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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存度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篇一: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附件1: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特别提示:

1、存虽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虽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

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H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

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

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二: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特别提示:

1、存虽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虽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

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H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

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

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三: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特别提示:

1、存虽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虽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

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H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

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

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篇四:

存虽房买卖合同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XX〕15号,XX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局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XX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

一。

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

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XX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

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虽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H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H房买卖合同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谿的服务窗口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虽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XX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提供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谿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虽房买卖提供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谿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谿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

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

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虽房上签约系统录入存虽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H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虽房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签系统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篇五:

关于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虽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H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H房买卖合同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虽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XX508号)的有关

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提供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虽房买卖提供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虽房上签约系统录入存虽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H

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

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虽房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签

系统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

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

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虽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虽房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

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上签约。

六、上信息注销的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

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3)。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系统中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详见附件4)。

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成的《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

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签系统中

注销该合同上信息。

七、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买卖双方可持《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权属登记受理时可直接调用上签约信息,存虽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买卖双方凭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对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九、自XX年1月1日起,当事人须持上签约的《存

虽房买卖合同》申请转移登记。

XX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

人可持已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申请存虽房转移登记。

附件:

1、《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3、《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4、《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

二。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篇六:

《存虽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上签约一次性告知单

《存虽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上签约一次性告

知单

一、需要材料:

(1)〈〈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受理窗口现场制作,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存虽房房源核验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

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

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

簿)、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3)军(警)

官应提交军警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军(警)官文职干部证、

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自然人: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或其所在国护照

(8)境内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境内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

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材料应公证。

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

专用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提交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

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未成年人除外)。

(5)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受理部门不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工作人员比对。

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所提供材料均使用A4

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

申请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询问;(4)共有房屋应当

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签约时,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外个人在

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6)央产已购公有住房上签约,还应提交《在京中央

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7)XX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

出售的,应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

(8)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篇七:

二手房买卖合同全签范本

自10月15日起,从事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或经纪机构均需进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

这将有效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XX年4月市建委实施了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同年7月,市建委向社会发布了《存虽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存虽房买卖须在中介协会信息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及经纪合同的上上传。

截至XX年9月底,全市共有20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通过上签约系统发布存虽房房源信息56367

条,签订存虽房买卖合同38367笔,占同期存虽房转移登记数虽的33%大部分经纪机构通过签制度的实施规范了企业行为。

二手房个人成交须签

为进一步规范存虽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业管理,市建委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H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

房屋管理部门在各区县交易权属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通知》对个人成交二手房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可以委托办理)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服务窗口录入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信息并为当事人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文本。

上签约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虽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虽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为经纪机构

提供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转移登记可上查询进度

《通知》规定,存虽房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签系统为当事人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和《转移登记申请书》。

服务窗口

还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方便当事人了

解下一步的相关程序和材料。

买卖双方凭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对服务窗口和经纪机构上签约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目前,各区县房屋权属交易大厅已经做好了受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人员培训工作。

为提高行政部门的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信息重复填写、材料提供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上签约的合同信息和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买卖双方可持《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交纳税费,不再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房屋权属登记受理时权属登记部门可直接调用上签约信息和转移登记的申请信息,存虽房转移登记

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与之前相比,既减少了程序乂缩短了办理时限。

房屋重新交易须再次签

为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同一套房屋在上签约系统中只能有一条有效的签约记录,存虽房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可按照预先在《存H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信息表》中约定的上信息注销期限与办理方式到服务窗口注销上信息。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存虽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协助至相应服务窗口办理上合同信息注销。

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上签约。

■政策解读

存虽房签办理时限缩短

在全面推行存虽房签过程中,记者就签实际操作的流程采访了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相关专家,专家表示,此次全面推行的签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

问:

上签约流程与以前相比有何变化?

消费者提供资料是否发生变化?

答:

消费者提供资料与以前相比没有变化。

上签约流程基本相同,唯一变化的是在经纪合同上传后打印资料有所变化,全面签后需打印《存虽房买卖合同》、《存虽房买卖

合同信息表(纳税)》、〈〈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交给买卖双方。

但若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则不需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而后,在办理纳税

和转移登记时仅需携带《存虽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等相关材料即可,不再需要携带纸质买卖合同。

问:

与之前存虽房签相比,这次全面推行的签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改进?

答:

过户时间再提速。

上签约可以使合同信息与权属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实施共享机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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