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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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Word下载.docx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与巨大: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

陈某曾任某某省某某县某乡信用社副主任。

2009年3月,姜某欲向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陈某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

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某利用姜某提供的某某,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退赃20000元。

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原系某某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某某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8月阳东农村信用合作113联社改为某某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某某,公司类型为股份某某,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理事长、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间屡次收受林国钦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

2009年11月,陈某某以其姐夫伍为国的名义到某某涛景度假村某某办理高尔夫会员卡,为感谢陈某某在公司贷款一事上的帮助,涛景公司以6.8万元的优惠价格为陈某某办理家庭终身会员卡,而同期该卡的市场价为128万元,陈某某从中收受6万元好处。

某某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赃款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3】

李新民,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2009年8月任某某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李新民在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屡次通过帮助他人联系、获取贷款,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桂芬收受他人现金或财物。

其中,李新民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美元9000元,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13.09万元。

同时,被告人李新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致使贷款本金与利息2650余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信用社特别重大损失。

2010年9月,某某市北市区法院对此案进展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某某发放贷款罪等罪,判处某某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李新民有期徒刑20年。

同时,其妻陈桂芬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置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X(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被告人X某,原某某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X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

回单位后,被告人X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一样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X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某某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5年10月19日,某某省电白县沙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曙光分社检查库存款时,发现有74500元假人民币,警方调查后发现,沙琅农信社曙光分社原出纳员X某发自去年6月份起购置了76000元假币,利用出纳员的身份,先后分屡次将假币换取了74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并输得精光。

某某电白法院以金融工作人员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X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3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2007年6月份,某某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某某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X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X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

某某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某某银监分局迅速进展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某某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局部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X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某某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展处理。

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

责成某某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

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

给予某某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展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展交易,涉与信用卡1X以上不满5X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涉与信用卡5X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2006年5月中旬,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的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某某,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某某号对应的信用卡卡号。

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某某的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X某的银行信用卡号。

后来,小袁通过其他手段试出X某银行卡的密码,于同年6月开始,屡次通过转账,将X某信用卡内的4.73万元盗走。

2006年6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次日,小袁被抓获归案。

李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某某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五、某某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二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某某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某某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某某省某某市新邵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仍某某发放冒名、借名贷款1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47.8万元,导致这些款项均未收回。

2015年,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某某发放贷款罪对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万元。

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在该行与某物资某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

此外,2003年9月,李某还在与某房地产经纪某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3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市一中院以某某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X某某原系某某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某某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客户经理。

X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13年7月,先后任某某农商行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新李分社、平安北路分社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投放、贷款管理等工作。

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X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向贾某乙、贾某甲、吴某某、卢某丙、王某某、卢某丁等人9次某某发放贷款共计360万元,收回本金1203081.88元,造本钱金损失2396918.12元。

2016年6月,经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X某某的行为构成某某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X某某犯某某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山县支行工作人员罗某历任盖支行信贷部信贷员、信贷部主任、行长助理、副行长,罗某的下属曾某某也是该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

2011年,罗某为盖支行信贷部主任,营山县骆市镇个体户肖荣通过向罗某行贿等手段拉近与罗某关系,罗某指使曾某为肖荣某某办理贷款,后肖荣通过借用多名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小额联贷的方式,在该邮政银行骗取贷款共计近600万元,又通过屡次转贷,一直到2016年案发,目前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罗某涉嫌受贿罪、某某发放贷款罪,曾某涉嫌某某发放贷款罪,肖某涉嫌行贿罪移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目前估算已造成该银行损失近400万元,具体损失现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三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林某,某某福安某银行原行长。

1995年1月,林某从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

1996年1月,林某向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某房产公司的1000万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向X某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

林某取出局部资金用于归还利息与已经到期的本金。

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

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东窗事发。

经审计,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2008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某某省聊城市某县一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吴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吕某、高某等32人种植、养殖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某某贷款220万元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认定在2010年9月至2014年吴某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又在本村与周边村庄吸收存款用于个人经营13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认定在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吴某采取给储户填写“某某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或打白条的方法,吸收其办理的杨某、王某等60余人的存款人民币29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1月4日、6日、9日,某某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主任徐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收外地客户吴某资金人民币700万元、金某等人资金人民币896万元、丁某资金人民币150万元。

上述三客户在该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人李某受徐某的指使,将这些资金通过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转账到洪某、王某二人名下的银行卡里,后将银行卡交给徐某保管,而并没有记入该信用社的账目。

之后,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向三客户开具了同等数额的假存单。

案发前,吴某存入的700万元与金某存入的896万元已返还。

案发后,徐某外逃,现仍有丁某的150万元未返还,给客户和该信用合作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6年1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四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屡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承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7年3月25日,某某省某某县一信用社主任陈某〔2012年6月12日因病死亡〕授意下,该信用社代办员X某在没有收到储户狄某现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狄某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活期存单。

2007年6月份,在进展业务检查时,X某向陈某询问该如何汇报此事,陈某授意X某向调查人员撒谎说信用社所留存单不慎洗坏,后信用社于2007年6月17日登报申明该存单丢失作废。

2013年10月19日,狄某持该30万元活期存单到信用社,要求支取现金。

信用社人员发现该笔存款没有入账、没有原始底账且早已声明作废,遂拒绝兑付。

后信用社到公安机关报案,X某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信用社尚没有向狄某兑付30万元〕。

某某县检察院遂将案件起诉到某某县人民法院。

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X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李某某系某某省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

2006年6月20日,定远一电脑广告科技某某(以下简称定远公司)与某某一航天信息科技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一份电脑产品买卖合同:

由某某公司向定远公司提供总价值为43.2万元的160套电脑,定远公司预付定金3.2万元,余款40万元于当月28日前需提供银行保函。

随后,定远公司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出具银行保函。

李某某未请示主管部门,也未经本单位研究,于6月28日擅自为定远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并加盖了定远西城信用社公章,明保证为定远公司到期未付货款与违约承当责任。

某某公司按约向定远公司提供了电脑,定远公司逾期未付欠下40万元货款,某某公司即提起民事诉讼,从李某某所在单位划拨款额39.9万余元为定远公司承当了连带付款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向单位退款1.08万元。

2009年5月,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具保函造成经济损失案,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鲍宁系某某自治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女职工。

2015年1月23日,鲍宁的好友孙黎春以买树林做担保使用为由,找到鲍宁要求其提供两枚合计30-40万元的存折。

鲍宁考虑到孙曾屡次为其揽储,在完成存储任务上帮助很大,于是便按孙的要求为其出具了18万元和19.5万元的两份虚假存单。

孙持两份存单并未按所说的那样做买树林担保使用,而是用于偿还其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欠款使用,后因受害人持存单取款时未能得款至案发。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1月6日以被告人鲍宁、孙黎春共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2016年1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鲍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孙黎春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

八、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与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与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某某所得与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某日,参加毒品犯罪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

“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

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

〞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开立了10万元的某某。

之后不久,案发。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的某某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某某掩饰其性质,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公民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某某、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信用卡、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某某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QQ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

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X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某某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某某复印件等。

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与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某某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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