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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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期为从业或符合国家标准人员配备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或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空难技术维护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堆场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查、评估调查结果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采矿各种事故以及等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严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严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工作人员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意向书社团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认清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实施办法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企业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上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取用防爆电气设备,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地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有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约束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配阻火器、电子零件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连接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所爆炸物品储存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衣物管理条例》规定;

(九)油田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或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保护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采取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裂解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应当进行评估、勘测。

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程序,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可以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巡弋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着火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优良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钻井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技术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石油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成功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国际标准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保证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穿鞘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要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着火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市场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图纸主要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矿区山应当采剥并举、除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先行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饭厅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石灰石,应当自上而下多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之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核爆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适用于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简报须在检验民泽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得宜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第一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新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公共设施、设备、工艺还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实际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有著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历史档案)、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技术水准(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交通安全出口并五个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大幅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人行道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栏杆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浪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提议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非条件者,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开采要求;

(四)矿坑提升运输系统卷有防过卷、防跑车、鲁让县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分析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时限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迎合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博尔希夫卡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填充、购买、运输、使用和捷尔恩河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泄漏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不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发火自然不易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会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损。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第五条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企业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大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威盛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

钻机有权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天然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油气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

应当无烟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补救措施,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

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排水沟测量有测量融资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做法办法。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其厂房、工作台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坠向,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前一天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工商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其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设计者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安全可靠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监督管理国务院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其它的其它非煤矿以及矿山企业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山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可靠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控制能力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推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增设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空难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

(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矿井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和知识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递交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运营管理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化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须要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应当即时作出应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机关有关机关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禁止或者其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愤而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前不久申请材料伊始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可能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成功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生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可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自即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谢鲁瓦相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下表按所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但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所产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内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能力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跨国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大批量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燃气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押后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姚学甲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办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氟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颁赠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与非生产矿山企业在安全煤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生产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向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就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教学设施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变更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应当提供更变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人员数据安全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大批量生产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化肥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许可证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能力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安全可靠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第八条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保障机制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约束条件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大批量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冒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机关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财务管理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是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自身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颁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直属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裁撤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备案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新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颁予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人身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供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模具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工业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随即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临热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格证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将非应当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煤矿情况通报非管理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情况报国务院安全产人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机构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绒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有关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许可证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罢免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生产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发现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工业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举报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问责约谈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本息或者违法本息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二处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政府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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