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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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

近年来,对一些大型的工程而言其施工单位除了总承包外,均会有许多分包队伍。

在这些分包队伍中,有一些直接受雇总承包单位,而另一些则是业主直接指定的。

如目前上海最高建筑88层金茂大厦,除业主选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为主体的有日本大林组、法国西宝营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参加的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来管理外,业主还按国际惯例,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纳入总承包的管理之中。

如业主直接指定了日本新日铁公司作为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单位,德国嘉特纳公司作为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单位,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德国荣茂公司暖气通风工程分包单位,法国西技拉克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分包单位,新加坡科技与电子工程公司大楼管理、通讯及保安系统分包单位等等。

上述这些单位,习惯上我们称为专业指定分包单位。

 

  总承包对于指定分包单位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对国内建设单位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来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均为一个薄弱点。

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于是,许多单位和部门,有些甚至是建筑管理部门,把业主选取专业指定分包单位也偏面认为是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于是对指定分包“谈虎色变”。

记得笔者对某项工程起草招标书,由于当时设计单位对该工程外墙面装饰柱、窗套、门窗、墙面等采用GRC成品线角图纸未能深化出图。

因此,对这部门工作当时没办法让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为不影响工程进展,决定对此部分工作将来由业主再发包,因而招标书中规定了若干总包对外墙GRC装饰指定分包的协调配合工作。

某区招投标办公室在审查时,一定要其中“指定”字样划去,以避肢解发包之嫌。

 

  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的论述仅在第48条规定:

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其中把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尽管在招标法(草案)出台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时,尽管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将可以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妥,比如对国际性招标由外商作总承包人的项目,由我国企业多承担一些分包项目,包括主体和关键设备的分包,是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我国分包中曾出现的严重问题,因此,最后还是正面规定:

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8条工程分包中,仅对承包人直接分包作了一些规定:

如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等。

而承包人如何对业主指定分包人的协调管理其权利义务,未能有直接地、有针对性地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

 

  发展专业化施工,形成建筑专业化分包市场的总的市场经济是改革趋势,也与国际上的习惯管理相一致。

随着市场专业化分工,会逐步形成总分包管理体系。

为了防止各专业单位自顾自,土建的管土建,安装的管安装,采购的只管采购,即每个单位只偏重对自己分管的范围负责,而不对最后成品负全面责任,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贻误整个工期,防止扯皮推诿现象屡屡发生,因此,需要采用国际上习惯的总承包模式,即由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总协调,进度总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总管理。

 

  确实,对一个大型工程来讲,总承包要管理专业指定分包需付出一定的精力,在具体工作中理解、协调中会遇到许多困难。

如金茂大厦工程分层分段交叉施工,高峰期间作业人员可达3000人左右,施工期间的垂直运送人员和材料也是难以想象。

另外,工地现场周转场地几乎没有,而专业指定分包单位材料则需要进出、堆放,给施工总平面布局带来很大的困难。

各指定分包单位工作界面上也可能产生模糊或交叉不清的情况,因此,总承包必须负起一定的责任,为了充分利用

 

  但遗憾的是,在国内有许多大型项目,尽管业主也请了总承包单位,也支付一笔不少的总承包管理协调费。

虽然,某些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前信誓旦旦,但是,在中标后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协调配合含义理解不一致,往往给业主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总承包单位有时会带头扯皮,相互推诿,或者趁机增加大量签证以求变更索赔,离业主初衷大相径庭。

 

  对一些大型重点项目,尚有指挥部采取行动手段施压,对一般项目,业主也只能摇头兴叹。

究其原因,实在是当初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难以企及和达到合同履约所必要的深度,特别是总承包对专业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缺乏详细的约定。

因此,由此引起纠纷,即使仲裁机构也会因缺乏合同上的依据而难以直接评判是非,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据此,依笔者参加金茂大厦工程建设经验,造价顾问单位必须提前介入,即在设定招投标文件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并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应对策,事先杜绝失误。

