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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2010年5月
第23卷第3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mMofYunnanUrIiversityLawE~tion
May,2010
V01.23No.3
文章编号:
CN53—1143/D(2010)03—176—05
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张榕
国际法与域外法学
摘要:
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差异的地方,本文在侵权
责任制度一般规定,侵权行为规定,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与越南侵权责任
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的越南侵权责任制度主要特点,这样有
利于两国法律上的交流,也有利于两国各自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行为;赔偿
从法律传统上看,越南和中国都属于大陆法系,
越南和中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两国社会制度也相
同,两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和中国在法律传统
上和社会制度上的相似性,导致两国在法律制度上也
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侵权责任制度领域,相似
度更高,但两国在侵权责任制度领域也存在一定差
异,各有所长.
一
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一般规定的异同
(一)侵权的概念
对于侵权的概念,两国规定有所不同,在越南民
法中把侵权叫做合同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因侵权行
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益受损害,依法所
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2,3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比较两国关于侵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越南更注
重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我国除了规定对个人利益的
保护外,也很重视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
(二)归责原则
越南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具
体规定如下:
一
是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民事义务是由于
义务人故意或过失等过错造成的,义务人必须承担责
任,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故意引起损害是指行为人能清楚地意识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仍然实施并且希
望损害结果发生或虽不希望但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过失引起损害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引起损害,尽管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损害即将发生或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损害的发生但认为
不会发生或可以阻止其发生.
三是当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中有过错时,引起损害
的人只须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引
起损害发生的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过错责
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
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的过错责任原则首先规定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
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
是从保护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的;其次,以过错作为决
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
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第三,贯彻”谁主张
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
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
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致害人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致害人就可以不承
担民事责任.当然,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致害人就其没有过错问题应举出反证,致
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应有过错;
最后,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
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我国除了规定过错责任原
则以外,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两国大部分是相同的.对
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规定,两国都把过错分为故意
作者简介:
张榕,云南大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云南昆明650091).
①参加米良:
《越南民法典》,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至第80页.
②参见王家福: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页至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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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和过失,但越南对主观方面的描述更具体一些,另外,
我国规定了受害人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
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以及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即过错推定,区分不同情况保护了受害人和致害人的
双方权利,而越南对于举证责任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在归责原则上,我国规定的更加系统,方便
法院适用.
二,中国与越南侵权行为规定的异同
越南与中国山水相依,中华法系曾对越南影响深
远,现在,两国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相似的背景让两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呈现
许多相似,然而,越南普遍的宗教信仰和浓厚的
东方传统伦理价值观,使越南的侵权行为规定形
成独特的风格.
(一)职务侵权行为
越南民法规定职务侵权行为包括法人侵权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侵权行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活
动中的侵权行为.对于职务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作了
以下规定④:
一
是法人引起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公民在完成法
人交付的任务过程中引起损害发生时,由法人承担赔
偿责任.法人在赔偿损失后,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
求引起损害发生的过错人偿付与法人赔偿给受害人
的损失数额相同的款项.
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家公
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引起损害发生时,由该公职
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损害
是由于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过错造成时,该
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要
求因其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公职人员偿付国家机关
所赔偿的款项.
三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引起损害
的赔偿责任,进行诉讼的机关因其工作人员在调查,
起诉,审理执行过程中引起损害发生时由该进行诉讼
的机关赔偿.如果引起损害发生的该工作人员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错时,进行诉讼的机关有责任要求该工
作人员偿付诉讼机关所赔偿的数额的款项.
我国民法规定职务侵权行为分为法人的侵权行
为,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职务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作
了以下规定:
首先是法人的侵权责任.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时,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其次是国家机关侵权责任,国家机关的侵权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而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
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从中越两国关于职务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来看,
都规定了法人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时应当
承担的责任.不同的是越南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职
务侵权分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和审判人员的
职务侵权,而我国则把这两类侵权概括地规定为国家
机关侵权责任.从两国的规定中我们能够体察到两
国都十分重视打击职务犯罪,这与两国在发展市场经
济中都出现了严重腐败问题有关,所以得运用国家强
制力加以规制.
(二)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越南对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作了以下规定②:
一
是造成环境污染并引起损害发生的,致害者应依照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有过错的情
况除外.
二是有破坏行为,使环境受到破坏,在发生环境
事故时不接受有权管辖的机关的指挥,不遵守环境评
估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其他规定者,根据其性
质,情节及其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
责任.
三是利用职权违反环保法规定,对违反环保法者
进行包容者,因缺乏责任心而引起环境事故,环境污
染者,视其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法律处分或追
究刑事责任.
