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地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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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节冲击合闸操作…………………………….…………………………….38
第3.11节零起升压操作………………………………….…………….…………39
第3.12节融冰操作……………………………………….…………….…………39
第4章事故处理………………………………………….…….…………………39
第4.1节一般原则……………………………………….…………………..…….39
第4.2节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处理………………………………………….…41
第4.3节线路事故处理…………………………………………..………………41
第4.4节母线事故处理…………………..……………………………………….42
第4.5节变压器事故处理…………………………….…………………………43
第4.6节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事故处理……………………….………………43
第4.7节振荡事故处理……………………………………………………………44
第4.8节地区电力系统与省电力系统解列时频率事故处理………………….45
第4.9节电压事故处理……………………………………………….…………46
第4.10节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47
附录………………………………………………………………….…….……………48
附录1地调调度员职责………………………………………….…….……………48
附录2调度值班制度………………………………………….…….………………49
附录3调度交接班制度………………………………………….…….……………50
附录4重大事件汇报制度………………………………………….…….…………51
附录5变电站无人值班必备条件………………………………………….…….54
附录6调度术语……………………………………………….…….……………55
附录7湖南地区电力系统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67
附录8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70
附录9导线、电缆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74
附录10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79
附录11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和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82
附录12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及注入电力系统谐波电流允许值…………………83
附录13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84
总则
第1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湖南地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是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行使调度权。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4条从事与地区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5条本规程适用于地区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6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解释。
第7条
调度管理
第2.1节调度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8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参与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及地区电力市场运作。
第9条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根据湖南省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
指挥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和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0条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
指挥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8.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和县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1条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
1.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4.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
第2.2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第12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本地区电力系统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发电厂。
2.地调所在城市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
3.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
第13条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
2.本县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下线路。
3.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
第14条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
第15条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备的管辖权原则上随同一次设备,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16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7条
第2.3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8条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19条地调值班调度员是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正确发布调度指令。
第20条地调调度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应经地区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副值调度员应经地调所长(主任)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21条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调度对象为下列人员:
1.发电厂:
值长(单元长、机长)和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值班人员。
2.县调:
具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调度员。
3.变电站(监控中心):
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人员。
4.维操队:
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工作人员。
5.高压用户(含地方电网):
具备进网作业资格的电力调度员和变电值班人员。
6.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与调度联系操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应经地区调度机构认证后,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第22条各运行单位应事先将地调调度对象变更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地调。
地调调度员变更应事先通知各有关单位。
每年3月底前,各运行单位应向地调报送一次地调调度对象名单,地调也应公布一次地调调度员名单。
第23条各运行单位应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调度对象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
第24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只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非调度对象无权受理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25条值班调度员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进行调度联系时,双方应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术语,应先交换调度代号(单位)、姓名,作好记录,复诵无误,双方应录音。
第26条地调所辖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备发生异常,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系统运行的重大变化告相关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第27条当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指挥操作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
调度对象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受令人应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的值班调度员。
第28条调度对象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及电力系统安全时,调度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29条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30条除调度机构负责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
上级领导对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
第31条发、供电单位行政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地调调度权限时,应经地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才能执行。
第32条调度对象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对象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该受令人的领导负责。
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如发令人仍重复其指令,受令人应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会严重威胁人身、设备或电力系统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33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
3.故意违规操作。
4.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对上述行为,电力调度机构应通告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取消违反调度纪律者的调度对象资格,被取消资格者三个月后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获得调度对象资格。
第2.4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第34条变电站应达到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经相关调度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实行无人值班。
第35条监控中心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远方监视、遥控操作及规定的事故处理;