针对大型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指定分包单位可能扯皮现状,在编制施工合同时,增加相应的合同条款(当然详细约定也可以编制在基本措施费或开办费工程清单中),让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即明确其职责,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大型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配合协调。

这些单位中,除了业主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外,尚包括为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照管服务,包括各类水管线、电力供应干线、煤气管线等接驳。

在金茂大厦工程合同中,由总承包人对专业指定分包人协调管理工作作了如下约定:

 

  1总承包人须对整个项目(包括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另行分包人,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同时,总承包人应组织和主持所有指定分包人之间会议,并在此类会议后三天之内,将会议纪要副本提交建设单位和其他顾问单位。

 

  2总承包人必须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总承包人已在现场设置的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承包人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

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A.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在工地内现成的并能独立使用的施工机械,升降设备、贮存仓库等辅助设施及临时设施,并协助卸下指定分包的施工机械和物料。

 

  B.总承包人须作好安排,以便专业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包括现场已辅设的脚手架),并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C.专业承包人施工与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的负荷(总承包人应在每一层楼面标高处提供临时供电中心)。

 

  D.负责清理专业承包人按指定堆放场地上遗留的垃圾与废料。

 

  E.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3总承包人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

并应要求各专业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4总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专业承包人联系,以求了解专业承包人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请专业承包人配合确认。

另外,应给专业承包人足够的

 

  5总承包人还须负责对专业承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工作)。

 

  从上述可以看出,由业主委托造价顾问单位编写制作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总承包的工作作了详细的界定,业主也据此督促和检查总承包单位履行此合同的义务。

当然,在金茂大厦建设中,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为主体的联合体也不负众望,在实际操作管理中,就如何体现合同管理的精神,体现总承包的管理水平,作了大量工作,将总承包与分包与分包之间矛盾,及分包与分包之间矛盾化解在总承包统一的协调中,最后达成默契。

在此就总分包协调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在明确总承包与指定分包人工程界面划分基础上,确保做好总承包对各专业指定分包的统一管理。

其中,由总承包负责进行整个工程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和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调度。

塔吊、电梯等大型垂直运输机械纳入总承包的调度范围。

 

  任何专业指定分包单位未经许可,不准搭建临时房和其他设施。

各专业指定分包人的材料与设备的进出场道路的使用要有总承包统一安排。

总承包对施工用场地、办公室、仓储、用水、用电、垂直运输、脚手架、垃圾清理等作了如下安排:

 

  1现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场地、办公室、仓储

 

  总的原则是:

现场临时建筑布置统一由总包规划,临建布置实行三分开原则:

即办公室、生产区和生活区的相互隔开。

 

  考虑到现场已无多余场地,无法搭设仓库,就利用塔楼三层地下室或陆续建成的建筑物内作为临时仓库,由总包统一规划后,提供给分包,作为材料的周转场地。

考虑到现场众多的分包,总包明确其周转量仅为三天的施工量,且此周转场地内的围护、保管以及产品保护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关于分包商办公室的提供,总承包应想方设法在场地外租地,并搭设办公楼。

分包商根据工作需要,向总包提出办公室数量,同时,总包也按租用及搭设成本向分包计取,提供有偿服务。

 

  2临时供水系统

 

  塔楼中每层楼面都设临时用水源,供分包单位无偿使用。

在临时供水系统布置时,利用地下水池作为施工期间的储水池,在主体结构施工至60层时,建立53层水箱供水系统,作为中间水源,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建立上部水源。

在中部、上部水源未建立前,利用地下储水池加二台高压泵,将水打至任何一层面。

 

  3临时供电系统

 

  利用室外二台800KVA变压器,接8路电源至±0.00,配8只1#电箱,其中塔楼4只,裙房和临时建筑区4只,均匀分布四周。

 

  在塔楼施工中,每三层总包将设二个配电箱。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和各路线的负荷平衡,各分包单位在使用电源之前,必须书面向总包提供具体的用电量。