四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给国家
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须依
法赔偿损失,并克服后果.所有人在使用,保管或抛
弃自己财产时,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造成
环境污染的,必须停止污染行为,采取各种措施消除
污染后果,并赔偿损失.
我国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也作了详
细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
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
①参加徐国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②参加米良:
《越南民法典》,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至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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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因环境污染受到
损害的受害人,要求污染单位赔偿损失时,只需证明
自己的损害即可,勿需证明排污单位有过错,即只要
有损害存在,不论造成污染的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
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
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还是环境基本法,环境单
行法都已明确对其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虽然根据我国有关环境立法,环境侵权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造
成环境污染时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是战争行为;三是
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四是受害人自身过错.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越南对于污染环境的责任惩
罚更严厉一些,越南规定除了依法赔偿损失外,对于
严重者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我国只规定了
民事责任.其次,越南还规定了利用职权违反环保法
规定,对违反环保法者进行包容者,因缺乏责任心而
引起环境事故,环境污染者,视其性质,情节及后果分
别给予法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没有这方面的
规定.越南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
事由只规定了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免责,而我国对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规定比较具体,我国
规定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第三者的故
意或过失,受害人自身过错等四种情况下免责.我们
可以看出越南立法者高度重视环境问题,近年来越南
政府也特别鼓励投资在环保和污染处理领域,而中国
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所以我们要
更加严厉地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提高环保水平.
(三)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越南对因动物引起损害发生时的赔偿责任作了
以下规定①:
一
是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动物的主人必须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动物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
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所有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二是如果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由于第
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第三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如果第三人和动物所有权人都有过错,则由第三
人和所有权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在按照习惯放养动物而造成损害发生时,动
物所有权人必须按习惯赔偿损失,但不得违反法律和
社会道德.
我国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是: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我国规定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对动物致害责任明确
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我国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
条件:
1.须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2.损害须是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
3.须动物致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
关系.
第四,我国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措;
2.第三人的过错;
3.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形发生;
4.不可抗力的发生.
在责任的归责上,两国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
则,并且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
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
我国还规定在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形发生
以及不可抗力的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可
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越南特别规定了按照习惯放养
动物而造成损害发生时,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情
况下,动物所有权人必须按习惯赔偿损失,这体现了
越南遵从传统的特点.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中国与越南侵权赔偿责任的异同
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
出的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一)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越南作了以下规定②:
首先,当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赔偿的损失包括被
遗失,被毁弃,被损坏的财产,对财产的开发,使用应
获取的利益及为阻止,限制,克服损害的发生,蔓延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次,对于涉外民事合同外的损害赔偿也做了相
关规定:
合同外的损害赔偿依照引起损害行为地或损
害行为引起的后果发生地所属国的法律确定.因飞
①参加米良:
《越南民法典》,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②参见徐中起:
《越南法研究》,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至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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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机,船舶在国际空域或公海上引起的损害赔偿依照飞
机,船舶注册国的法律确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航
空法,航海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当引起损害发生
的行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域外发生但行为
人和受害人均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或法人
时,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
我国对财产损害赔偿作了以下规定:
首先,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
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减少,即
积极损失,例如对他人物品的毁坏等属直接损失;间
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
失,即消极损失.
其次,我国还规定了财产损害的计算方法:
1.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由于直接损失是财产
自身价值量的减少或者灭失,因此,计算直接损失的
赔偿范围,首先应明确原物的价值.原物价值的计
算,必须根据原物的原有价格,可以使用时间,已经使
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2.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间接损失实际上是受
害人的财产增值利益的损失,损失的不是物自身价值
的减少,而是受害人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新
价值而因遭受侵害末创造出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或
者灭失,如财产的法定或者天然辈息的丧失,受害人
可得的经营利润的丧失,受害人可得收入的丧
失等.①
第三,我国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当财产
遭受侵权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原
物,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或实物赔偿.
1.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在实物损害不能恢复
原状,返还原物的情形下,将财物所遭受的损害折合
成现金,以金钱予以赔偿.
2.实物赔偿.实物赔偿是赔偿直接损失的另一
种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只要用同种类,同等质
量的实物进行赔偿,就达到了全部赔偿的目的.