维操队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巡视与维护、现场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36条调度操作联系
1.按规定仅监控中心即可完成的遥控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调度指令下达至监控中心。
2.需要维操队员方可完成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该站所有调度指令下达至维操队。
3.维操队接到调度预发的操作指令票后,对有操作的变电站均应安排维操队员按时到达变电站做好操作准备。
4.维操队员接受调度指令和进行调度联系时,应交换所在变电站名称及本人姓名。
第37条异常及事故处理:
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自动化通道中断及设备异常情况,并立即通知维操队检查巡视现场设备。
一般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应在接到维操队的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该站下一步的操作。
2.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维操队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2.5节运行方式
第38条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按年、月、日编制,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39条年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编制完成,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全年电力生产指标预测。
⑵设备大修计划。
⑶水火电综合出力计划。
⑷新、扩、改建设备投运计划。
⑸电力电量供需平衡。
⑹系统潮流计算及经济运行方式的确定。
⑺系统稳定计算结论及稳措方案与改进措施。
⑻地区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低频和低压减载、备自投等)方案。
⑼系统运行结线。
⑽无功功率平衡与电压曲线。
⑾系统经济运行方案及措施。
⑿母线最大短路容量。
⒀重要用户的供电方式。
⒁系统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⒂有关节能环保的运行方案及措施。
第40条月度运行方式应于上月末前编制完成,并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年度方式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其内容主要有:
1.上月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月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电力生产指标。
⑵发电调度计划。
⑶供电调度计划。
⑷设备检修计划。
⑸重大检修方式潮流、稳定计算与分析。
⑹无功、电压分析。
⑺新设备投产计划。
⑻经济运行方案。
⑼其它重要情况说明。
第41条日运行方式应在前一天17:
00前编制完成,并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包括:
1.发电调度计划。
2.供电调度计划。
3.设备检修运行方式安排。
第42条年运行方式由地区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月运行方式由地调所生产领导批准,日运行方式由方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43条发电厂应认真执行日运行方式规定的出力要求(含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修改的出力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经调整仍达不到出力要求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2.6节检修管理
第44条设备检修坚持“应修必修,计划检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45条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
1.设备检修的周期与工期应根据设备状况和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确定。
2.同一个回路或一个单元的设备检修应配合进行。
即电气一次设备相互配合;
一次与二次设备相互配合、同步检修;
机、炉、变相互配合。
3.发、供电设备检修安排应根据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火电机组大修尽量安排在汛期。
4.设备检修计划应与相关的改、扩建计划相互配合。
5.积极采用状态检修及带电作业等技术,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避免重复停电。
第46条发、供电设备的检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由相应的调度机构统一安排。
第47条检修管理的任务:
1.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
2.督促检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设备检修按计划开、竣工。
3.总结经验,做好统计分析,掌握检修规律。
第48条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1.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在三季度末报地调,经综合平衡后,由地调于年前20天下达有关单位。
2.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月前10天提出,经综合平衡后,由地调于月前5天批复并下达有关单位。
3.未完成的月度计划检修项目应重新提出月度检修计划。
第49条设备计划检修的申请、批答:
1.变电站设备检修:
相关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
00前(晚于12:
00,视为第2天提的申请,下同)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的17:
00前批答;
维护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检修申请及批答情况向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备案。
2.发电厂设备检修:
发电厂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
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的17:
00前批答。
3.线路检修:
运行单位的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
4.临时检修和配合性检修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运行设备缺陷需进行处理的,非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前1天的12:
00前向地调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地调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1天的17:
00前批答给维护单位检修管理人员。
5.地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50条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如下临时检修项目:
1.事故抢修。
2.严重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的检修。
3.当日内能竣工的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不限制出力,不限制用电,不造成重大安全威胁)的检修。
第51条在一个电气连接范围内,同时有几个单位检修时,各单位应分别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第52条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
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对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影响、检修后试验和试运行要求等。
线路检修应附停电区域图。
第53条检修不能按时开工,运行单位应于批准开工时间2小时前向值班调度员申请延期或作废;
超过批准开工时间72小时,检修申请作废,需要工作时应另提申请。
第54条带电作业需在作业当天由运行单位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说明作业设备名称、地点、时间、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
第55条调度批答检修前,应考虑系统结线、功率平衡、电能质量、检修单位配合、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或投退、对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用户供电的影响,充分考虑停送电操作所需的时间,并提出注意事项和事故处理原则。
第56条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的开、竣工联系:
由变电站或维操队调度对象向地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2.线路设备检修:
县电力局维护的线路设备检修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向地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其他单位维护的线路设备检修由运行单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3.发电厂设备检修:
由发电厂调度对象向地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4.高压用户设备检修:
由高压用户调度对象向地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第57条严禁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在停运设备上进行工作。
第58条检修不能按时竣工,运行单位一般应在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地调批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工期过半后提出:
1.气候突然变化。
2.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设备缺陷。
第59条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1.发、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正式投入运行或恢复备用时为止。
机炉试运行、试验或其它运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线路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值班调度员得到具备复电条件的报告为止。
第60条设备检修完毕,除按要求恢复设备状态外,还应将因设备检修而影响的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二次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2.7节负荷管理
第61条负荷管理的任务:
1.收集和统计本地区电力系统负荷资料。
2.进行用电情况分析。
3.进行负荷需求预测。
4.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
5.编制、下达超供电能力限电和事故限电方案。
6.向有关部门报送日、月地区(市)发电和用电情况报表等。
7.制定和修订地区功率总加方案。
第62条负荷管理人员应按时收集和报送下列负荷资料:
1.地区及大用户日用电量、最大负荷、最小负荷、平均负荷及负荷率。
2.地区电力系统日、月负荷的同时率及平均最大负荷利用小时。
3.地区电力系统照明及生活用电负荷。
4.装机容量大于1兆瓦的并网电厂(站)年、月有功、无功发电量。
5.用户无功补偿容量。
6.用户负荷性质和用电特殊要求。
7.地区(市)保安负荷。
8.其它资料。
第63条负荷预测
1.负荷预测分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月度电力电量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和保安负荷预测。
2.地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调。
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应在每月20日前报省调。
日负荷预测应在前1天的15:
00前报省调。
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时,应在当日16:
00前提出,并说明原因,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7天报省调。
地区保安负荷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