但从配电箱中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分包自行解决。

 

  4垂直运输

 

  塔楼在施工阶段,总包除了在核心筒内安排两台电梯外,同时在塔楼东面安排两台直达88层的电梯。

考虑到人、物运送量大的状况,在塔楼结构到达56层以上时,在塔楼内先安装7台永久电梯。

这些永久电梯在施工阶段由日本三菱电梯公司(指定分包)负责安排人员操作,并且纳入总包管理,由总包同调度使用。

 

  总包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总包协调下无偿申请使用。

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自行解决。

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总包现有起重机械或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行制定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由其再委托总包。

 

  5临时消防设施

 

  在每个层面设若干灭火器,统一由总包管理,要求各分包单位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进行有关消防知识培训,以便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同时各分包单位都要明确动火证制度,要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且分包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有效的防火、防毒、防爆的措施。

 

  6垃圾清理

 

  分包商应把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包指定的地点,由总包负责运走。

总包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7.脚手架

 

  对总包方已有搭设的脚手架在其拆除之前,各分包人可经协调后无偿使用,但总包无义务专门为某一指定分包人搭设为其施工的专用脚手。

对总包人搭设而又已拆除或未予搭设脚手的施工部位,分包人应自行搭设其施工脚手。

 

  8.工程预埋件

 

  因分包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由指定分包人委托总包人负责安排预埋工作,并向总包人提供图纸和埋件。

指定分包人派员配合、指导,并对埋件种类规格,埋件的尺寸、标高、轴线正确性、埋件固定方法负责和验收。

 

  9施工总协调

 

  总包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季计划会议。

施工高峰期间,总包还将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0产品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

工程经验收移交后,相应的产品保护工作才由总包人负责。

因此,要求分包人对其自己的产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应保管好。

同时,总包组织指定分包联合签订安全或产品保护公约,共同遵守。

 

  实际上,在金茂大厦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指定分包人协调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如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场外租用场地费用是否由总包负责,对分包人需要搭设特别脚手架、分包人特殊设备垂直运输问题是否由总包解决,总包与分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都有争议。

因此,无论对业主还是总包单位来说,都不能仅凭以往习惯作法,而应以合同为依据来指导管理并作出决策。

可见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说法,那么业主只能重新进行委托,此时可能由于

 

  在编制涉及到众多专业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时,造价顾问单位对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否则就会贻误工期。

在金茂大厦工程中,也碰到类似情况。

如在金茂大厦工程中有关裙房通向塔楼的连接走廊在和塔楼外侧交界处,又在走廊内部的部门幕墙由谁承担深化设计和施工碰到问题。

总包在土建图深化中发觉工作界面不清,而此时现场楼板工程进展在该部位还需要有预埋件的设计和安装,总承包和有关指定分包单位均表示在原投标报价的范围中没有这部分内容。

后业主提请顾问公司调解此事,顾问公司不得不承认,是由于他们的疏忽,在编制工程合同时总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划分不清,造成漏项。

工期紧迫当前,而施工单位还未落实。

好在当时上海建工集团在处理总分包之间、各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上的协调问题提出二条原则意见:

(1)依据建筑师的图纸和经过批准的各深化图,凡要做的工作,一时因界面不清楚,或对界面的理解有分歧,而造成工作承担的空缺,由总包根据工作的性质,判给适当的分包或总包自身来承担,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工程,各分包商对总包的这种判定要给予支持。

(2)对总包判定的界面空缺工作,所承担的单位在实施后,由总包提请业主的造价顾问单位来审定。

但费用审定在后,不影响工作实施在前。

这二条原则,得到业主、建筑师和造价顾问单位的同意和支持,才弥补类似问题所引起的后遗症,因此,合同界面划分工作一定要仔细慎重。

 

