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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考试要点

1劳动法:

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

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

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③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④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

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

  6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7工厂立法:

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8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最早出现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工法规”,18世纪初,“工厂立法”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

20世纪初,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在这一阶段,经历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四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已经建立和形成,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76年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时期。

这一阶段由于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短暂复苏进入低谷时期。

第三阶段是1976年到现在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家进行了大量劳动立法,在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的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创造有利条件;③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④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1国际劳工组织:

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

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其特点:

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

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其主要机构:

设三个主要机构:

①国际劳工大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以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②理事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③国际劳工局。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

  12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

①国际劳工组织章程;②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本权利方面;②就业政策方面;③工作条件方面;④社会保障方面;⑤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⑥劳动关系方面;⑦劳动管理方面。

  13我国政府已批准了哪些国际劳工公约?

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党政府从1930年起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84年我国政府决定予以承认。

另外我国政府又批准了3个国际劳工公约,它们是:

①1987年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②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③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4劳动法律事实:

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

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6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是平等的,表现在: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文化、财产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

但我国目前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还处在相对平等阶段,这突出表现在劳动权利能力要受到法规和政策的某些因素的制约。

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应当是平等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17劳动法律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其特征为: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18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1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0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

⑴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⑵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⑶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⑷休息、休假的权利;⑸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⑻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⑼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⑾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⑸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⑹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21按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22平等就业:

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即:

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

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主要指标。

  23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其特点为:

①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意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③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目前我国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

①发展生产,节制生育;②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③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④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⑤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2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其特征为:

①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②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③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④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它应有常年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25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劳动就业的原则:

①国家就业原则;②平等就业原则;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④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⑤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⑥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6集体合同:

也成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

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利;⑤劳动安全与卫生;⑥合同期限;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⑧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平等协商原则;③义务对等原则。

其程序为:

①集体协商;②双方签字;③报送审查;④公布。

  27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形式: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28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29集体协商:

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其特点:

①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④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⑤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

①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②集体协商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③集体协商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30劳动合同:

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特点为:

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③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④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性质;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1劳动合同的期限的种类:

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2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意义:

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途径;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④劳动合同可以使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所需要的劳动者;⑤劳动合同可以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3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由过去以行政调整为主,发展为现在以法律调整为主。

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已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工,企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双方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真正独立的主体,分别享有选择职业和自主用人的权利。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开发资源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合理流动。

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求企业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可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享有用人权和择业权,形成劳动力供求调节机制,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实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

  3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①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有三种情况:

①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③经济性裁员。

  36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3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来说,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不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

  38劳动合同履行:

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①亲自履行原则;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③全面履行原则;④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行为:

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按合同履行程度,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

  39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0录用合同:

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

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4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②平等协商;③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劳动者被除名、开除;③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3工资总量宏观控制:

是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在我国,工资总量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4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③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45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的要件:

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①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②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的手段,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发展和稳定;③使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46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7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8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作,从而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是有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

计时工资:

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时工资可分为:

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49按劳分配原则:

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绩效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50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其支付的规定:

①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②加班工资;③婚、丧假工资;④年休假;⑤探亲假;⑥停工期间的待遇;⑦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情况企业应当分别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

  51工资保障措施:

是国家为了限制用人单位乱扣、滥罚工资而制定的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

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②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③特殊情况下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代扣代缴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和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应扣除的部分。

  52建立工资保障制度的意义:

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权不受侵害;②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③有利于减少因工资支付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53基础工资:

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

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工资保障:

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54我国企业主要的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是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效益工资制度(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的作用:

①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②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55工作日:

也称劳动日,是指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四种:

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④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

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

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56休息休假:

是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目前我国休息及休假可分为六类:

①一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②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公休假日;④法定节日;⑤探亲假;⑥年休假。

  57公休假日:

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六和星期日。

年休假:

是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8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质工作的时间。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①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②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59我国《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②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劳动法》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包括: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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