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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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封面、扉页、名目、释义
第六条
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形、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以下声明: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判,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定。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定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
〝本企业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益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意投资者监督。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的名目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第十条
企业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明白得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名目次页排印。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可能直截了当或间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阻碍的所有因素。
企业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形,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风险是可能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连续经营产生不利阻碍的所有因素,专门是企业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进展前景、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缺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主动披露上述因素及其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受其阻碍的情形及程度。
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
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客观的定性描述。
第十四条
企业在各项风险描述之前,不得只列示风险种类,应用粗体明确提示风险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五条
企业应进行以下风险提示: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收益的阻碍。
2、流淌性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阻碍。
3、偿付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二〕企业的相关风险:
1、财务风险。
要紧是指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淌性较差以及或有负债过高等因素阻碍企业整体变现能力的风险。
2、经营风险。
要紧是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阻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靠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治理风险。
要紧是指组织模式和治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发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导致企业治理层、治理制度、治理政策不稳固等风险。
4、政策风险。
要紧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治理、环境爱护、税收制度、财务治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阻碍。
〔三〕本债务融资工具所特有的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因含专门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设置担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的阻碍。
企业应按重要性程度对上述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排序。
上述风险因素在最近一个会计报告期内已造成缺失的,应予以清晰表述。
第十六条
除非差不多采取了具体措施,企业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
第四章发行条款
第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二)企业全称;
(三)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四)本期发行金额;
(五)债务融资工具期限;
(六)债务融资工具面值;
(七)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八)发行对象;
(九)承销方式;
(十)发行方式;
(十一)发行日期;
(十二)起息日期;
(十三)兑付价格;
(十四)兑付方式;
(十五)兑付日期;
(十六)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
〔十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
(十八)担保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簿记建档安排;
(二)分销安排;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四)登记托管安排;
(五)上市流通安排。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流淌资金的,应披露具体安排;
用于长期投资的,应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企业应承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企业差不多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简要披露其差不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注册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
〔四〕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五〕工商登记号;
〔六〕住宅及其邮政编码;
〔七〕、号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披露历史沿革、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形及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操纵人的差不多情形及持股比例。
实际操纵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假设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形,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要紧投资情形、与其他要紧股东的关系。
假设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要紧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形,包括要紧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阻碍的关联方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形,包括各要紧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和分公司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详细披露其业务范畴、主营业务情形及业务进展目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要紧竞争状况。
第七章企业要紧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信息及要紧财务指标。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畴的具体变化情形、变化缘故及其阻碍。
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形及要紧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全面披露关联交易情形,要紧包括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应收应对款项、融资、担保等的关联交易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对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作详细披露,并对可能产生的缺失作合理估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可能阻碍投资者明白得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形的信息,应加以说明。
第八章企业资信状况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所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二〕评级报告揭示的要紧风险;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与企业及其子公司有关的资信情形:
〔一〕获得要紧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形;
〔二〕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
〔三〕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偿还情形;
〔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资信情形。
第九章债务融资工具担保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情形。
第三十九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差不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差不多情形简介;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淌比率、速动比率等要紧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第四十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要紧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畴;
(五)企业、担保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形。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资信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连续披露安排。
第十章税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列示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所应缴纳的税项、征税依据及缴纳方式。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是否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构成抵销。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声明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
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企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发行的有关机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机构的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联系、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企业;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信用评级机构;
(六)担保机构(如有);
(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八)其他与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披露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治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截了当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