  以上所述合同条款主要针对总包与施工同步进展的指定分包的配合协调。

对与一些大型工程,考虑到施工与设计进度衔接不上,往往需要分阶段施工,如常见桩基及围护工程在先,总承包工作在后。

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纠纷,在编制总包合同中,也同样有必要要求总包对独立承包单位(如桩基承包人)所做工程进行检查。

如金茂大厦合同中就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总承包人在其开工前应校验桩基及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如发现任何错误,须立即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总承包人还必须向建筑师报告有关下部结构施工中发生的任何缺陷,若总承包人对本条之要求有所疏忽,因桩基及围护工程中的误差而导致本合同工程的错误,如建筑师要求,总承包人须自费将未能正确建成的任何工程拆除及重建。

总承包人在开工30天内,应完成对桩基承包人所施工的竣工项目包括监测系统等所作的彻底检查和量测工作,并核实桩基承包人实施的工程标高和尺寸是否符合竣工图。

在检查和量测中,如发现标高、尺寸不一致,有缺陷、损坏或运作不正常等,应立即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如总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此类缺陷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以后提出的索赔将不予考虑。

 

  总承包人在有关查核桩基承包人缺陷工程的方法、进度安排等方面,须负责与基础承包人协调。

 

  上述条款的制订,使总包对独立承包单位有一个很好衔接配合工作,能使总承包名副其实的履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降低业主所承担不必要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彻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和专业指定分包、分包和分包之间可能出现矛盾,必须在合同制订中就要明确各方职责。

以合同为准绳,规范总承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工作。

目前,国外对这方面研究还是比较深入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方面经验,总结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适应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满足大型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要求的合同文本,即在编制类似合同文本时,就注重这方面因素,制订能真正满足市场化的闭口或接近闭口条件下的建设合同,使无论是总承包、分包还是业主,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能真正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最终起到控制工程建设资金和保证工程工期、质量的作用。

任何专业指定分包单位未经许可,不准搭建临时房和其他设施。

各专业指定分包人的材料与设备的进出场道路的使用要有总承包统一安排。

总承包对施工用场地、办公室、仓储、用水、用电、垂直运输、脚手架、垃圾清理等作了如下安排:

1、现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场地、办公室、仓储

总的原则是:

现场临时建筑布置统一由总包规划,临建布置实行三分开原则:

即办公室、生产区和生活区的相互隔开。

考虑到现场已无多余场地,无法搭设仓库,就利用塔楼三层地下室或陆续建成的建筑物内作为临时仓库,由总包统一规划后,提供给分包,作为材料的周转场地。

考虑到现场众多的分包,总包明确其周转量仅为三天的施工量,且此周转场地内的围护、保管以及产品保护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关于分包商办公室的提供,总承包应想方设法在场地外租地,并搭设办公楼。

分包商根据工作需要,向总包提出办公室数量,同时,总包也按租用及搭设成本向分包计取,提供有偿服务。

2、临时供水系统

塔楼中每层楼面都设临时用水源,供分包单位无偿使用。

在临时供水系统布置时,利用地下水池作为施工期间的储水池,在主体结构施工至60层时,建立53层水箱供水系统,作为中间水源,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建立上部水源。

在中部、上部水源未建立前,利用地下储水池加二台高压泵,将水打至任何一层面。

3、临时供电系统

利用室外二台800KVA变压器,接8路电源至±0.00,配8只1#电箱,其中塔楼4只,裙房和临时建筑区4只,均匀分布四周。

在塔楼施工中,每三层总包将设二个配电箱。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和各路线的负荷平衡,各分包单位在使用电源之前,必须书面向总包提供具体的用电量。

但从配电箱中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分包自行解决。

4、垂直运输

塔楼在施工阶段,总包除了在核心筒内安排两台电梯外,同时在塔楼东面安排两台直达88层的电梯。

考虑到人、物运送量大的状况,在塔楼结构到达56层以上时,在塔楼内先安装7台永久电梯。

这些永久电梯在施工阶段由日本三菱电梯公司(指定分包)负责安排人员操作,并且纳入总包管理,由总包同调度使用。

总包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总包协调下无偿申请使用。

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自行解决。

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总包现有起重机械或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行制定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由其再委托总包。

