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2019年秋学期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离线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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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什么等级事故?
分析其原因并阐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类等级。
答:
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故事。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请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答: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简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答: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4)不得擅自变更;
(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承担合同义务。
2、简述工程管理所涉及的合同。
答:
(1)业主的主要合同:
工程承包匐同、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贷款合同、其他合同。
(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合同。
第二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答: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包括: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美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2.论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答: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的概念与目的?
答: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完成的项目的规划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
在中国项目后评价不仅是工程咨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和实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
目的:
(1)项目后评价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未来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2)后评价还对受评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高投资效益。
对于经营性项目,一般是在项目投产运营3-5年后进行后评价。
2.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答: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4)电器线管、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三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招投标的禁止性规定内容以及串通投标都包含哪些行为。
答:
招标的禁止性规定:
(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6)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7)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8)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假冒/建设工程教育网/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2、论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答: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答:
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法宝的工程项目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项目资金不足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计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助资金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答: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4)电器线管、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四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什么是房地产纠纷?
论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答: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类型:
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有: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
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拆迁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经行政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引起了行政诉讼。
2、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及可诉的行政行为内容。
答: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受案范围的相关条文,只有在受案范围内的具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
而反观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条中均没有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
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其受案范围的专门规定最初受制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页,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纪元。
但是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念更新问题,以及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水平与承受能力,所以对作出了受案范围的限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中专门受案范围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性质。
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不仅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行政发挥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
如果不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作出限定,完全取消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无限制性,权力制衡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全面性,基本权利原则要求行政救济具有无漏洞性。
根据以上三大原则,看似行政诉讼应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但是行政行为尤其特殊性,如果公民滥用诉权,就会妨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所以,受案范围的存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1.2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1.2.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通过前后两部《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采用了“肯定式列举”的模式,结合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事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肯定式列举+否定排除”。
但是“肯定列举”叙述模式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受案范围过窄,难以包罗所有的行政争议案件。
新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变化通过新旧条文对比,受案范围的变化直接表现在由原本的八项列举增加为十二项列举,新增了“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决定不服”、“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不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与限制竞争”、“未支付抚恤金”、“不履行协议”此五项新内容。
并且兜底条款作出重要变化旧法中条文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新法条文表述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增加了“等合法权益”。
1.3新《行政诉讼法》建议稿关于受案范围的建议1.3.1新《行政诉讼法》采纳的的建议。
第十四条【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公民就行政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
答: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2、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答: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好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4)施工企业已确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落实;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申请后3个月内开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可以延期2次,每次延期均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及义务。
答: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立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施工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论述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什么等级事故?
分析其原因并阐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类等级。
答:
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故事。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工程建设程序?
答:
1、策划决策阶段2、勘察设计阶段3、建设准备阶段4、施工阶段5、生产准备阶段6、竣工验收、考核评价阶段2.简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答: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4)不得擅自变更;
(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