屋装修及其它消防站配套建筑的相关建设费和修缮费。

3

消防站水电、取暖费

消防站用水用电费。

消防业务用房、业务车库用房、训练室及其它消防站配套建筑的取暖费。

4

消防业务车辆费

灭火、辅助灭火或抢险救援等消防业务用车辆、消防飞机、消防艇等装备购置费和维修费。

5

装备器材费

消防员常规和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训练器材、通信器材设备、测试检修仪器设备,以及其它消防站所需装备设备的购置费、维护保养费、线路测试费、检修费,零星工具及其它消防通信业务消耗用品的费用。

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电信费

消防业务通信专线电话租费、卫星通信频道占用费、电话初装费、消防通信指挥网络维护费

7

灭火药剂费

灭火、训练、抢险救援用各种灭火剂的购置费

8

油料费

消防业务用车辆(含消防飞机、消防艇)用燃油、润滑油、密封油费用。

9

城镇消防供水设施费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水塔、消防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备费、材料费、施工安装费和日常维护保养费

10

消防车通道费

消防车通道建设、清障、维护费

11

医疗费

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中消防队员伤残、医疗、住院补助费等

12

消防队员补助费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生活补助费

13

保险费

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中消防队员伤残(亡)及医疗保险、车辆保险等

14

其他业务费

消防部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期间的伙食补助;执行重大抢险救援任务的执勤补助等费用

上述开支未包括的其他消防业务性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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