5、临时消防设施

在每个层面设若干灭火器,统一由总包管理,要求各分包单位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进行有关消防知识培训,以便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同时各分包单位都要明确动火证制度,要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且分包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有效的防火、防毒、防爆的措施。

6、垃圾清理

分包商应把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包指定的地点,由总包负责运走。

总包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7、脚手架

对总包方已有搭设的脚手架在其拆除之前,各分包人可经协调后无偿使用,但总包无义务专门为某一指定分包人搭设为其施工的专用脚手。

对总包人搭设而又已拆除或未予搭设脚手的施工部位,分包人应自行搭设其施工脚手。

8、工程预埋件

因分包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由指定分包人委托总包人负责安排预埋工作,并向总包人提供图纸和埋件。

指定分包人派员配合、指导,并对埋件种类规格,埋件的尺寸、标高、轴线正确性、埋件固定方法负责和验收。

9、施工总协调

总包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季计划会议。

施工高峰期间,总包还将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0、产品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

工程经验收移交后,相应的产品保护工作才由总包人负责。

因此,要求分包人对其自己的产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应保管好。

同时,总包组织指定分包联合签订安全或产品保护公约,共同遵守。

实际上,在金茂大厦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指定分包人协调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如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场外租用场地费用是否由总包负责,对分包人需要搭设特别脚手架、分包人特殊设备垂直运输问题是否由总包解决,总包与分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都有争议。

因此,无论对业主还是总包单位来说,都不能仅凭以往习惯作法,而应以合同为依据来指导管理并作出决策。

可见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说法,那么业主只能重新进行委托,此时可能由于时间紧迫,缺乏竞争,会造成业主相当被动。

在编制涉及到众多专业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时,造价顾问单位对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否则就会贻误工期。

在金茂大厦工程中,也碰到类似情况。

如在金茂大厦工程中有关裙房通向塔楼的连接走廊在和塔楼外侧交界处,又在走廊内部的部门幕墙由谁承担深化设计和施工碰到问题。

总包在土建图深化中发觉工作界面不清,而此时现场楼板工程进展在该部位还需要有预埋件的设计和安装,总承包和有关指定分包单位均表示在原投标报价的范围中没有这部分内容。

后业主提请顾问公司调解此事,顾问公司不得不承认,是由于他们的疏忽,在编制工程合同时总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划分不清,造成漏项。

工期紧迫当前,而施工单位还未落实。

好在当时上海建工集团在处理总分包之间、各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上的协调问题提出二条原则意见:

(1)依据建筑师的图纸和经过批准的各深化图,凡要做的工作,一时因界面不清楚,或对界面的理解有分歧,而造成工作承担的空缺,由总包根据工作的性质,判给适当的分包或总包自身来承担,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工程,各分包商对总包的这种判定要给予支持。

(2)对总包判定的界面空缺工作,所承担的单位在实施后,由总包提请业主的造价顾问单位来审定。

但费用审定在后,不影响工作实施在前。

这二条原则,得到业主、建筑师和造价顾问单位的同意和支持,才弥补类似问题所引起的后遗症,因此,合同界面划分工作一定要仔细慎重。

以上所述合同条款主要针对总包与施工同步进展的指定分包的配合协调。

对与一些大型工程,考虑到施工与设计进度衔接不上,往往需要分阶段施工,如常见桩基及围护工程在先,总承包工作在后。

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纠纷,在编制总包合同中,也同样有必要要求总包对独立承包单位(如桩基承包人)所做工程进行检查。

如金茂大厦合同中就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总承包人在其开工前应校验桩基及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如发现任何错误,须立即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总承包人还必须向建筑师报告有关下部结构施工中发生的任何缺陷,若总承包人对本条之要求有所疏忽,因桩基及围护工程中的误差而导致本合同工程的错误,如建筑师要求,总承包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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