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专题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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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专题政策
高新技术专题政策
高新技术专题政策
(截止2014年12月)
一、认定政策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主要内容: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在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上海市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
适合产业:
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现代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术领域。
申报条件:
(内资或外资)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市场前景。
申报机构:
上海市科创中心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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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专注新三板、股交所挂牌上市保荐,企业融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现为新三板保荐机构、上海股交中心、湖南股交所、深圳前海股交中心授权推荐商,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独立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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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式: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在地域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
(2)在内容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无效;
(3)在获得时间上,核心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申报当年的前3年获得授权的。
例如某企业2012年申报,那么2009、2010、2011三年间获得授权的上述知识产权均有效;
(4)在获得方式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获得,或者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时间要求有两点:
——独占许可期必须5年以上。
——实施独占许可日期必须是认定当年近3年以内的。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
(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
评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1项。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
其评判注重: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简单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复杂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四)复审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具体批准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五)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的通知沪科〔2014〕555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适合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支持方式: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1、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4〕23号
软件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为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报机构: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2311762023117621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技术合同认定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特制定相关管理规则。
申报条件: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标准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2、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申报机构: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各技术合同登记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24号令)
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主要内容:
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申报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申报机构:
各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3号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申报机构:
各地方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上海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度要求,同步开展市级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重点企业认定情况和总量控制原则,择优遴选市级重点企业。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
认定条件:
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申报条件。
认定机构:
市级认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高技术[2012]126号
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有效。
认定范围: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收入并有一定规模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近三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且不亏损;
(四)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
)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
(五)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不低于400万美元;
(六)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在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及税收上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获得CMM(CMMI)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申报机构: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
政策依据:
《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商服贸[2012]497号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的本办法。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认定标准:
1、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3、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5、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
6、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政策依据: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
主要内容:
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落实相关奖励政策而制定。
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适合对象: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
支持方式: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认定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3〕878号
二、财税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
对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资格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及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明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合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主要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适合对象:
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合对象: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政策: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