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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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各项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

税务登记情况15分;

纳税申报情况25分;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税款缴纳情况25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采用百分制,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纳税人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纳税人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定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五)被稽查局查补税款占到考核期应纳税款60%以上的;

第九条纳税人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四章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被评为A、B、C、D纳税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标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资格并授予纳税信用A级证书;

(五)在办税服务大厅为A级纳税人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免费发放税收公告;

预约、上门提供纳税服务。

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二)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二)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五条被评为A、B、C、D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标识,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市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评定委员会由各局的局领导,征管处(科)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征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作为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

评定办公室由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

第十八条市地税各分局、各县地税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依据辖区内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对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要主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联系,并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提名评定,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自行申请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纳税人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进行自评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日常考核评估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

评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审核后提交评定委员会认定。

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认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办公室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取消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

(一)由税务机关提名评定或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情况的报告(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

主管税务所(管理科)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分(县)局评定办公室审核。

(二)分(县)局评定办公室根据主管税务所(管理科)的初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报送本局评定委员会核准。

(三)分(县)局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报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

其中国地税共管户需经同级国税局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

(四)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共同认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各自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有异议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研究后重新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六)市局评定委员会统一将被认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未被认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市局评定委员会未认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未被认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原因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信誉B、C、D级评定程序

(一)主管税务所(管理科)负责纳税人资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分(县)局评定办公室审核。

(二)分(县)局评定办公室根据主管税务所(管理科)的初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按照评定内容进行评定,需进行税务检查的,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提出意见报本局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由分(县)局评定委员会负责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60日内,将《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定,需变更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各分(县)局评定委员会应上报市局评定委员会批准。

由市局评定委员会(其中国地税共管户告知同级国税局评定委员会)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变更事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颁发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

对经评定,需变更其他级别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已颁发的原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按照新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证。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相关情况进行监控,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等级调整无须排序,D级纳税人可直接上调为A级,A级可直接下调为D级。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3、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4、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5、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6、D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项目

编号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或内容

标准分值

参照值

评分说明

税务

登记

情况

1

税务登

记管理

税务登记变更(3分)、税务登记注销(3分)、登记证件使用(3分)、年检和换证(3分)、报告银行账号(3分)等5个项目进行考评。

15分

税务登记管理5个项目按《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评,全部合格得15分。

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5分为止。

纳税申报

2

按期纳税

申报率

(纳税人实际按期申报次数)/(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

100%

5分

按期纳税申报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

3

准确率

(纳税人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局查补的税额)×

95%

纳税申报准确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

指标完成程度=纳税申报准确率/95%

4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实际按期申报次数)/(代扣代缴按期应申报次数)×

5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数额)/(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局查补的税额)×

6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情况

纳税申报表(2分)财务会计报表(2分)其他纳税资料报送(1分)

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得5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扣完5分为止。

税款缴纳情况

7

应纳税款

入库率

本期申报本期实缴税款+本期查补本期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本期申报应缴纳税款-经批准缓缴税款)+本期查补本期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10分

应纳税款入库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

8

欠缴税款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有新发生欠缴税款的每万元扣1分(不含经批准的),扣完5分为止。

9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10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按时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2分)和会计核算软件(1分)

3分

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进行考评。

11

设置、保管账簿、凭证,合法进行核算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2分),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分)

4分

12

发票的保管和使用等情况

发票未按规定保管(2分)、开具

(2)、使用(2分)取得(2分)

8分

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发票的,得8分;

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扣完8分为止。

违反税法行为处理情况

13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10分)

(5分)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5分)

20分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有人民法院宣判书的)算作记录,扣10分。

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并处罚的有处理决定的算作记录,有记录之一的一律扣5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算作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记录,扣5分。

  以上都指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合计

14

综合得分情况

考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100分

经考评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为A级纳税人,得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人,得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纳税人,得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

附件2:

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国\地年 月 日

序号

评审项目

自查得分

国税得分

地税得分

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25分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情况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合计

国税评定等级:

地税评定等级:

税务所(管理科)意见

年月日

分(县)局评审委员会意见

同级评审委员会意见

市局评审委员会意见

 

注:

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税务所(管理科)、同级分(县)局各一份。

附件3:

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西安市地方税收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A级纳税人管理,您单位可享受以下优质服务措施:

1、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资格并授予纳税信用A级证书;

2、除专项、专案涉税举报检查等法定检查外,可以免除其评定年度内税务检查;

对税务登记证年检,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3、在征税大厅为A级纳税人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放宽发票供给限量;

特此通知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4:

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西安市地方税收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B级纳税人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2、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3、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西安市分(县)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分(县)地方税务局

附件5:

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西安市地方税收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

1、列入年度税务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2、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3、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4、对有欠缴税款的情况,要求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5、连续两个评定年度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将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的C级纳税信用资格。

附件6:

D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西安市地方税收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D级纳税人管理:

3、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4、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5、连续两个评定年度评定为D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将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的D级纳税信用资格。

6、主管税务机关将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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