第四,我国特别规定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具有
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
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子以受
理.”该条确立了我国关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比较两国在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上看,越南规定
的较为简单,没有我国规定的具体,全面.首先,越南
特别规定了涉外民事合同外的损害赔偿,而我国没有
这个方面的规定.其次,越南具体规定了赔偿的损害
范围,即遗失的财产,遭损坏或毁灭的财产,因使用,
开发财产而获得的利益,为制止,减少或补救损害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我国把赔偿范围概
括规定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三,我国具体规定
了财产损害的计算方法,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以及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越南没有这些方面
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
越南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作了以下规定②:
首先,因健康被侵犯而引起的损失:
1.因为对受伤的人进行救治,补养身体,恢复身
体健康,恢复肌体丧失的功能,恢复肌体降低的功能
所支出的合理支出;
2.受伤者因此而丧失,减少的实际收入;如果受
伤者的实际收入不稳定或不能确定时,则以同类劳动
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3.在治疗期间照料受伤者的人因照料而丧失的
实际收入和合理支出;如果受伤者丧失劳动能力并需
要有人经常照料其生活时,损失包括照料受伤者的合
理支出和受伤者有供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
4.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强制侵犯他
人健康权利的人向受伤者赔偿精神损失费.
其次,因生命被侵犯引起的损失:
1.死者生前合理的救治费,补养费,照料费用;
2.合理的丧葬费用;
3.死者生前负有供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
4.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强制侵犯生命
权利者向死者的直系亲属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三,因名誉,人格,威信被侵犯而引起的损失:
1.为限制,克服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因侵权行为而丧失,减少的实际收人;
3.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除责令停止侵害,赔礼道
歉外,还可作出判决,责令因侵犯名誉,人格,威信而
造成损失的人对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第四,因使用刺激性物品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
赔偿责任:
1.因饮酒或使用其它刺激物品而丧失辨别能力
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赔
①参见昊小华:
《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栽》,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l期,第30—31页.
②参加米良:
《越南民法典》,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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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损失.
2.故意用酒或其它刺激物品致使他人失去辨别
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引起损害发生时,故意
让他人饮酒,使用刺激物品的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越南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期限:
1.当受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享受赔偿
直至死亡.
2.当受伤者死亡时,其负有供养义务的人在有
生之年可享有下列期限的供养费:
(1)未成年人或死
者的出生后是活体的胎儿可享受供养直至满18周岁
止.该末成年人或胎儿满15周岁即参加劳动并有足
够的生活费用时,可享受供养至满l5周岁止;
(2)丧
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享受供养至死亡.
我国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作了以下规定①:
首先,我国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受害
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要
承担赔偿责任.侵害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
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
(1)受害人死亡;
(2)受害人伤
残,包括一般伤害和永久性残疾;(3)受害人和(或)
其近亲属精神损害;(4)已有的财产之减少,包括支
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等;(5)可得收益的减少或丧失,包括误工
费和未来收入的减少,丧失;(6)未来必须支出的费
用,包括后续治疗费,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护理费,营养费和残疾器具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还
会发生丧葬费.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死亡赔偿
金和残疾赔偿金;
(2)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
害赔偿;(3)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支出的各项
财产损失的赔偿;(4)对受害人未来将要支出的合理
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的赔偿;(5)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赔偿.
比较两国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可以看出,两
国的规定有所差异.
首先,越南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除了侵害受害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权之外,还包括因名誉,人格,威信
被侵犯而引起的损失,因使用刺激性物品而给他人造
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等,而我国主要规定了侵害受害
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等所负的赔偿责任.
其次,越南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期限,即当受
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享受赔偿直至死亡.当
受伤者死亡时,其负有供养义务的人在有生之年可享
有下列期限的供养费:
(1)未成年人或死者的出生后
是活体的胎儿可享受供养直至满18周岁止.该末成
年人或胎儿满
15周岁即参加劳动并有足够的生活费用时,可
享受供养至满15周岁止;
(2)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
享受供养至死亡.我国只是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
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显然我国没有越南规定的合
理,相比来说越南更为人性一些.
第三,越南规定因生命被侵犯引起的损失包括:
死者生前合理的救治费,补养费,照料费用;合理的丧
葬费用;死者生前负有供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法院
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强制侵犯生命权利者向死者
的直系亲属赔偿精神损失费.我国对死亡赔偿规定
了以下几个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
费;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在这里越南规定法院根
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强制侵犯生命权利者向死者的
直系亲属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我国只是在医疗事故中
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我国关于医疗费的赔
偿以及护理费的赔偿比越南规定的更为详尽一些.
四,结语
本文从侵权责任制度一般规定,侵权行为规定,
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等方面对两国的侵权责任制度进
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可看出中国与越南在侵权
责任制度上都具有大陆法系的显着特征,侵权法制建
设在改革开放后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两国由于法
学理论和历史现状的不同使得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
也有着各自的特色,各有所长,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
短.两国除了按照本国国情对现行的侵权责任制度
进行相应的修订外,还应该遵循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使两国的侵权责任体系渐趋合理,根据新情况不断完
善两国的侵权立法,更好的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
①参见张新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2004年版,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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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