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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调度规程new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目 录

第1章总那么12

第2章调度管理12

第2.1节调度管理机构13

第2.2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3

第2.3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那么17

第2.4节调度管理制度19

第2.5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22

第2.6节运行方式23

第2.7节发、供电调度方案25

第2.8节发电出力管理26

第2.9节电能质量管理28

第2.10节经济运行管理31

第2.11节负荷管理32

第2.12节水库调度管理34

第2.13节并网调度管理38

第2.14节新设备投产管理38

第2.15节检修管理42

第2.16节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管理46

第2.17节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50

第2.18节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的管理55

第2.19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57

第2.20节电力通信的管理58

第2.21节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61

第3章调度操作62

第3.1节操作原那么62

第3.2节操作制度63

第3.3节并列与解列操作67

第3.4节合环与解环操作67

第3.5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68

第3.6节变压器操作69

第3.7节母线操作70

第3.8节冲击合闸操作71

第3.9节零起升压操作72

第3.10节线路操作72

第3.11节融冰操作73

第4章事故处理73

第4.1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那么73

第4.2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75

第4.3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75

第4.4节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77

第4.5节线路事故处理79

第4.6节母线事故处理80

第4.7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81

第4.8节发电机组事故处理82

第4.9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82

第4.10节系统潮流异常处理83

第4.11节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83

第4.12节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85

附录

附录1省调调度员职责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86

附录2调度自动化的管理职责90

附录3电力通信的管理职责95

附录4湖南电力系统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那么98

附录5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102

附录6调度术语表104

附录7负荷管理的有关计算公式120

附录8表1电力系统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

121

表2用户注入电力系统的谐波电流允许值121

附录9导线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123

附录10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的格式及举例

125

附录11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128

附录12重大事件汇报制度134

附录13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138

附录14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139

附录15湖南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代号140

 

第1章总那么

第1条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调度管理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网运行规那么(试行)?

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第5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2章调度管理

第2.1节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方案、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以下根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那么,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那么,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方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平安、优质、经济运行,按方案、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方案,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方案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并考核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方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平安、优质、经济运行,按方案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方案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5条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平安、优质、经济运行,按方案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方案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6条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

1、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运行信息。

3、自行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4、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

第2.3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那么

第17条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管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8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以外的以下设备:

1、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站〕〔以下简称发电厂〕

⑴直接并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电网的发电厂

⑵其他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

2、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发电厂

⑴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

⑵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的发电厂

3、220千伏及以上联络变电站

4、220千伏及以上主干联络线

第19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2、地调所在城市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

3、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

第20条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

2、本县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下线路

3、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

第21条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22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2.4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23条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24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接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正确发布调度指令。

第25条省调调度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副值调度员经省调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26条各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对象:

1、发电厂的值长〔单元长、机长〕和具备正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

2、下级调度机构的正、副值班调度员

3、变电站〔监控中心、维操队〕的具备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人员

以上人员应经调度机构认证后,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第27条各运行单位应事先将省调调度对象变更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调。

省调调度员变更应事先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28条各运行单位应保证在任何时间内都有调度对象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

第2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只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

非调度对象无权受理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30条值班调度员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进行调度联系时,应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术语;双方应先交换调度代号、姓名,作好记录,复诵无误,双方应录音。

第31条省调所辖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备发生异常,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系统运行的重大变化告相关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第32条湖南电力系统内华中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值班人员在汇报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时,应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值班人员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状态及运行方式〔但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平安者除外〕。

不属华中网调和省调管辖的设备,如改变运行方式及其状态对湖南电力系统有影响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33条当危及电力系统平安运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指挥操作非本级调度管辖的设备。

调度对象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的值班调度员。

第34条调度对象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及电力系统平安情况时,调度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35条发、供电单位行政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权限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才能执行。

第36条除调度机构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

上级领导对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

第37条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38条调度对象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对象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该受令人的领导负责。

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如发令人仍重复其指令,受令人应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会严重威胁人身、设备或电力系统平安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报揭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39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成心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3、成心违规操作。

4、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行为,电力调度机构应通告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取消违反调度纪律者的调度对象资格,被取消资格者三个月后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获得调度对象资格。

第2.5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

第40条变电站应到达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经相应调度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实行无人值班。

第41条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远方监视、遥控操作及规定的事故处理;维操队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巡视与维护、现场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42条调度操作联系:

1、按规定仅监控中心即可完成的遥控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调度指令下达至监控中心。

2、需要维操队员方可完成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该站所有调度指令下达至维操队。

3、维操队接到调度预发的操作指令票后,对有操作的变电站均应安排维操队员按时到达变电站做好操作准备。

4、维操队员接受调度指令和进行调度联系时,应交换所在变电站名称及本人姓名。

第43条异常及事故处理:

