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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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1doc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1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2)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4)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5)

第五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14)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

第七章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34)

第八章电气设备缺陷管理(34)

第九章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34)

第十章附则(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用初期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

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

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

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发电机

第三十四条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变压器

第三十九条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

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电动机

第四十四条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六条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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