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版本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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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版本资料下载.pdf

乡(镇、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本乡镇辖区内的公务活动不界定为出差。

第五条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费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第六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对照表)。

正副县级(及以上职务)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非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第九条应尽量减少单位派遣公车出差现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不包括房租费用以外的自主消费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分地区、分级别执行(见附表:

大方县差旅费标准对照表)。

(一)乡镇到县城出差人员,家住城区的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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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人数或性别为单1人时,可在多1人范围内凭据报销住宿费。

(三)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车站等至市内往返交通费在100元以内凭据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再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

(五)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没有在出差地住宿的,到县外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到本县各乡镇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报销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目4的地、天数、审批领导以及是否单位派车等基本要素)、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作为报销差旅费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后,结余部分归出差人所有,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未提供出差审批单的出差视为没有出差;

未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出差活动视为当天往返。

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举办单位收取会务费和培训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学习及培训期间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及地点在出差地以外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举办单位未收取会务会和培训费用,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标准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到外县挂职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到挂职目的地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到乡镇驻村、挂职锻炼支援各6项工作和各种工作队,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每星期可据实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大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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