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自动化通道中断及设备异常情况,并立即通知维操队检查巡视现场设备。

一般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应在接到维操队的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该站下一步的操作。

2、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平安时,维操队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2.6节运行方式

第44条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按年、月、日编制,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根本要求。

第45条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年前编制好,其内容有:

1、上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全年电力生产指标预测

⑵新设备投产方案

⑶设备大修方案

⑷水库控制运用方案

⑸负荷、气象、用煤需求等预测

⑹电力、电量供需平衡

⑺无功功率平衡

⑻主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⑼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⑽中枢点电压曲线

⑾各供电区及全系统保安电力

⑿典型潮流计算分析

⒀主母线短路容量表

⒁低频、低压减载方案

⒂正常结线方式

⒃主干联络线稳定控制功率

⒄联络线最大负荷电流

⒅系统稳定计算结论及稳措方案与改良方案

⒆保护装置改造方案

⒇系统经济运行方案及措施

(21)系统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良意见

第46条月度运行方式应于月前5天编制好,并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年度方式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其内容主要有:

1、上月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月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电力生产指标

⑵发电调度方案

⑶供电调度方案

⑷设备检修方案

⑸水库控制运用方案

⑹重大检修方式潮流、稳定分析

⑺无功、电压分析

⑻新设备投产方案

⑼经济运行方案

第47条日运行方式应于前1日17:

30前编制好并下到达有关单位,其内容为:

1、发电调度方案

2、供电调度方案

3、设备检修运行方式安排

第48条编制日发电调度方案时,顶峰应按第58条规定留有备用有功功率,低谷调峰困难时,发电出力应留有必要的下调余地。

第49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电网经营企业副总经理批准,月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生产负责人批准,日运行方式由省调主管副总及以上负责人批准。

第2.7节发、供电调度方案

第50条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方案。

第51条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方案。

值班调度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方案时,应作好记录。

第52条编制发电调度方案的依据:

1、负荷预测

2、电力系统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3、电力系统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4、各发电厂售电合同

5、火电厂的燃料储存情况

6、水电厂的水力资源情况;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

7、网供方案和网间交易方案

8、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能力

9、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10、上级下达的发电方案

第53条编制供电调度方案的依据:

1、负荷需求预测

2、电力系统发电和供电能力

3、有关的购、售电合同〔协议〕

4、避峰、让峰方案

5、上级下达的供、用电方案

6、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

第2.8节发电出力管理

第54条发电厂应在每日12:

00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方案部门上报次日发电机组的可调出力、机组备用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

第55条发电厂应按日发电调度方案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或根据调度指令通过自动发电控制系统〔以下简称AGC〕运行。

第56条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方案运行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2、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方案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57条省调接到调整日调度方案的申请后,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变更有功出力或无功出力对系统运行无明显影响时,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

2、变更有功出力或无功出力对系统运行有明显影响时,值班调度员告日方式人员,并根据其意见处理。

第58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方案,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发、供电设备重大事故或系统事故

2、系统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测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威胁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59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应不小于系统发电负荷的4%或5%〔发电负荷1000万千瓦以上时为4%,发电负荷1000万千瓦及以下时为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第60条地调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调报送本地区如下资料:

1、地方并网电厂装机情况〔分电厂进行统计〕

2、地区电力系统内〔含用户〕的电力电容器、电抗器、调相机和同步电动机等装置情况〔分类进行统计〕

第2.9节电能质量管理

第61条电力系统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62条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功。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频,并指定主、辅调频厂。

第63条主调频厂调整出力使系统频率保持在50±0.1Hz以内运行。

当频率偏差大于±0.1Hz时,辅助调频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参加调频。

当频率超出规定,调频厂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64条调功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网供功率偏差在规定范围内。

第65条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其性能应满足湖南电力系统规定要求。

当AGC故障或其它原因退出运行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6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需要对AGC投退、控制模式以及AGC可调容量进行调整。

第67条省调、地调和有关发电厂应装设准确度符合要求的频率自动记录装置。

第68条调度机构应给定发电厂机组低频加负荷、低频由调相转发电、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装置的整定值。

第69条发电机组应参与电力系统一次调频,其参数整定值由调度机构给定。

第70条电压和无功功率分层管理:

1、原那么上电压按调度管辖范围管理。

2、500千伏与22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50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220千伏侧断路器,220千伏与11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22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110千伏侧断路器,以下类推。

3、各级调度应努力使分界面无功的交换在规定范围内。

第71条各级调度应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立电压监视点和考核点:

1、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厂、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列入电压监视点,并按有关要求作为考核点进行考核。

2、地区电力系统的电压监测点和考核点设定原那么在?

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中明确。

第72条电力系统运行电压,应满足电气设备平安运行和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要求。

发电厂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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